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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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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技术要求 (2017年度)

1、 1.1.

工业源

调查范围及对象

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5的,包括经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各类工业企业以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但实际从事工业生产经营活动、有或可能有污染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1.2.

调查对象的确定

工业源采取重点调查工业企业逐个发表调查,与非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整体核算相结合的方式调查。工业污染排放总量即为重点调查企业与区域非重点调查企业的加和。

1.2.1.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确定

调查对象按照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划为划分在地的基本区域。调查对象根据当地环境管理的需要本着易统计、易核算的原则,大型联合企业所属二级单位,一律纳入该二级单位所在地调查;同一企业分布在不同区域的厂区,纳入各厂区所在区域调查。

1.2.2.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筛选原则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地市级行政单位为基本单元进行筛选,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市辖区范围内全年工业源排放总量85%以上的工业企业。筛选重点调查工业企业的原则为:

(1)以2007年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为总样本(待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定库后再行调整),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初步名单,符合其中任何1项条件的即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①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85%排放量的工业企业;或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产生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列占地市65%产生量的工业企业。

②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工业企业。 ③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10000吨及以上的工业企业。 ④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

⑤水力发电(4412)、土砂石开采业(1011、1012、1013、1019)不纳入重点

调查工业企业范围。

(2)各地市级行政单位若有个别区县无重点调查企业,地市级环保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补充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3)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动态调整重点调查工业企业名录库:删除关闭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当年通过各级环保部门竣工验收的企业,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未通过环保验收、但事实上已进入生产或试生产并有实际排污的新建、改扩建企业。

1.2.3. 重点调查工业企业调整原则

“十三五”期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工业企业不必每年进行重新筛选,只需在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基础上进行逐年调整即可,调整原则为:

(1)首先,由各地市级环保部门对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中指标污染物排放量按单因子降序排序,将上年占各项污染物排放量85%以上企业的最低排放值作为各项污染物排放规模值(以下简称“规模值”)。

指标污染物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

将调查年度任一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大于规模值的工业企业纳入重点调查范围。指标污染物年排放量可通过排污申报登记、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等相关数据推算获得。

其次,新建、改扩建项目中有废水或废气重金属(砷、镉、铅、汞、六价铬或总铬)产生的。

第三,有危险废物产生的工业企业全部纳入重点调查范围。 (2)删除关闭企业。

(3)各地环保部门可以根据环境管理需要适当增加重点调查工业企业。 1.2.4. 调查对象的填报要求 (1)工业企业填报要求

所有工业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均需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

工业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2)火电发电行业企业(简称火电企业)填报要求

火电企业(行业代码为4411或4419,指火电厂、热电联产企业以及垃圾和生物质焚烧发电厂)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

101表),同时须将机组明细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3)水泥制造行业企业(简称水泥企业)填报要求

水泥企业(行业代码为3011)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熟料生产工序的水泥企业须将水泥窑明细指标填报在水泥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3表)。

水泥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4)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企业(简称钢铁冶炼企业)填报要求 钢铁冶炼企业总体情况指标填报在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1表);有烧结或球团工序的钢铁企业须将烧结或球团明细指标填报在钢铁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4表)。

钢铁冶炼企业若有自备电厂的,还需将自备电厂指标填报在火电企业污染排放及处理利用情况表(基102表)。

(5)重点调查对象中调查年度内有污染防治投资发生的,除按上述规定填报外,还需填报工业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建设情况表(基106表及续表一)。本表所指的项目包括两类,即调查年度内正式施工的、且没有纳入“三同时”项目管理的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以及履行环评审批手续、且调查年度内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新、改、扩建“三同时”项目。本表按照项目分行填报,禁止项目合并填报;老工业源污染治理项目填报基106表;“三同时”竣工环保验收项目项目填写续表(一)。

1.3.

调查内容

1.3.1. 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代码、位置信息、联系方式、企业规模、登记注册类型、行业分类等;

(2)主要产品、主要原辅材料及消耗量、主要能源及消耗量,以及所用燃料的含硫量、灰份等;

(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排水去向信息; (4)各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 (5)废水和废气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7)危险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2. 非重点调查工业源调查内容 (1)用煤、用水、排水情况;

(2)主要废水、废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3. 调查污染物种类 (1)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2)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

包括:废气排放量、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汞、镉、铅、砷、六价铬、总铬等。

(3)固体废物调查种类

一般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赤泥、磷石膏、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企业废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分类填报产生、利用、处置、贮存及倾倒丢弃情况。

1.3.4. 废水污染物排放量界定

工业源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最终排入外环境的量。

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H(进入其他单位)和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重点调查单位,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为经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处理、削减后的排放量。其废水污染物排放量可通过工业企业的废水排放量与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平均出口浓度计算得出;若无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单位)出口浓度监测数据,则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其他方法进行核算。

对于排水去向类型为E(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不考虑城镇污水处理厂对其重金属的削减,其重金属(砷、镉、铅、汞、铬)排放量一律按企业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口的排放量核算、填报。

排水去向类型为L(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H(进入其他单位)的企业,根据接纳其废水的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是否具有去除重金属的工艺,确定重金属排放量核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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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统计技术要求(2017年度)1、1.1.工业源调查范围及对象工业源调查范围为《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的生产和供应业,调查对象为3个门类中41个行业的全部工业企业(不含军队企业),即行业代码前两位06-45的,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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