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公路销
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晋财资[2016]11号
【发布部门】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6.03.10 【实施日期】2016.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晋财资〔2016〕11号)
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省国新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企业单位:
为加强我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4〕3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 1 / 3
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精神,结合实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
人社厅联合制定了《山西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3月10日
山西省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焦炭公路销售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晋政发〔2014〕37号)和《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财政厅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财预[2015]7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专项资金是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煤焦公路销售体制改革过渡期职工安置补助的资金,包括:资本金和职工生活补助。 2 / 3
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人社厅各负其责共同管理,有关企业集
团具体负责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项目预算管理和资金的拨付,配合省国资委开展绩效评价工作,适时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资委负责全面掌握、督促检查相关企业集团职工转岗安置政策落实、工作进度、存在问题等情况;组织资金使用单位编制预算;批准项目使用方向,按需要进行项目验收,配合省财政厅审核改革重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牵头组织资金清算工作。制定资金绩效目标,会同省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评价,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省人社厅负责指导理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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