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驻政办[2016]13号 【发布部门】驻马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3 【实施日期】2016.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驻政办〔2016〕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驻马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2月23日
驻马店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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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我市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 》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市、县、区政府,下同)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本办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县、区所属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对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以管资本为主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稳步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具备条件的进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授权一个部门履行国有资 2 / 3
产监督管理机构职责。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采取直接监管和委托监管两种方式。直接监管的国家出资企业指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含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融资平台)、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委托监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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