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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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
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一一一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
人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
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 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
参照执行。
一一一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
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 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
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一一一
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
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 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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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
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 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
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 信息科技治理
一一一
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
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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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
(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 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 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
和重大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 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
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
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
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 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
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六)在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础上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形
成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制衡、报告关系清晰的信息科技治 理组织结构。加强信息科技专业队伍的建设,建立人才激励机制。
(七)确保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独立有效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审
计,对审计报告进行确认并落实整改。
(八)每年审阅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信息科技风险管
理的年度报告。
(九)确保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所需资金。
(十)确保银行所有员工充分理解和遵守经其批准的信息科技 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并安排相关培训。
(十一)确保本法人机构涉及客户信息、账务信息以及产品信
息等的核心系统在中国境内独立运行,并保持最高的管理权限, 符合银监会监管和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防范跨境风险。
(十二)及时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本机构发生的重大信
息科技事故或突发事件,按相关预案快速响应。
(十三)配合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监督检查
工作,并按照监管意见进行整改。
(十四)履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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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设立首席信息官,直接向行长汇报,并
参与决策。首席信息官的职责包括:
(一)直接参与本银行与信息科技运用有关的业务发展决策。
(二)确保信息科技战略,尤其是信息系统开发战略,符合本 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策略。
(三)负责建立一个切实有效的信息科技部门,承担本银行的
信息科技职责。确保其履行:信息科技预算和支出、信息科技策 略、标准和流程、信息科技内部控制、专业化研发、信息科技项目
发起和管理、信息系统和信息科技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