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问答
1、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 B
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
3、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4、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 F
1、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 G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
2、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 3、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有哪些? 4、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有哪些? 4、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要件有哪些? 5、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
6、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7、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J
1、简述行政许可的种类。 2、简述行政复议的管辖? 3、简述行政诉讼的渊源。
4、简述行政诉讼的含义、特征及其民事诉讼的关系。 K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 L
1、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2、哪些情况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失? Q
1、确立行政主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 R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 3、如何理解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 S
1、什么是一般行政监督?它的种类和监督方式是怎样的? 2、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3、什么是第三人?它有何特征? 4、什么是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如何?
5、什么是共同诉讼人?其种类及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6、什么是即时强制?
7、什么是起诉?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 8、什么是行政处罚?它有哪些特征?答: 9、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
10、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
11、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是什么?12、什么是行政合同?它有哪些特点? 13、什么是行政复议?其基本特征是什么? 14、什么是行政机关?它有哪些特征?
15、什么是行政监察?它有哪些主要特征?
16、什么是行政监督?它与监督行政行为有何联系与区别? 17、什么是行政救济?
18、什么是行政救济?它有哪些特征? 19、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它有哪些特点? 20、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其特点及作用是什么?
2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它包括哪些人?它有何特征? 22、什么是行政相对方?
23、什么是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有哪些?
24、什么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范围是怎样的? 25、什么是行政指导?它有何特征? 26、什么是行政职权?它有哪些特点? 27、什么是行政职责?它有哪些具体内容? 28、什么是行政主体?它有哪些特点?
目录
29、什么是行政追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30、什么是行政争议?其主要种类有哪些?
31、什么是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1、试述被告的概念、特征与确认方法。
2、试述被授权组织的含义、类型与法律地位。
3、试述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 4、试述裁定管辖的概念与内容。
5、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6、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7、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8、试述第二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 9、试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
10、试述国务院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11、试述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12、试述国务院直属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13、试述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 14、试述监察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15、试述决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16、试述能够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 17、试述人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项。 18、试述人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 19、试述审计监督的含义与要素。 20、试述审计机关的职责与权限。 21、试述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2、试述受理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 23、试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与种类。
24、试述审判监督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以及其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25、试述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26、试论我国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27、试述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 28、试述我国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 29、试述行政案件审理中的几种特殊制度。 30、试述行政处罚的适用。 31、试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32、试述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内容。 33、试述行政裁定的概念与适用范围。 34、试述行政法的法源。
35、试述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36、试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37、试述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方式。 38、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39、试述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点与构成要素。 40、试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41、试述行政合理性原则。
42、试述行政合同的缔结原则与方式。 43、试述行政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4、试述行政立法的概念和特点。 45、试述行政赔偿的概念与特征。 46、试述行政判决的概念与种类。 47、试论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 48、试述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49、试述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和具体实施方式。 50、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51、试论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52、试述行政诉讼案件的构成条件。 53、试述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54、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基本规则。 55、试述行政诉讼管辖的含义及种类。 56、试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57、试述行政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基本规定。 58、试述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含义及其适用规则。
59、试述行政诉讼法确定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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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试述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的概念及相15、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是什么? 互关系。 16、行政立法的程序是什么? 61、试述行政授权的概念与特征。 17、行政赔偿的特征是什么? 62、试述行政委托的概念、特征及条件。 18、行政强制预防、行政强制制止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是什么? 63、试述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19、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64、试述行政许可的设定原则与设定事项。 20、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是什么? 65、试述行政行为的分类。 21、行政诉讼对管辖权的规定,考虑了哪些因素? 66、试述行政行为的内容和效力。 22、行政诉讼的被告有哪些特征? 67、试述行政责任的追究。 23、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是什么? 68、试述行政职权的内容。 24、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69、试述行政职务关系的概念与属性。 25、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 70、试述行政指导的地位、意义和作用。 26、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是什么? 71、试述原告的概念、特征与确认方法。 27、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是什么? 72、试述执行的概念及其执行根据与措施。 28、行政许可有哪些作用? 73、试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9、行政许可的特征是什么? 74、试概述我国行政赔偿的程序。 30、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75、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是什么? 31、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怎样的? W 32、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的种类有哪些? 1、我国的行政立法主体包括哪些? 33、行政许可中的法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2、我国的行政立法程序包括哪些内容? 34、行政行为的内容有哪些? 3、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35、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X 36、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行政处罚执行的原则有哪些内容? 37、行政职权特征是什么? 2、行政处罚与刑罚、行政处分有何区别? 38、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3、行政法的作用是什么? 39、行政主体的特征是什么? 4、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 40、行政指导的特征是什么? 5、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内容? 41、行政指导的种类如何划分? 6、行政法制监督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42、行政指导与行政领导的区别是什么? 7、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的监督包括哪些内容? 43、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8、行政合理性原则。 44、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9、行政复议的原则是什么? 45、行政责任的概念是什么?其构成要件有哪些? 10、行政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46、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的主要程序是什么? 1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是什么? Z 12、行政救济的特征是什么? 1、怎样理解行政复议的原则? 13、行政救济的途径有哪些? 2、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4、行政机关组织法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1、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是什么?答:报告工作;执法监督检查;审查批准;备案;行政复议;惩戒。
B 1、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答:被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行政诉讼也规定,被授权组织所为行政行为被提起
诉讼时,由被授权的组织作被告应诉。
2、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答:性质不同;产生的依据不同;行为的后果不同。
3、被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1、该组织必须依法成立 2、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与该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相关联 3、该组织应当具有熟悉与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的正式工作人员 4、该组织应当具备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所必需的技术、装备条件等 5、该组织能对实施被授权实施的行政许可引起的法律后果独立地承担责任。
4、变更和解除行政合同的法律后果会怎样?答:原合同不再履行,双方当事人按变更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履行;因行政主体单方面原因变更和解除合同,应对相对方进行补偿。
F 1、罚款与罚金的区别是什么?答:性质不同;处罚依据不同;适用主体不同;适用的对象不同。
G 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答: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
其职位高低、职务大小,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是每个公务员的基本身分。因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是进入公务员队伍的基本前提。作为公民的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有下列特点:⑴ 他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⑵ 他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⑶ 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首先是公民,因而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因为他担任了行政公职,进入公务员的行列。当其处于公务员法律地位时,便显示出以下几个特点:⑴ 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⑵ 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是需要承担行政职责;⑶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⑷ 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2、公务员享有哪些权利,应履行哪些义务?答:(一)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二)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3、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方式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四种方式:(1)选任;(2)委任;(3)调任;(4)聘任。 4、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变更的情形有哪些?答: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主要发生在下列情况:(1)罢免;(2)撤职;(3)免职;(4)辞去领导职务;(5)降职;(6)转职;(7)调职;(8)升职;(9)其他情形,如轮换、挂职锻炼等。 4、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要件有哪些?答:(一)行政侵权行为。这是构成行政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包括三个要素:1、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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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2、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3、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二)损害事实。这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行政侵权行为的客观损害。认定损害事实应注意以下几点:1、损害必须是已经发生的、确实存在的损害;2、受损害的权益必须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权益;3、损害事实包括物质损害事实、人身损害事实和精神损害事实。(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行政主体对损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着逻辑上的直接联系,行为人才能对侵权损害承担责任。
5、国家行政机关有哪些特征?答:是具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必须按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
6、国家机关行使追偿权,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答: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7、管辖权的转移必须具备哪些条件?答:必须是人民法院已受理的案件;移交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是具有直接关系的上下级关系。
J 1、简述行政许可的种类。答:1、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2、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
和附文件的许可。3、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的许可。4、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5、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6、以许可有效期的长短,行政许可分为长期许可和短期许可。
2、简述行政复议的管辖?答: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复议的管辖作了发下规定:(1)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行为不服的管辖;(2)对地方人民政府的行为不服的管辖;(3)对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4)对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5)对授权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6)对共同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管辖;(8)移送管辖。 3、简述行政诉讼的渊源。答:我国广义即实质意义的行政诉讼法的渊源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单行法律、法规中有关行政诉讼问题的规定;(3)《民事诉讼法》中可以适用于行政诉讼的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的司法解释;(5)国际条约和行政协定中有关行政诉讼的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简述行政诉讼的含义、特征及其民事诉讼的关系。答: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2、特征:(1)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者必经程序;(4)行政案件的审理方式原则上为开庭审理。3、关系:(1)案件性质不同;(2)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不同;(3)当事人不同;(4)诉讼权利不同;(5)起诉的先行条件不同;(6)是否适用调解不同。
K 1、开庭审理行政案件应当分为几个阶段?答:开庭前准备阶段;出庭情况审查联合体;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辩论阶段;评议审判阶段。
L 1、哪些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对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2、哪些情况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失?答:以下几种情况会引起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消灭:(1)死亡;(2)丧失国籍;(3)辞退;(4)辞职;(5)开除公职;(6)被判刑罚;(7)离休、退休。
Q 1、确立行政主法程序的民主原则的意义何在?答:能使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真正反映广大有民的意志;这种程序上的民主原则,能够有效地约束
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
R 1、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答:行政处罚案件;行政强制措施案件;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案件;行政许可案件;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
抚恤金案件;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起诉的其他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有哪些?答: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3、如何理解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答:1、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不能任意变更标的或用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实际履行原则是行政合同中的一个重要原则,也是行政合同的一个典型特征。2、自己履行原则。行政合同不仅要求实际履行,而且实行自己履行原则即相对方必须本身履行,而不能由他人代替履行。3、全面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面适当地履行,在任何条款上都不得违反合同规定。
S 1、什么是一般行政监督?它的种类和监督方式是怎样的?答:1、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
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2、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下级政府对上级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3、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1)报告工作(2)执法监督检查(3)审查批准(4)备案(5)行政复议(6)惩戒。 2、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答: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通常具有普遍性。
3、什么是第三人?它有何特征?答: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可能受到行政诉讼审理结果的影响,依本人申请并经批准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行政相对人。它的特征是:1、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其既不是提起诉讼的一方,也不是被诉的一方。2、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时间特定。即在原告起诉后,一审庭审结束之前。3、第三人在主体方面具有多样性。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或组织;既可以是民事主体,也可以是行政主体。4、第三人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
4、什么是公务员?其法律地位如何?答:(1)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2)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5、什么是共同诉讼人?其种类及其具体内容是什么?答:要共同诉讼人是指必要的共同诉讼中的当事人。种类及其具体内容是:1、必要的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1)诉讼标的是同一的。(2)人民法院必须予以合并审理;2、普通的共同诉讼及共同诉讼人。(1)虽然存在两个以上的具体行政行为,但它们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相同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理由相同);(2)受同一人民法院管辖;(3)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
6、什么是即时强制?答: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7、什么是起诉?起诉应符合哪些条件?答: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起诉符合的条件是:1、原告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8、什么是行政处罚?它有哪些特征?答: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外部行政行为。
9、什么是行政法基本原则?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是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10、什么是行政法?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行政法有下列五个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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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的统一体。(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其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11、什么是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内容是什么?答:(1)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3)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4)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国家公务员和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12、什么是行政合同?它有哪些特点?答: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2、行政合同的特征有:(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3)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13、什么是行政复议?其基本特征是什么?答:1、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2、其基本特征是:(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行政复议是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14、什么是行政机关?它有哪些特征?答: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我国的行政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具有以下特征:(1)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国家强制性质的社会组织。(2)国家行政机关是具有较强的执行色彩的组织。(3)国家行政机关是按照一定的层次和结构组织起来并按照科学方法依法进行活动的组织。
15、什么是行政监察?它有哪些主要特征?答:1、行政监察是指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政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效力的专门活动。2、特征:(1)它是由政府内专门机关行使,即监察部、厅、局等。(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3)行政监察是一种统一的、全面性的监督,即这种监督不是采取那种行政机关内部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形式,而是由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实行的。(4)它是一种经常性的、直接的监督形式。
16、什么是行政监督?它与监督行政行为有何联系与区别?答:1、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2、与监督行政行为的联系与区别:(1)联系:监督的对象相同;监督的内容相同;监督的目的相同。(2)区别:行政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且仅仅是行政机关,主体单一;而监督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主体呈现出多样性;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对象只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行政监督的监督对象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而且还包括部分非国家机关;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监督程序不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权力依据不同;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属性不同。
17、什么是行政救济?答: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主的合法权益。
18、什么是行政救济?它有哪些特征?答:1、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2、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3)行政救济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19、什么是行政强制执行?它有哪些特点?答:1、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2、特点:(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4)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20、什么是行政诉讼法?其特点及作用是什么?答:1、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2、特点:(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法律部门。行政诉讼法是我国的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决定了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2)行政诉讼法是一种程序法。行政诉讼法是具体规范行政争议的裁判过程及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在诉讼过程中各种活动的准则。3、作用:(1)保证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2)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21、什么是行政诉讼当事人?它包括哪些人?它有何特征?答:1、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2、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的人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3、行政诉讼当事人特征:(1)行政权利义务发生纠纷。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特征。(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这是区别于诉讼代理人的一个重要特征。(3)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4)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22、什么是行政相对方?答:行政向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3、什么是行政许可?其主要特征有哪些?答:1、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法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主要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4)行政许可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5)行政许可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24、什么是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其范围是怎样的?答:1、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2、其范围:(1)行政许可一般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25、什么是行政指导?它有何特征?答:1、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2、特征:(1)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2)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3)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4)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5)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6)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26、什么是行政职权?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1)强制性。行政职权是法定权力,具有国家强制力。(2)不可处分性。行政职权体现着国家意志,未经法律许可,不得转移或放弃,不得自由转让或处分。(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行使职权也就是履行职责。
27、什么是行政职责?它有哪些具体内容?答:(一)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相应变化。(二)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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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什么是行政主体?它有哪些特点?答:(一)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二)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29、什么是行政追偿?其构成要件有哪些?答:1、行政追偿就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2、其构成要件有:(1)赔偿义务机关已经向受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支付了赔偿金,返还了财产或恢复了原判;(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对加害行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30、什么是行政争议?其主要种类有哪些?答:1、行政争议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因行使行政职权而与另一方发生的争议。2、其主要种类有:(1)行政机关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2)行政机关与其所属的公务员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3)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使行政职权而发生的争议。
31、什么是行政违法?行政不当?行政违法有什么特征?答:1、行政违法是指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2、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3、行政违法的特征是:(1)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的违法。(2)行政违法必须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即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中对其行使职权所要求的程序性与实体性义务的约束。(3)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人员的行政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有过错。
1、试述被告的概念、特征与确认方法。答:1、概念:行政诉讼被告是指因原告认为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特征:(1)须是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的行政机关和组织。包括:①具有行政诉讼权力能力的行政机关,即依法能够独立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包括乡级人民政府至国务院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此外,法律、法规授予行政管理职权的社会组织也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可以成为被告。②没有职权的机关或组织也可以因以其名义作出影响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而成为行政诉讼的被。(2)须在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政权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原处理决定和经复议后改原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3)必须为原告所指控并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人民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被指控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上述两条件,并通知其参加诉讼活动者,才能成为被告。3、确认方法:(1)直接起诉的案件,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2)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4)经复议但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5)经复议且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6)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组织是被告。(7)未取得合法授权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或者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8)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9)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10)应当履行保护行政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试述被授权组织的含义、类型与法律地位。答: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3、试述被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答:被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被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2)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3)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4、试述裁定管辖的概念与内容。答: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二、内容:1、移送管辖。(1)移送法院已经受理了该案件;(2)移送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接受移送的法院必须对该案件有管辖权。2、指定管辖。(1)由于特殊原因,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2)人民法院之间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3、管辖权的转移。(1)移交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移交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有管辖权;(3)移交的人民法院与接受移交的人民法院之间具有上下级审判监督关系。
5、试述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派出机关是指由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有权机关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的、代表该级人民政府组织与管理该区域内所有行政事务的行政机关。根据有关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对行政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实际上履行了—级人民政府的职能。因此,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派出机关有三种: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关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是以下两项:(1)就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发布决定和命令;(2)就本区域内的行政事务依法进行行政管理。
6、试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主体资格与职权范围。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地方各级所辖范围内的行政事务。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直辖市的区)、县、乡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地位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另一方面,它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管辖的地域范围内,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项行政事务,并依法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行政职权主要是:(1)制定地方规章权或发布决定、命令权;(2)本区域内行政事务的管理权;(3)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权。
7、试述第一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答:第一审程序含义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管辖权限对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具体内容是:1、审理前的准备。(1)应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2)审查决定是否需要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3)初步审查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4)决定是否裁定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5)准备并研究审理本案所需要依据的法律文件。2、庭审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3)法庭调查阶段;(4)法庭辩论阶段;(5)合议庭评议阶段;(6)公开宣判阶段;(7)闭庭。
8、试述第二审程序的含义及其具体内容。答:1、含义: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2、具体内容:(1)在行政复议制度中,实行以选择复议为原则,必经复议为补充的基本原则,设置第二审程序,能够以比较健全的司法程序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通过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可以纠正第一审裁判中的错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能够帮助当事人服判息诉,减少纠纷和缠讼,增强行政审判的良性效果。
9、试述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与体制。答:(一)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行政机关的结构主要是指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与部门结构,又称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指的是各级政府上下之间、各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上下之间,构成领导与服从的主从关系,这种上下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层次结构(纵向结构)。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指的是同级政府相互之间和每级政府各组成部门之间,构成协调的平行关系,这种横向排列组合方式就是行政机关的部门结构(横向结构)。研究行政机关的结构,有利于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设置和调整行政机关,寻求和建立适当的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保证行政机关协调地、有效地开展行政管理。(二)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国家行政机关的体制就是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行政机关结构中各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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