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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已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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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甲方书面说明的共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被监管、被查封或被扣押等任何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权的情况。同时,乙方保证质物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或他物权,无任何权利瑕疵,保证没有第三人向质物主张权利。

(二)提供给甲方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或故意隐瞒与担保有关的情况;如因陈述不实或重大遗漏,导致质押无效或质押不足值等情况,致使甲方权利受损害的,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意清偿所有债务。

(三)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主合同时,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质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仲裁、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甲方在将来行使质押权时不会存在任何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目前和将来都不会使乙方违反其作为一方的任何协议或其须遵守的法律、法规及任何有关政府批文、许可或授权。

(四)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乙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手续均已办妥并合法有效。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文件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五)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乙方未向甲方隐瞒其任何涉及的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或索赔事件。 (六)乙方所提供的质押为独立的质押,不受其他担保人所提供担保的影响或被代替。

(七)乙方谨此承诺,其将以善意方式完整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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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若未取得甲方书面同意,其不会作出任何行为危及本合同项下债权及质押权的实现。

(八)乙方不是借款合同项下当事人的,乙方保证发生质押物不足以清偿担保债权时,由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质押担保期间,甲方有权随时查询、了解、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和质押物的情况;

2、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依约归还债务本金、利息及其他从属费用的,有权依法处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3、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质押权的情形,致使质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甲方有权收取该质押物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剩余的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4、有权要求乙方采取措施避免质押物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5、若主合同债务人按约定期限或提前清偿债务款项,甲方应协助乙方及时办理必要的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6、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若乙方提供的担保与其他人提供的担保并存,则在实现顺序上不分先后,甲方有权选择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或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权利。甲方选择由乙方承担担保责任的,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时即履行担保责任。

7、质押物是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其兑现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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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甲方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乙方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提存费由乙方承担; 8、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物的其他情形。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或乙方公司变更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承担重大负债、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工商税务变更、注销登记、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财产被查封扣押等一切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的重大事项,应在该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前通知甲方;

2、乙方或乙方公司进行资金借贷、提前解散、股权转让、重组、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提供担保、合并、分立等足以影响甲方实现质押权情形的,应当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保管甲方权益;

3、乙方出具给甲方的处分质押物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公证,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应当继续保密;

5、在本合同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乙方的行为足以使质押物价值减少的,应停止其行为;乙方造成质押物价值减少时,有义务恢复质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其他担保。乙方不恢复质押物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甲方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债务人不按要求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行使质押权;

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乙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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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因发生第三人损害赔偿、国家征用补偿等情形,乙方所获赔偿金、补偿金应当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质押物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存,质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7、在质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时,有义务通知甲方并使甲方质押权免受侵害;

8、质押担保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物部分或全部出租、托管、分拆、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质押权的除外。如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质押物,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处理处分质押物之所得款项,并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1)清偿或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 (2)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 (3)向甲方认可的第三人提存;

(4)乙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且经甲方认可的新的担保后,可将处分原质押物所得价款自由处分;

9、以载明兑现或提货日期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在质押担保期间内不得挂失,并由乙方将出质事实以书面方式通知票据的付款人、出票银行、出票人、出质存款单的存款银行、发债人、出质仓单的仓储公司、保管人等相关人;

10、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可以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但所得转让费或许可费应当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向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提存;

11、主合同债务人清偿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有权要求甲方协助解除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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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项下质押。

第十条 主债权的确定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第一天约定的期间届满。 (二)新的债权不肯能再发生。

(三)质押财产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 (四)债务人,质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五)依照法律是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甲方宣布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六)发生主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件或任何其他导致甲方有权在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前确定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其他情形、

(七)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乙方同意,在最高额质押担保债权确定前或确定后,甲方有权转让部分或全部债权及其对应的最高额质押权。

第十一条 质权的实现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实现担保质押权,有权不经过司法程序直接将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转让、提现、兑现,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质押所担保范围的,甲方可以决定本金、利息、罚息或其他费用等清偿的先后顺序,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后,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偿还欠款的;

2、债务人在还款期限届满前,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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