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顶升过程中,不应进行起升、回转、变幅等操作; ○
8顶升结束后,应将标准节与回转下支座可靠连接; ○
9塔式起重机加节后需进行附着的,应按照先装附着装置、后○
顶升加节的顺序进行,附着装置的位置和支撑点的强度应符合要求。
7、 塔式起重机的独立高度、悬臂高度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 雨雪、浓雾天严禁进行安装作业。安装时塔式起重机最大高度处的风速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且风速不得超过12m/s。
9、塔式起重机不宜在夜间进行安装作业;特殊情况下,必须在夜间进行塔式起重机安装和拆卸作业时,保证提供足够的照明。 10、 特殊情况,当安装作业不能连续进行时,必须将已安装的部位固定牢靠并达到安全状态,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止作业。 11、 电气设备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所用的电源线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2、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并按程序进行调试合格。 13、 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符合规定要求,严禁用其他代用品代用。联接件及其防松防脱件应使用力矩扳手或专用工具紧固联接螺栓,使预紧力矩达到规定要求。
14、 安装完毕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的辅助用具和杂物。
15、 安装单位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并应按本规程附录A填写自检报告书。
16、 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应出具检测报告书。
17、 安装质量的自检报告书和检测报告书存入设备档案。 18、 经自检、检测合格后,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9、 塔式起重机停用6个月以上的,在复工前,由总承包单位组织有关单位重新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六)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
1、 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操作人员、取得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
2、 塔式起重机使用前,、对起重司机、起重信号工、司索工等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3、 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变幅限位器、行走限位器、高度限位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4、 塔式起重机回转、变幅、行走、起吊动作前示意警示。起吊时应统一指挥,明确指挥信号;当指挥信号不清楚时,不得起吊。 5、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当吊物与地面或其它物件之间存在吸附力或摩擦力而未采取处理措施时,不得起吊。
6、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
安全装置失灵时,不得起吊。
7、 塔式起重机起吊前,按《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要求对吊具与索具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起吊;吊具与索具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用于起吊作业。
8、 作业中遇突发故障,采取措施将吊物降落到安全地点,严禁吊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
9、 遇有风速在12m/s及以上的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停止作业。雨雪过后,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夜间施工有足够照明,照明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要求。
10、 塔式起重机不得起吊重量超过额定载荷的吊物,并不得起吊重量不明的吊物。
11、 在吊物荷载达到额定载荷的90%时,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500mm后,检查机械状况、制动性能、物件绑扎情况等,确认无误后方可起吊。对有晃动的物件,必须拴拉溜绳使之稳固。 12、 物件起吊时应绑扎牢固,不得在吊物上堆放或悬挂其它物件;零星材料起吊时,必须用吊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当吊物上站人时不得起吊。
13、 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按标明位置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宜为45°~60°,且不得小于30°。吊索与吊物棱角之间应有防护措施;未采取防护措施的,不得起吊。
14、 作业完毕后,应松开回转制动器,各部件应置于非工作状态,
控制开关应置于零位,并切断总电源。
15、 行走式塔式起重机停止作业时,锁紧夹轨器。
16、 塔式起重机使用高度超过30m时应配置障碍灯,起重臂根部铰点高度超过50m时配备风速仪。
17、 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它标语牌。 18、 每班作业应做好例行保养,并做好记录。记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结构件外观、安全装置、传动机构、连接件、制动器、索具、夹具、吊钩、滑轮、钢丝绳、液位、油位、油压、电源、电压等。 19、 实行多班作业的设备,执行交接班制度,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接班司机经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机作业。
20、 塔式起重机实施各级保养。转场时,应做转场保养,并有记录。 21、塔式起重机的主要部件和安全装置等进行经常性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应留有记录,发现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进行整改。 22、 当塔式起重机使用周期超过一年时,按本规程附录C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23、 使用过程中塔式起重机发生故障时,及时维修,维修期间应停止作业。
(七)、 塔式起重机的拆卸
1、 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宜连续进行;当遇特殊情况,拆卸作业不能继续时,采取措施保证塔式起重机处于安全状态。
2、 当用于拆卸作业的辅助起重设备设置在建筑物上时,明确设置位置、锚固方法,并对辅助起重设备的安全性及建筑物的承载能力等进
行验算。
3、 拆卸前应检查下列项目:主要结构件、连接件、电气系统、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变幅机构、顶升机构等。发现隐患采取措施,解决后方可进行拆卸作业。
4、 拆卸作业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使用技术规程》的规定。
5、 附着式塔式起重机应明确附着装置的拆卸顺序和方法。 6、 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降节前,检查顶升系统和附着装置的联接等,确认完好后方可进行作业。
7、拆卸时应先降节、后拆除附着装置。塔式起重机的自由端高度应符合《塔机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要求。
8、 拆卸完毕后,为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而设置的所有设施应拆除,清理场地上作业时所用的吊索具、工具等各种零配件和杂物。 (八)、 吊索具的使用 一)、 一般规定
(1)、 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时,所使用的起重机具应符合相关规定。起重吊具、索具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吊具与索具产品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
安全规程》LD48的规定;
2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具体要求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