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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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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再认识

【摘要】: 在当今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的”智力成果说”受到了置疑。然而,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客体发展变化的过程,分析当今各主要知识产权客体理论的基础上,以及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对该法律体系制度设计的影响之后,仍有理由认为包含了信息的智力成果仍旧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

【关键词】:知识产权; 客体; 智力成果; 信息

知识产权法体系发展到今天,其调整范围呈现出了多样化的趋势:由传统的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大权利,历经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等的邻接权、地理标志权、基因数据库的兴起,发展至今天我们在讨论如何更有效的保护网络域名权、传统知识甚至名人商品化权……可以说,今天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既保护智力成果、也保护非智力成果,既保护创造性的智力成果、也保护非创造性的智力成果,既保护劳动、也保护投资。值此之机,关于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讨论再次进入学者的视野,弄清这一基础问题对于完善知识产权法学理论和加强法律制度建设都是相当有意义的。

一、 当代知识产权调整范围的多样化趋势

近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萌芽是在十二世纪至十五世纪的欧洲,应当说,在这之前并没有专门论述和针对“知识”的法学理论和法律部门。世界上第一部正式的版权法《安娜女王法》保护作者和出版商,终于打破封建特许权制度近三百年的禁锢。1880年3月,有法国、比利时等国发起并在巴黎缔结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明确提出了对专利和商标保护的最低要求,此外还对外观设计、原产地标志及反不正当竞争对客体的补充保护。

随着计算机信息革命时代的来临、生物科技知识的推进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纳入知识产权法调整的知识产品迅猛增加。信息传播技术的发展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带来网络域名和复杂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制度的衔接,音像制品制作和复制技术发展带来权利认定的困难,以往并不被视为具有“创造性的人类智慧”的数据库系统已在美国、日本、印度等国家制定法律以调整,涉及部分国家、地区或民族人民利益的传统知识的保护,目前有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1977年《班吉协定》为代表的地区性公约,人类基因技术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有关人类自身信息及其利用、共享、分配的机制,甚至还包括名人、明星提出的所谓商品化权问题。

在如此纷繁复杂的客体形式面前,学界对于知识产权客体呈现出不同认识,其中体现出的学者们理论依据和其关注点值得我们思考。

二、 知识产权权利客体仍然是智力成果

知识产权客体再认识

知识产权客体再认识【摘要】:在当今知识产权法调整范围扩张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呈现多样化的趋势,传统的”智力成果说”受到了置疑。然而,在深入了解知识产权客体发展变化的过程,分析当今各主要知识产权客体理论的基础上,以及对知识产权客体的特征对该法律体系制度设计的影响之后,仍有理由认为包含了信息的智力成果仍旧是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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