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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已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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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质押合同

合同编号:( )中保质字第 号

甲方(质权人): 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出质人):

出质人1: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出质人2: 联系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为了保证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以其合法拥有财产(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为甲方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具体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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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为以下第 项:

(一)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如果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签订单项合同或协议的,单项合同或协议属于主合同范围)。

(二)本合同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包括期间起始日和届满日)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展期协议)。

(三)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甲方与 (以下简称“债务人”)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的 ,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该合同的债权在本合同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

第二条 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一)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二)本合同第四条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

(三)依据上述(一),(二)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债权余额内,甲方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时无需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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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质押物

(一)乙方提供的质押物详见附件《质押物清单》。

(二)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清单》所列质押物的孳息、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

(三)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及于质押物的代位物,包括但不限于保险赔偿金、一般损害赔偿金、国家征用、征收补偿金、质押物毁损后的残骸、质押物变卖之价款。

(四)《质押物清单》对质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甲方依本合同对质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也不构成甲方行使质押权任何限制。 第四条 最高额质押担保的范围

最高额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对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债权人实现债权、实现担保物权及其他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财产保全费、送达费、执行费、交通费、食宿费、诉讼费、评估费、鉴定费、登记费、公证费、公告费、保险费、保管费、运输费、过户费、拍卖费、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抵/质押物的拍卖佣金及变卖费用等)。 第五条 质押物的交付与保管

(一)质物是实物动产的,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质物及质押物的权属证书、发票和其他相关资料交付甲方占有,质权自乙方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该质物在质押期间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保管或监管,保管费或监管费由乙方承担。质物的自然损耗,甲方不负责任。

(二)质押物是权利的,乙方需将质物的权利凭证及有关资料交付甲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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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自权利凭证交付甲方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或法律规定质权登记生效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时设立。办理质押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质物的权利凭证和质权证书在质押期间由甲方保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向有关部门挂失权利凭证或单据,否则甲方有权处分权利,并就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

(四)在质押期间,因不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致使质物价值减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质物的价值,或提供经甲方认可的新的质物。因恢复质物原状或设定新增的质物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能按乙方要求采取以上措施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前清偿债务或者乙方以其所有的其他财产在质物价值减少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六条 出质登记

(一)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的,在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乙方与甲方应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二)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乙方与甲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五日内到有关登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出质权利的孳息、在出质权利上新增从权利等自然成为本合同项下的出质权利,如有关机构要求对该孳息、从权利进行出质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在孳息、从权利等事项发生后五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四)依法需要办理出质注销登记的,甲方应该在实现全部债权后七个工作日内陪同乙方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出质注销登记。 第七条 质押的费用、保险

(一)质押费用。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服务、咨询、评估、鉴定、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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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见证、保险、提存、保管、差旅、税费、运输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有权提前实现质押权以进行清偿。 (二)保险

1、如果甲方认为质押物需要投保,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规定要求就质押物到甲方认可的保险公司并按甲方指定的险种办理质押物保险。甲方可书面或口头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对质押物按不低于其最近的估价总值或不低于主合同授信本息投保连续的、全额的财产类保险,一切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保险期限应不短于主合同履行期。保险单证正本交由甲方保管; 2、乙方应在保险单中注明,甲方为被保险人及/或第一受益人。办理担保前,乙方已办理财产保险的,应要求保险公司出具变更甲方为被保险人的批单。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甲方权益的条款;

3、如乙方未能足额、连续投保,甲方有权按本条规定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所引起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终止、修改或者变更保险单,并应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的措施确保本条规定的保险保持有效。如果乙方未投保或者违反前述约定,甲方有权决定投保或继续为质押物投保,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质押物如发生保险事故,甲方对于保险赔偿金享有物上代位请求权。保险赔偿金应当全额作为质押物的代位物提前向甲方清偿或向有关部门提存,或经甲方同意用于恢复质押物的价值。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乙方保证对质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处分权及占有权,质物不存在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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