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环保设施:如抑制扬尘的绿网、分类垃圾筒、隔油池、沉淀池、化粪池、出入门洗车槽等; n.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的工作环境:如油漆作业工作环境等;
o.保证施工安全的工作环境:如通风、照明、施工安全防护等工作环境;
p.保证设备设施正常有效运转的工作环境:如供水、供电、防雷击、防风等工作环境; q.保证试验工作环境:如混凝土试件养护环境等。 4.2.3物资准备
项目部要按工程施工和管理策划安排,合理制定物资采购计划,按公司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和《物资管理程序》做好物资采购、合同签定、验收、标识、搬运和贮存以及不合格物资的处理。并将物资的检验试验结果报监理,由其进行审查和验证。 4.2.4施工技术参数的确定
项目部要按有关施工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做好如土工试验、配比设计等工作,确定各项施工技术参数。 4.2.5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教育与技术交底
项目部要在人员上场进行施工前,包括外部劳务,及时按公司有关规定的职责、内容和方式按阶段、层次进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根据需要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环保水保交底、目标和管理方案交底、施工图交底、规章制度交底、操作规程交底、质量通病预防措施、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等交底。交底要确保发放到相关岗位。 4.2.6与施工和管理有关许可证的办理
项目部要根据施工需要,向当地相关部门办理施工安全许可证、爆破物品贮存许可证、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特种设备检定合格准用证、卫生许可证、动火证、渣土外运证、健康证、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证等。 4.2.7申请开工
项目部要按建设、监理单位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进行报审报验,如进场的人员、物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设备设施、现场布置等。对建设、监理单位与工程项目施工有关的问询要及时予以答复。
项目部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确认项目施工已具备开工条件后,按程序和规定提出开工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工。 4.3施工过程管理
4.3.1项目部要严格按施工策划的结果,正确使用施工图纸、设计文件、施工标准规范、验收标准及适用的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按规定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适用时,如预制梁施工,对施工过程实施样板引路。
4.3.2项目部要按公司有关规定调配符合规定的操作人员,配备、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施工机械设备、检测测量试验设备。
4.3.3项目部要落实和执行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及各项有关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程序及运行准则、施工规范、安全环保标准及操作规程、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参数。
4.3.4项目部要根据现场管理有关规定对施工作业环境进行控制。并做好安全警示标志。 4.3.5项目部要根据有关要求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并进行合理的策划和控制。 4.3.6项目部要依据施工策划结果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及公司有关规定配置满足要求的安全生产、质量管理、环保和文明施工措施资金,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均衡生产,做好施工进度、施工技术、测量试验、消防及危险/爆破物品、物资、施工机械设备、劳务、分包、环保水保、职业健康、施工安全、劳动保护等各项管理工作。并按规定进行检查、监测,保证符合性。
4.3.7项目部要采取措施对施工半成品、成品进行保护,按规定要求包装并监督实施。如工序交叉施工防护措施、必要的防护交接、设置护栏、警示牌、覆盖、铺盖草垫、指定专人看守等。竣工验收期,要指定专人定岗看守保护,未经项目部领导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启用其设施和设备,直至工程交付。
4.3.8项目部要对于不稳定和能力不足的施工过程,突发事件实施监控。 4.3.9项目部要对分包方的施工过程实施控制。
4.3.10项目部要采用施工及质量检验记录、检验试验报告、进度统计表等对施工过程及进度的进行唯一性标识和记录,施工过程要具有可追溯性。当发现标识不清或消失,要及时重新进行标识。当产品发生转移时,标识要同时进行转移。
4.3.11项目部要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文件及知识产权,要认真审核验证,按文件与资料管理要求予以登记标识和管理,防止损坏/丢失/泄漏。对于建设单位提供的未完工程,以及建设单位直接分包出去的,在公司施工承包合同中包含的工程完工后,都要进行质量检验验收和记录,合格后做好防护和维护。如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向顾客报告和沟通,予以解决,并做好记录予以保存。
4.3.12项目部要确定对工程有直接重大影响的施工工序,如钢筋工程、模板工程、混凝土工程、隧道开挖、支护、衬砌等关键工序。并编制作业指导书,确定施工程序和方法、工艺参数、设备及人员要求等指导施工。
4.3.13项目部要确定施工中无法验证,只有通过工艺参数的控制来间接实现质量的控制/有关性能问题只能破坏性检测或可能在后续施工或工程使用后才能暴露出来的施工工序,如预应力张拉、导管注浆、管道防腐、隧道防水板铺设、软土路基排水等特殊过程。并进行其实现所策划的结果的能力进行确认。包括对施工机具(如千斤顶、锚夹具、注浆机)、操作人员上岗资格、监测设备(如压力表)、施工程序和方法、工艺标准和文件等进行评审和鉴定,填写《过程能力评审报告》,由项目经理批准施工。要定期或在人员、材料、工艺参数、设备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施工能力再确认,同时要做好相应的记录。
4.3.14 项目部对于需要进行外委检测和试验时,要选择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检测和试验机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委托检测和试验和验证。当建设、监理有对委托检测试验单位进行现场验证要求时,要以书面形式向委托检测试验单位传达验证的安排和检测试验服务放行的方法。
4.3.15项目部要保持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沟通,按规定的职责、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管理。 4.3.15.1按建设、监理单位的要求报送各种与施工和管理活动有关的资料进行签认、核准,如单项分
项施工方案、原材料检验报验单、隐藏工程检查记录、质量检验评定和验收记录、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等。
4.3.15.2要通过日常主动征询、听取、质量报验与报签、质量验收活动、参加建设和监理单位组织的会议、接受检查与评比、接受有关反馈/批复/通知/文件等方式方法对政府部门、社区、建设、监理单位的建议、意见、评价等信息进行收集和监控。对建设、监理单位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分析与合理性采纳。对建设、监理单位不满意的实物工程产品、物资原材料及半成品、施工进度、安全隐患、资源配置和施工管理活动要及时按《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事件事故与不符合处理程序》、《改进和创新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和书面答复与反馈。并对他们的评价、评比结果和不满意信息及其对处理和整改结果的反馈信息予以记录和保存,或保存相关签认记录和文件。
4.3.15.3要按建设、监理单位规定要求及时进行口头或书面报告,申请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及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质量问题处理结果的现场检查验证。如隐藏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等。
4.3.15.4对建设、监理单位与现场工程施工和管理有关的问询要及时予以答复。
4.3.15.5项目部有关部门和人员要按职责及规定要求的方式接收和处理与工程建设有关方的信息。 4.4竣工验收交付
项目部要按施工承包合同及建设、监理单位规定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和申请验收报告,申请验交,并配合做好验收和交付各项工作及工程产品的防护,对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按《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事件事故与不符合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在处理结束后及时书面申请现场检查验证。并在交付后收集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报告/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证书。 4.5回访保修
竣工工程项目保修期内,安全质量部要按合同及工程保修书规定要求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向建设/使用单位采用电话、函件等形式对进行回访(最少一次),询问工程项目的运营情况和保修要求,并做好记录。对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反馈的保修要求或建设/使用单位主动向公司提出的保修要求,要及时处理和答复,并按合同及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要求组织进行保修, 执行《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问题、事件事故与不符合处理程序》。对非保修范围内的维修及合同约定的其它服务也要在接到建设/使用单位要求后,组织实施,并按有关标准进行验收,交付。以满足法规、合同及建设/使用单位的要求。在保修活动结束后,要得到建设或使用单位的书面签认,并予以保存。对于保修、维修和服务的有关信息,公司安全质量部要进行收集,用于质量分析和改进。 4.6外来参观学习人员安全管理
项目部对于外来参观学习人员要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害及应急知识的教育和告知。 5.记录
CR161/16《过程能力评审报告》
CR161/17《顾客财产丢失/损坏/不适用处理记录》
环保水保控制措施
1.目的
为实现环境管理目标和管理方案,制定环保水保措施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保水保运行活动控制。 3. 职责与权限
公司施工技术部负责对项目部的环保水保管理措施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4.1噪声排放和振动控制
4.1.1合理布置施工现场,噪声排放较大的施工生产活动和设备设施应尽量远离敏感区域,同时根据需要设置围挡装置,包括施工现场围挡,隔离噪声。
4.1.2选择和使用低噪声环保施工机械。
4.1.3根据需要对空压机、电锯、发电机、金属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设立专用工作间,隔离噪声。 4.1.4合理安排施工过程,控制夜间施工,做到低噪低振。 4.1.5控制人为噪声,做到轻拿轻放。
4.1.6按规定要求进行噪声监测,超标时采取措施予以降噪。 4.2污(废)水排放控制
4.2.1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设置施工现场场地排水、排污系统。
4.2.2设置沉淀池、泥浆池、隔油池和化粪池或污水处理系统收集施工和生活废水(基坑/基础/隧道/桩孔/沉井等施工产生的废水、混凝土砂浆搅拌输送设备和施工机械设备运转/维修/清洗产生的废水、冲洗集料产生的污水、生活污水、粪便污水及施工产生的泥浆等)予以沉淀隔油和净化,并在监测满足规定要求后才可排放。粪便污水清运要由环卫单位进行。
4.2.3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油漆等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
4.2.4严禁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4.2.5严禁非雨水类污(废)水直接排入市政管网、河流、水道、农田耕地、鱼溏、水库和灌溉系统中。 4.2.6严禁各类污(废)水排入饮用水源。 4.3扬尘控制
4.3.1根据有关规定对施工场地进行硬化或砂石化并保持经常清扫和洒水,可行时进行绿化。 4.3.2市区施工时,在现场车辆出入口处应设置冲洗设施进行车辆冲洗,适当时在出口处一段距离铺设湿草垫;对堆放的土方、砂石料采取覆盖或表面适当淋水降尘措。
4.3.3水泥、石灰的贮存要设立封闭库房或覆盖。
4.3.4对木工作业要设立工作间,防止木屑飘洒。
4.3.5对散落的木屑和库房、道路周围及搅拌机前台的水泥、石灰等要及时清理,防止飘洒和扬尘。 4.3.6施工现场垃圾应及时清运,未清运的垃圾应覆盖。 4.3.7市区或人口密集区土方铲、运、卸等环节应淋水降尘。
4.3.8高处建筑垃圾的清理应设立封闭的垃圾倾倒设施,底部应有专人淋水降尘,严禁凌空抛掷。 4.3.9建、构筑物拆除产生扬尘可采取淋水降尘的措施处理。 4.3.10喷射混凝土、打磨凿除作业、碎石作业应采取湿式作业。
4.3.11混凝土拌和机站(场) 应有防尘设备,并做好封闭、淋水和及时清扫工作。
4.3.12装载水泥石灰、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造成遗洒,根据需要进行覆盖。 4.3.13锅炉废碴、煤灰清运堆放要予以必要的覆盖,防止扬尘和遗洒。 4.3.14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清运弃置要委托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 4.4废气排放控制
4.4.1施工现场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并要在远离敏感社区的下风向处进行。 4.4.2现场所使用的施工机械车辆应状态良好,尾气排放达标。
4.4.3锅炉燃煤应选择低硫煤,并经环保局监测合格后,方可燃煤排烟。 4.5废弃物及有毒有害物控制
4.5.1施工现场产生的废料、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泥浆、办公生活垃圾、锅炉废碴等废弃物要及时进行清理,不得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并设置废弃物临时置放点和有标识的废弃物容器(“可回收”、“不可回收”,有毒有害废弃物要与其他废弃物区分单独封闭存,防止再次污染)进行废弃物的收集和存放。
4.5.2装载废料、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办公生活垃圾等废弃物运输车辆不得超载,造成遗洒,根据需要进行覆盖;在城市施工,需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渣土准运证后选择有资格的单位进行清运和处理,并保存其相关资格证明和委托协议。
4.5.3废料、土石方、渣土、施工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理不得影响社区、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工程师或当地主管部门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置场地,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
4.5.4废机油、油漆(含抹油棉丝/车辆带油零件/蓄电池/抹油棉丝/带油机械设备零件/油筒/油漆筒)/墨粉/炸药雷管/蓄电池等有毒有害物要按相关规定管理,不得泄露。其废弃物交由供应单位进行处理。
4.5.5废旧电器/电池/防水卷材废料/废金属屑/沥青废渣委托经政府批准的废弃物收购单位进行处理。 4.6油泄露控制
4.6.1按有关规定要求选择和维修施工机械设备,防止油的滴、漏。禁止机械在动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接排放。
4.6.2对油品存放场地进行硬化,设置接托油装置,防止油泄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