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条 凡井下变电所私自合联络开关,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导致本变电所双回路停电或造成越级跳闸的,对运转队罚款3000元,队长罚款1000元,分管井下供电的副队长罚款1000元,当天值班人员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500元,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增减负荷时,区队必须提前3天向机运科电管组提交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施工,否则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六十二条 停送电未及时填写停送电操作票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停电未报计划的责任单位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井下图纸、停送电操作票、各种记录出现代签、漏签现象,每处对区队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井下现场悬挂的供电系统图与设备标志牌、设备实际必须对照,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六十五条 各区队应在电管组下达整定通知单后24小时内完成整定值的修改,否则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井下馈电开关缺少漏电试验记录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分馈开关漏电保护私自设置延时的,对机电队长罚款500元。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刷漆施工无专项措施的,按照无措施施工进行处罚。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电气设备未按期进行防爆检查并张贴防爆检查卡的,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六十九条 新采购或外修的防爆设备未经防爆检查员验收入库的,对设备管理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条 因专职防爆检查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不认真检查,随意张贴防爆检查合格证,导致失去防爆性能的电气设备入井的,对防爆检查员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一条 各单位专用的防爆、防爆兼本安和本安型电气设备(机车尾灯和照明灯、瓦斯监控、皮带保护、矿压监测和水文监测等)在入井前必须经过机运科防爆组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下井,未进过机运科防爆组验收的按失爆处理。
第一百七十二条 各单位在机运科防爆组验收前,使用单位需进行自检,设备必须符合防爆性能达到完好标准,自检后通知防爆组验收,自检不合格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机运科防爆组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区队签字方可下井,使用区队领取防爆证后,对电气设备完好情况和防爆性能负全部责任,凡在井下发现设备外观不完好情况,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四条 所有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有“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设备铭牌参数必须与实际相符,违规使用防爆电气设备造成设备损坏或事故的,使用单位负全部责任,对使用单位罚款1000元,另外按照原值对损坏的电器
设备进行赔偿。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井下备用电气设备(包括电缆、小型电器)均按照完好标准,不符合完好标准或未防护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七十六条 电气设备无“防爆设备入井证”入井的,对使用单位罚款500元,运输区把钩工负有连带责任,罚款200元,紧急情况除外。
第一百七十七条 区队在设备入井前未妥善保管“防爆设备入井证”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八条 区队防爆检查台账填写不认真,不仔细,前后不对照的,或未按期报送台账、电子台账的,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七十九条 未按照停送电制度进行停送电的,对区队罚款20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1000元,停送电操作人罚款200元,并按照“三违”处理。
第一百八十条 安装三台及以上开关(50米范围内的开关应集中摆放)的配电点未安设接地极的,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一条 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有水泥台除外)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电气设备直接遭受淋水浸蚀,而无防护措施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电气设备及小型电器不完好的,每台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不报请机运科同意,私自拆卸井下电气设备零部件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一百八十五条 井上下各配电点,安设接地极不合格的,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六条 电气试验后未按规定填写电气试验表格,或填写不认真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八十七条 变电所中各种检查记录填写不全、填写错误的,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一百八十八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中防护不当,因炮崩、砸、拉而造成电缆破损或随意截断电缆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500元,对现场负责人罚款500元,造成重大停电事故的,按照事故分析报告处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中人为恶意损坏(刀割,钉扎)电缆者,对单位罚款20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条 各单位井上机电班仓库私自存放电缆,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经同意私自挪用电缆,随意更换电缆安装地点的,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不用的电缆当天上井后必须交还电缆库,严禁在库房外面过夜,因特殊原因下午5:30以后上井的电缆第
二天必须上交电缆库,否则对区队罚款500元/天。
第一百九十三条 私自截断、截号的电缆(包含小型电缆),每处对区队罚款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电缆有损坏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第一百九十五条 电缆在使用中护套损坏,按以下方式对区队进行罚款:50mm2及以下电缆每处罚款200元;50mm2以上电缆每处罚款500元。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未经电缆组同意,使用单位私自转借电缆的,每根对原使用单位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200元;电缆损坏、丢失的对原使用单位按电缆原值罚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电缆拖地、泡水、埋压、盘圈使用(综掘机、采煤机除外)的,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电缆卫生差、积尘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一百九十九条 电缆上面有淋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每处对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二百条 电缆吊挂缺少电缆钩的,对区队罚款100元/处;用铁丝吊挂电缆的,对区队罚款500元,机电队长罚款100元。
第二百〇一条 井下电缆破损漏芯线的,应及时上井进行修理,或经机运科同意截断加接线盒,严禁私自冷补,发现一处对区队罚款10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