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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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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

行政权力事项表 (行政监督检查)

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BT00GA-JC-0001 消防监督检查 职权实施主体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授权) 承办机构 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 服务电话 实施对象 0472—5308121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职权行使范围 包头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监督检查依据 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监督检查 内容或结果 备注 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正式机构。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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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事项表 (行政监督检查)

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

职权编码 职权名称 职权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职权行使范围 BT00GA-JC-0002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检查 包头市公安局(法定) 包头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 服务电话 实施对象 0472-3619326 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十三条 人民警察的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其作出的处理或者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者变更。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 (1999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0号发布)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每年应当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检查或者评议。 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后,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一年内对该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检查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 各级公安机关对本级和下级公安机关每年的执法工作情况应当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并在本级公安机关予以通报。考评结果与奖惩相结合。 监督检查依据 第十三条 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本级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已经办结的案件或者执法活动确有错误、不适当的,主管部门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直接作出纠正的决定,或者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下级公安机关在规定的时限内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是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本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 (2001年10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0号发布)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各级公安机关对所属执法部门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刑事、行政案件,实施行政管理和其他执法工作进行的考核评议。 第十八条 内部执法监督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开展案件审核、执法质量考评、个案核查、执法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 (二)依法及时纠正执法问题和冤假错案,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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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三)依法认定执法过错,追究执法过错和冤假错案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者降格追究等情形; (四)严格执行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六条 执法监督的范围: (一)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 (二)刑事立案、销案,实施侦查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 (三)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四)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 (五)看守所、拘役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七)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执法职责的履行情况。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规定》第七条 执法监督的方式: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执法程序和制度进行的监督; (二)对起草、制订的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进行法监督检查 内容或结果 律审核; (三)对疑难、有分歧、易出问题和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需要专门监督的案件,进行案件审核; (四)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五)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六)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七)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八)各级公安机关决定采取的其他方式。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在接处警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在实施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五)执法基础保障情况; (六)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七)社会评价情况; (八)其它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备注 注:承办机构必须是编制部门批准的内设正式机构。职权实施主体要注明是法定、授权、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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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6行政权力事项表(行政监督检查)填报单位:包头市公安局职权编码职权名称BT00GA-JC-0001消防监督检查职权实施主体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授权)承办机构包头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监督管理科服务电话实施对象0472—5308121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职权行使范围包头市一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2009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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