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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河南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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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规定河南

(交通运输)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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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建立科学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和评价体系,引导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依法运营,诚实信用,提高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能力,促进道路运输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2006年第9号令)、《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交公路发〔2008〕280号)、《关于印发<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1号)、《关于做好道路运输服务人员职业资格工作的通知》(厅职评字〔2007〕234号)等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是指运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道路运输经理人、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和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 (壹)运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包括运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和运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三)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车辆技术评估(含检测)作业的技术人员。 (四)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包括理论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教练员。 (五)道路运输经理人包括道路客货运输企业、道路客货运输站(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管理人员。 (六)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包括道路客运乘务员、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负责人及结业考核人员、机动车维修企业价格结算员及业务接待员。 (七)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机动车检测、维修技术人员。 (八)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包括汽车货运理货员、汽车货运站场调度员、汽车客运调度员、汽车客运行包员、汽车客运售票员、汽车客运服务员、汽车客运乘务员等7类人员。 本省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申请从事道路运输运营活动的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四条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业水平评价制度。专业技术等级分为机动车检测维修士(初级职称)、机动车检测维修师(工程师)和机动车检测维修高级工程师三个级别。 第五条道路运输服务特有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五个级别。 第六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实行计分监管、继续教育和诚信考核制度。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将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信息,录入国家从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为从业人员管理、市场人才交流、社会选择使用提供相关信息。 第八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九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完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公共信息平台。

第十壹条省交通厅道路运输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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