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 - 专业文书写作范文服务资料分享网站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天下 分享 时间: 加入收藏 我要投稿 点赞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法办发[2007]5号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7.08.23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法办发[2007]5号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1 / 4

并进行监督协调的司法活动。

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

第四条 涉及到举证时效、证据的质证与采信、评估基准日、拍卖保留价的确定,拍卖撤回、暂缓与中止等影响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事项由审判、执行部门决定。

第五条 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实行对外委托名册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技术专业机构、专家名册》(以下简称《名册》)的编制和对入册专业机构、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二章 收案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部门在工作中对需要进行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的,应当制作《对外委托工作交接表》(格式表附后),同相关材料一起移送司法辅助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需要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第七条 对外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相关的卷宗材料;

(二)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三)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四)既往鉴定、检验、评估、审计、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报告文书; (五)申请方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代 2 / 4

理人的代理权限;

(六)与对外委托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对外委托拍卖的案件移送时应当移交以下材料: (一)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二)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和当事人确认价格的书面材料; (三)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四)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五)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六)当事人授权书复印件;

(七)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八)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对外委托的收案工作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的专门人员负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制作案件移送单并签名,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由司法辅助工作部门和审判、执行部门各存一份备查;

(四)进行收案登记。

第十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指定对外委托案件的监督、协调员。监督、协调员分为主办人和协办人。

主办人负责接收案件,保管对外委托的卷宗等材料,按照委托要求与协办人办理对外委托工作;协办人应积极配合主办人完成工作。

第十一条 主办人接到案件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不具备委托条件的 3 / 4

案件应制作《不予委托意见书》说明理由,报司法辅助工作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办理结

案手续,并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三章 选择专业机构与委托

第十二条 选择鉴定、检验、评估、审计专业机构,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实行协商选择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拍卖专业机构实行随机选择的方式。

凡需要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指定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辅助工作部门按照随机的方式,选择对外委托的专业机构,然后进行指定。

第十三条 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收案后,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外,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电传等有效方式,通知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选择专业机构或专家。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不按时到场,也未在规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的,视为放弃选择专业机构的权利。

第十五条 选择专业机构在司法辅助工作部门专门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选择结束后,当事人阅读选择专业机构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六条 协商选择程序如下:

4 / 4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发文字号】法办发[2007]5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08.23【实施日期】2007.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对外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5rko05pc2o8njyy26yqz6tzp834daf018nt
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领取福利

微信扫码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