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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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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制,行动快,效率高;凡立法性、协调性、倾向性一类的事务,宜用委员会制,利于集思广益,避免个人专断。(2)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称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是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故职能制又称分职制。通常,行政机关都是将层级制与职能制结合起来运用,以层级制为基础,在每一层次又设若干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又由分管各种事务的若干单位组成。这既便于合理分工、相互配合,又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3)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很少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集权制与分权制各有利弊,不可一概行之,而应相互结合,合理运用,在保证政令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下级机关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10、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根据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以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国务院作为行政主体行使的行政职权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制定行政法规权;(2)领导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权;(3)领导和管理全国各项行政工作权;(4)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行使行政职权的方式是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如制定行政法规,必须经国务院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1、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厅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1)制定规章权;(2)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12、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职权主要包括:(1)制定规章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裁决争议权。

13、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

14、试述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答:1、依照《行政监察法》第18条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主要有:(1)是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2)是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3)是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4)是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5)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2、监察机关的监察权可以分为程序性监察权和实体性监察权。(一)程序性监察权:(1)会议列席权。(2)查询权。(3)要求提供材料、查阅及复制材料权。(4)要求解释、说明权。(5)责令停止违法违纪行为权。(6)暂扣、封存证据权。(7)责令不得变卖、转移财物权。(8)责令解释、说明权。(9)提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权(10)提请行政协助权。(二)监察机关实体性的监察权。(1)提出监察建议权。(2)作出监察决定权。(3)奖励权。

15、试述决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答:决定是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适用范围: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否回避;确定第三人;指定法定代理人;许可律师以外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查阅庭审材料;指定鉴定;确定不公开审理;处理妨碍诉讼行为;案件的移送;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其他次要的程序问题或者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发生的内部问题。

16、试述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答: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根据行政主体这个定义,结合我国行政机关的实际情况,可以看出,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主要有:(一)国务院。国务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因此,国务院是行政主体。(二)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由各部、委和行、署、厅组成。各部、委和行、署、厅作为国务院的工作部门或职能机关,依法对于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行使全国范围内的管理权限。国务院组成部门一方面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和监督,执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另一方面,又可以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就自己所管辖的事项,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活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因此,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各部、委和行、署、厅)是行政主体。(三)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的直属机构是国务院直接领导下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机构,地位低于各部、委和行、署、厅。直属机构具有独立职权和专门职责,可以在主管事项的范围内,对外发布命令和指示。因此,直属机构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四)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是管理某些专门事项的行政职能部门,由于其管理的行政事务与一些部、委的职能有联系,因而就由相应的部委对其进行管理。这些国家局在其成立时就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依法行使某项专门事务的行政职权。因此,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具有专项行政事务管理权和裁决争议权。(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是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承担某一方面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的工作部门。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名义作出决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地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七)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17、试述人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答:1、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和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8、试述人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答:为了明确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具体列举了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一、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处罚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的一种惩处,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有:1、申诫罚;2、财产罚;3、行为罚;4、人身自由罚。二、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对有关人员的人身或财产施加限制的强制性手段。三、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自主调配和使用其人力、财产和物力的权利。四、行政许可案件。行政许可是指相对人认为符合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而提起的诉讼。五、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是许多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六、抚恤金案件。七、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八、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19、试述审计监督的含义与要素。答:1、审计监督的含义:是指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计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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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活动。 2、要素:(1)审计的本质是一种经济监督活动;(2)审计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或政府授予认可的其他财会机构;(3)审计的客体是经济中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4)审计的手段是依法进行审核、稽查;(5)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以及各种经济业务、资金运动和所体现的经济关系。

20、试述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答:1、审计机关的职责:(1)对国家各级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这是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2)对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3)对国有企业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4)对国家的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5)对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6)对社会公共资金和国外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2、审计机关的权限:(1)要求报送权(2)检查权(3)调查权(4)制止并采取措施权(5)通报权(6)处理权。

21、试述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答: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也是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获得救济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1)对行政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资格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村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者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包括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菜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22、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答:1、概念:受理是指原告起诉后,经受诉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2、内容:(1)原告是否适格;(2)被告是否适格;(3)原告起诉是否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以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时,是否由法定或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以及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是否符合法定要求;(6)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的是否已经过复议;(7)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8)起诉人是否重复起诉;(9)起诉人已撤回起诉再行起诉是否有正当理由;(10)诉讼标的是否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11)起诉是否具备其他法定要件。3、法律后果:(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2)程序法上的后果。

23、试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答:1、概念: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2、特征:(1)他们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参与诉讼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而不是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决定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同时为多方代理。(2)诉讼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活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超越代理权限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后果由诉讼代理人自己承担。3、种类:(1)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行使诉讼代理权,代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参加诉讼,具有相当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行使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承担被代理人的诉讼义务,以维护精神病人或未成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代理人。(2)指定代理人。即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4、试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以及其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答:1、含义: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2、具体内容:(1)再审程序指人民法院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再次进行审判的活动。再审分为两种:一是自行再审;二是指令再审。(2)提审程序即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下级人民法院裁判人民法院裁判已经生效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3、区别:提起的主体不同;提起的条件不同;有无期限限制的不同;审理的主体不同;审理的对象不同;程序的性质不同。

25、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答:行政赔偿的受理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违反行政职责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6、试论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答:1、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因过错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2、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3、违法责任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进的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27、试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答:关于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第6条规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根据本条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分为自然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一)自然人、公民。自然人是指基于自然出生而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人,是法人的对称,其范围比公民要广。公民和国籍不可分,自然人除包括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以外,还包括无国籍人。对于我国公民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以下情况:1、受害的公民本人。其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分侵害的公民本人,有权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这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和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只有当受害人已经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才可以作为行政赔偿请求人。(二)法人。1、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的种类: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团体法人。3、法人的终止:企业法人的终止;机关法人的终止;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终止。(三)其他组织。指不符合法人条件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这类组织的合法权益如果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其职权的侵害,也有权依照法律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8、试述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答: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就是负有行政赔偿义务的行政主体。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有:(一)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1、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被授权的组织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如果该组织是行使其固有职权或所授予的非行政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则不发生行政赔偿问题。(三)委托的行政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四)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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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就加重的部分而言为赔偿义务机关。(五)上述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赔偿义务机关。1、继续行使被撤销的赔偿义务机关职权的行政机关;2、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9、试述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种特殊制度。答:撤诉;缺席判决;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审理程序的延阻;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问题;合并审理;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

30、试述行政处罚的适用。答:1、行政处罚适用是指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2、行政处罚适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宝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3)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4)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宝的追究时效,则不得对违法适用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是指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依法决定给予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处罚的方法。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一事不再罚款;区别情况具体处理。

31、试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答:1、听证的适用条件:(1)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2、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8)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制作决定。

32、试述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答:行政处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简易程序的基本内容:1、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的身份;2、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4、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一般程序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其内容如下: 1、调查取证 2、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 3、听取陈述、申辩或者举行听证会 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33、试述行政裁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答:行政诉讼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

34、试述行政法的法源。答:行政法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根据制定主体、效力等级以及制定程序的差别可将行政法的法源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立法的依据。宪法中有关行政管理的部分,通常都是一般性的原则性的规范,对行政法的各种具体规范起统率作用。(2)法律。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法律。某一项法律的法律规范及可以全部属于行政法规范,也可以是其中一部分或某一条款属于行政法规范,其他部分或条款属于其他性质的法律规范。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全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则属于大部分。(3)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部门规章则是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各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是行政法的最主要的渊源。(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项条例等各方面,其中很大一部分涉及到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和活动方式等,含有大量的行政法规范。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对于完善我国的行政法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与行政法有关的解释即为行政法的渊源。(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我国政府所签订、加入或承认的国际条约,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35、试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答:(一)行政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二)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2)贯彻实施宪法、推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36、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无论是制定行政法律规范,还是实施行政管理行为、执行行政法律规范,都必须遵循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它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等全部行政法制活动和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它是行政法中的其他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前提和基础。(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反映出行政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本质特征。基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上述特点,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概括起来就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37、试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答: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有以下几种:(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是全面的,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其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事监督。(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审判机关的监督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检察机关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方式进行。(三)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属于内部监督,有较大的监督范围。行政监察机关主要是对国家公务员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主要是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财政收支行为进行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有领导和监督职责,主要是通过检查工作、受理复议申请等方式进行监督。(四)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的监督。公民、组织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或申诉、申请等方式进行。

38、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答:(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及内容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没有行政法律规范的确认和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法确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没有法律事实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规范,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事实就是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主体的增加、减少或改变。(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物、行为或精神财富的变更。(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权利义务发生变化。(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当事人既不能自由选择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包括:(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原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已实现或为新的内容所代替。 39、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答:(一)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当事人的权也不能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首先,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一方当事人往往处于支配地位,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其次,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意见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总是交叉重叠的,权利与义务很难分开,从这方面看是其职权或权利,从那方面看则是其职责或义务。(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行政争议实行行政主体先行裁决制度。行政程序不同于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程序也不同于解决民事争议、刑事案件的司法程序。(三)行政法律关系由三大要素构成:(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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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因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及精神财富(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被监督的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 40、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答: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1、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答:行政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内容。它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根据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基于自由裁量权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凡有悖于法律目的的行为都是不合理的行为。(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行政行为不得违背社会公平观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动机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活动时必须出于公心,平等地对待行政相对方。(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即应符合事情的常规或规律。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共同构成行政法治原则。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合理性原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42、试述行政合同的缔结原则与方式。答:1、依法原则是行政合同缔结的基本原则。(1)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法律法规如果明确规定了必须采用行政合同这种特定行政行为的话,则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行政主体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行政管理,不能以强制代替协商。目前,在我国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中,需要采取行政合同方式的,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2)从行政合同内容上看,行政主体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由于行政合同的特殊性,因而行政主体不能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将某些法律未赋予的权利通过合同的方式来使自己额外的获有。(3)行政合同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不得擅自违反,否则所缔结的行政合同无效。 2、缔结方式: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直接磋商等方式。招标,。行政主体通过一定方式、公布一定的条件,向公众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拍卖。是指行政主体向公众发出订立合同为目的意思表示,拍卖人在同意拍买人的条件后合同即告成立的一种签约方式。邀请发价。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在缔结合同前发出要约邀请,提出一定的条件,邀请相对方发份,然后由行政综合政治、经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选择最为合适的企业签订合同。直接磋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主体可以直接与其他组织或公民进行协商,签订合同。这种方式在民事合同中较为常见,而在行政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则必须严格受到法律法规限制。

43、试述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答: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 :1、行政主体的权利。(1)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在发事合同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给付,只有按合同规定接受或拒绝的权利,而不具备经常性的监督、指挥权。这种监督和指挥权主要表现为,第一,哪一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应由行政主体来决定;第二,行政主体对相对方不当履行有权给予禁止。(2)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变更权应受到严格限制,表现在:第一,变更的目的只能是为维护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第二,变更后给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应进行补偿,但因相对方过错造成的除外。(3)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合同的解除是指在行政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4)制裁权。 相对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合同以及毁约等行为,行政主体具有制裁的权力,制裁权是行政主体保障行政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权。2、相对方的权利:(1)获得报酬权(2)损害赔偿请求权(3)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行政合中双方的义务:在合同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一方享有的权利对另一方而言就是履行的义务。具体到行政合同双方,大致上也是如此,但又有其特殊之处,即行政主体的权利义务是统一的,其享有的权利不仅是相对方应履行的义务,同时也是自己应履行的义务。

44、试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答: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1)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事务;其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2)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等法的基本特征;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

45、试述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答:1、概念: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2、特征:(1)行政赔偿实质上是一种国家赔偿(2)行政赔偿的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4)行政赔偿范围以详细行政行为造成的侵权损害为限(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46、试述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种类。答:行政诉讼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种类: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限期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

47、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答: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1、行政性。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权力而依法定职权实施的单方的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行政性。2、强制性。这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根本特征。正是这种措施所具有的强制性使其区别于行政机关实施的不需要借助于强制即能实现的其他行政措施。3、执行性。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保障行政处理决定的实际、有效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性、强制性、执行性是相互联系的,缺一不可。

48、试述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答:1、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2、行政强制的特征主要表现为:(1)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改变其行政的性质。(2)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在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调行为。(3)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49、试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具体实施方式。答:1、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1)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制度。代执行就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2)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分为人身强制执行和财产强制执行两种。由于直接强制执行直接施加于人身或财物,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侵害的可能性较大,因此,适用直接强制执行必须十分慎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2、具体实施方式:行政强制执行行为作为一种要式的具体行政行为,实施的具体方式必须由法律、法规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方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1)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强制划拨;强制扣缴;强行退还和强行拆除。(2)对人身的强制执行方式:强制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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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传唤;强制履行;遣送出境。(3)对行为的强制执行方式:是指当义务人逾期不履行某些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义务时,执行机关依照行政强制执行程序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50、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答: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戡验笔录、现场笔录。

51、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答:重要性;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基本原则;被告对行政诉讼证据的收信;原告的举证责任。

52、试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条件。答:在我国,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应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充当原告。2、被告是作出被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院受案范围内且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行政争议。4、原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起诉。5、法律、法规规定起诉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进行了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

53、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答: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有: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4、当事人地位平等原则;5、民族语言文字原则;6、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7、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8、人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54、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答:1、提供证据的要求;2、调取和保全证据;3、证据的对质辩论和核实;4、证据的审核认定。

55、试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及种类。答:1、含义: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2、种类:(1)级别管辖;(2)与地域管辖;(3)裁定管辖。

56、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答: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特征:客观性,即作为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捏造或者想象的;相关性,即作方可定案证据的事实和材料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联系,它们或者是案件事实形式的条件,或者是案件事实发生的原因,或者是案件事实所导致的结果;合法性,即作为可定案件的事实和材料必须合法,包括取证的程序合法和证据的形式合法。

57、试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答: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规定。1、凡是未经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2、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决定的。二、特殊地域管辖规定。1、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58、试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适用规则。答:行政诉讼法律适用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具体运用于种行政案件,从而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专门活动。适用规则是:1、法律、法规是行政审判的依据;2、规章的参照适用;3、其他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4、人民法院对司法解释的援引。

59、试述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答:一、方式:案范围的确定方式决定着受案范围的宽窄。由于各国的法律制度、历史传统及行政审判制度的发达程序,所采取的确定方式也有所不同。归纳有三种,一是列举式,即或者由单行法律、法规分别列举,或者由行政诉讼法典分类列举;二是概括式,即在统一的行政诉讼法典上对法院的受案范围作概括规定;三是结合式,即行政诉讼法典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先作概括规定,在此前提下,再作列举规定。《行政诉讼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在确定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时,采用了结合式,但又具有我国的特色:1、总的概括规定;2、限定的概括规定;3、肯定式分类列举;4、肯定式个别列举;5、否定式分类列举。二、标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设定标准有三项: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2、人身、财产权标准;3、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60、试述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相互关系。答:(一)概念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61、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答: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行政授权的特征在于:(1)行政授权是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2)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被授权的组织在接受职权的同时,也必须接受行政职责。(3)被授权的组织在被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地行使行政职权。

62、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答: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委托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其他非行政机关的委托不能称为行政委托。(2)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3)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4)行政委托中的委托事项必须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5)行政委托中被委托的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构,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行政委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机关行使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确实有困难,难以负担;(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4) 被委托组织具备一定的条件。

63、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答: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有: 1、合法性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合法性原则也称为行政许可法定原则。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从事某种活动或者实施某种行为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时,不仅在实体和程序上都要合法,而且还要合乎常理。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个人和组织。3、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由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并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尽量提供方便。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但应当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6、行政许可一般不得转让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边转让的行政许可外,其他行政许可不得转让。7、监督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

64、试述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与设定事项。答:1、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凡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行管理的事项,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市场、社会自行解决不了的问题,政府才能介入,才能通过设定行政许可进行干预。(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不应设定行政许可。只有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这些民事权利可能对他人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并且这种损害难以通过事后赔偿加以弥补、补救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3)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设定行政许可,不能仅仅考虑当前和眼下的利益,而应当统筹经济发展与社会事业及生态环境的协调,保持可持续发展。 2、行政许可的设定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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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7 整理

次、各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制度化的表现形式。行政机关的体制是保证国家行政管理整体效能的一个中心环节。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形式:(1)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将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将该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首长制与委员会制各有其适用范围。一般来说,凡是执行性、技术性与速决性一类的事务,宜用首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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