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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关键数据(整理)493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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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93号令

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 事故分类: 等级 1 2 3 4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死亡人数 30以上 10~29 3~9 1~2 重伤人数 100以上 50~99 10~49 1~9 直接经济损失 1亿以上 5000万以上~1亿以下 1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1000万以下 注: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事故报告要求: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企业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立即→ 本单位负责人 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情况紧急: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1小时内→ 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报告: 一般流程: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通知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

一般事故 较大事故 重大、特别重大 2、2小时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2小时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小时内→ 国务院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必要时:越级上报

报告事故应包括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伤亡人数补报要求:生产安全事故30日内(交通、火灾事故7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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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1、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 2、防止事故扩大,

3、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有关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当: 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

1、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2、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调查原则: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 事故调查要求:

1、及时、准确查清事故经过、原因、损失; 2、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 3、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4、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各事故等级对应调查单位级别:

事故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 重大事故 较大事故 一般事故 调查单位级别 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各级可直接组织事故调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组成原则:遵循精简、效能。

事故调查组组成包括:

1、有关人民政府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4、监察机关 5、公安机关 6、工会

7、人民检察院

8、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事故调查组成员要求: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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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提交时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经批准,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事故处理原则:四不放过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人民政府批复时限:

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15日内做出批复; 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做出批复;

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但延期最长不超过30日。

事故处理:

按照人民政府批复,相应机关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罚款:

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单位处100万以上500万以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入40%~80%罚款 下罚款,主要责任人、直接负有责任的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60%~100%罚款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或者漏报事故 3、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1、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2、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现场的; 的罚款; 3、转移、隐匿资金、财产,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料的; 的罚款; 4、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万元以上200万元以的; 下的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1

5、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处上一年年收入80%6、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元以下的罚款 的罚款。 国家安监总局42号令,关于修改493号令处罚细则: 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300万元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处2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以下情况: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谎报、瞒报事故或者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2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行为的,处200万元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2、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4、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负有责任的 证明的中介机构 1、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2、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1. 强化红线意识,实施安全发展战略。

(1)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必须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丝毫放松不得,否则就会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

(3)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统筹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

2. 抓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2)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化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吸取教训,注重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3)必须坚持安全发展,扎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堵塞各类安全漏洞,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势头,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4)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3.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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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关键数据(整理)493令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目的: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适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事故分类:等级1234事故等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死亡人数30以上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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