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 院长奖学金计划实施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院长奖学金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的管理,根据《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教合作拓展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计划旨在深化中国科学院(CAS)与发展中国家科学院(TWAS)的合作,为发展中国家培养科技人才,促进发展中国家科学能力建设,提高我院科学教育和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
第三条 本计划为来自发展中国家的优秀留学人员提供奖学金,资助其在我院攻读博士学位。
第四条 本计划在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国际合作局指导、协调和监督;由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组织、管理和实施.国科大设立“CAS-TWAS院长奖学金计划\办公室,负责制定本计划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落实。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五条 本计划为奖学金获得者(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提供生活费资助,并免除其在国科大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费。
第六条 奖学金生生活费(含伙食、住宿、交通、保险、杂费等)在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前为每月7000元,通过博士生资格考试后为每月8000元,由国科大组织发放。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4年.
第七条 本计划奖学金生的培养和管理费每人每年5万元,按国科大外国留学生相关管理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并按奖学金生的人数向培养单位提供相应的培养和管理费。
第八条 国科大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的招生计划(含年度经费预算),经国际合作局、计划财务局审核后并报主管院领导和院长审批。
第九条 院长审批后的年度经费纳入国科大部门预算,国科大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助标准和使用范围使用。院长奖学金实行年度预算制,每年截止12月底的结余经费冲抵下一年度预算。
第十条 国际合作局会同计划财务局不定期组织对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调查,及时了解经费使用情况,确保经费按核定的预算合理有效地使用。
第十一条 奖学金生在华学习期间的人身保险事宜按照国科大相关管理规定执行,保险承保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及其它费用由奖学金生本人负担或按照在读单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奖学金生的国际旅费由其本人向院长奖学金计划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我院与TWAS协商解决。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奖学金申请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科大外国留学生入学条件; (二)来自中国以外的发展中国家;
(三) 原则上不超过三十五周岁(从申请当年12月31日起计算);
(四)熟练掌握英语或汉语。
第十四条 申请人须按国科大相关招生简章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本计划每年评审两次,每次评审分初评和终评。国科大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初评,初评结果送评审委员会进行终评。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科学院、发展中国家科学院和相关单位的专家组成。
第十七条 终评结果经院长审批后实施,并由院长奖学金计划办公室通知TWAS意大利总部秘书处。
第四章 学生培养与管理
第十八条 国科大负责奖学金生的学籍管理、汉语培训、课程教学、博士生资格考试、学位授予、学生服务、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组织以及校友网络建设等工作。
第十九条 奖学金生来华后须在国科大参加为期4个月的汉语和中国文化课程学习,以及累计不少于2个月的专业高级课程学习和相关学术活动。
第二十条 奖学金生应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业,不能擅自更换导师或在读单位。如确有需要更换,按国科大外国留学生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科大负责制定有关奖学金生应急处置预案,报国际合作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奖学金生在资助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发表的论文,需同时署名在读单位和中国科学院大学,并注明获得CAS— TWAS President’s Fellowship Programme支持。
第二十三条 奖学金生配偶或子女来华探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