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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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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

(四)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对各自检修设备、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拆除自己的机械锁,交出停电牌,方可联系送电(最先加装的机械锁上有其它的锁没有拆除时,严禁联系送电)。

第四十八条 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

在交接班期间需要停(送)电操作时,必须由交班人办理停(送)电手续并进行操作,接班人监护。停(送)电操作完毕,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进行交接班工作。

第四十九条 紧急情况或事故处理:出现停电事故时,调度员应及时通知值班矿领导、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和机运科、运转队及事故影响区队值班人员到调度室,情况落实清楚后,由运转队值班人员负责指挥停(送)电工作。各变电所值班人员要听从指挥,按下达的停(送)电指令进行操作。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检修“二级停电”制度,即工作点以上必须有两级分断点(两级断路器或一级断路器和一级隔离开关),即打开开关本体工作腔时,必须停本身隔离开关和上一级开关的电源;打开上接线腔时要停上面两级开关的电源;打开低压总开关、高压总开关接线腔时要停上级高压开关并退出小车。特殊情况不能执行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

第五章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第五十一条 机运科负责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工作,负责制订和完善电气设备防爆管理制度,并督促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五十二条 电气防爆检查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河南省煤矿防爆电气性能检查细则》(豫煤行〔2003〕250号)进行,以下简称《防爆细则》。

第五十三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库验收

(一)防爆电气设备入库时,必须经过专职防爆检查员及设备管理员共同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验收合格后悬挂防爆验收卡,方可办理入库手续。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应按《防爆细则》认真检查每一台电气设备。

(二)检修的电气设备(包括内部单位检修和外部单位检修),应由承修单位自检合格,通知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根据《防爆细则》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悬挂防爆验收卡,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防爆验收卡需填写的内容:设备名称、设备编号、设备规格型号、检查日期、防爆检查员姓名、设备管理员姓名等。

(四)库房管理员对不经专职防爆检查员验收,没有悬挂防爆验收卡的电气设备、小型电器,一律不得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第五十四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

(一)使用单位在领用防爆电气设备时,由库房设备管理员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设备外观及防爆检查,必要时进行通电试验,确认合格后,到防爆组办理“电气设备入井证”,方可领取出库。

(二)运输区副井口把钩工按照“电气设备入井证”核对入井设备编号,确认无误后在入井证上签字,填写设备入井证登记台帐,并保留入井证存根,定期与防爆组对照,无入井证的电气设备不得入井。

(三)特殊情况下急需入井的电气设备,经机运科值班人员检查后,方可入井。但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二天到机运科防爆组补办入井手续。

第五十五条 防爆电气设备安装使用管理

(一)防爆设备安装后,应由安装单位对照《防爆细则》要求,认真进行一次防爆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停用。

(三)防爆检查员应经常对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通知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下发设备隐患通知单,对隐患实行闭环管理。

(四)防爆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危及人身和生产安全的

重大隐患时有权对存在隐患的设备、电器、电缆等停止使用,停止使用前应向调度室汇报,待隐患处理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各单位专(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单位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工作,对本单位的电气设备的防爆工作负责。

(六)井下进行刷漆施工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周期: 使用区队专(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每天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机运科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矿井包保地区防爆电气设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

运转队分管副队长每半年、其它区队机电副队长每季度,对分管区域内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至少检查一遍。

机运科管理人员每季度对防爆电气设备防爆性能的抽查不少于10%,要覆盖到所有区队。

第五十七条 在用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实行设备内部粘贴防爆检查卡制度。防爆性能检查周期为每月一次,防爆检查卡粘贴在电气设备接线腔(盖)内合适位置(小型电器因腔内空间有限无法粘贴的,可不执行,但应在小型电器设备表面粘贴防爆检查卡并进行防护)。检查人员(区队、机运科)每次对设备整体防爆性能检查后,将检查日期填写在防爆检查卡上,并

签字。

第五十八条 区队应建立管辖范围内的防爆电气检查台账,每月1-3日每旬报送防爆组检查,每月月底报送电子版防爆台账,防爆组应建立全矿井下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台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整改日期,应及时在台账中登记,并填写隐患五定表做到闭环管理。当井下电气设备发生变化时,防爆检查台账要及时更新。区队应有内部兼职防爆检查员,兼职防爆检查员负责本区队的电气防爆管理,区队应将兼职防爆检查员名单报送机运科防爆组备案,人员有变动时及时报送机运科更改。

第五十九条 机运科每月要组织各区队召开一次电气防爆例会,机运科科长、分管科长、专职防爆检查员、区队机电班长、兼职防爆检查员参加,针对本月查出的各类隐患进行分析,帮助区队提高防爆管理水平,杜绝失爆。

第六章 电缆管理制度

第六十条 全矿4mm及以上的低压橡套电缆,由机运科电缆组负责管理,集中统一保管、编号、领发、修补,任何单位不准私自存放电缆(专用电缆除外)。

(一)机运科对全矿电缆进行具体业务技术管理,对现场管理进行服务、指导、监督。

(二)机运科负责全矿供电系统设计、电缆选型、供电系统优化技术改造、电缆预防性试验等供电系统业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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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管理制度

设备。(四)检修结束后,检修人员要对各自检修设备、线路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拆除自己的机械锁,交出停电牌,方可联系送电(最先加装的机械锁上有其它的锁没有拆除时,严禁联系送电)。第四十八条在停送电操作时必须做到: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不停送电,作业情况不明不送电,安全隐患不排除不送电,不是专人专职联系不送电。在交接班期间需要停(送)电操作时,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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