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 (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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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 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 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
(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
(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
(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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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解散
第九条 联保小组的设立。联保小组按照“组织牵头、自愿组合、递交申请、资格审查、签订协议”五个基本程序设立。
(一)组织牵头。一般应由农村专业组织牵头,组织其成员中有借款需求的成员组成联保小组。
(二)自愿组合。农村专业组织的成员在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专业组织或服务辖区的农信社牵线搭桥的方式,自愿达成设立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小组的意向。
联保小组成员中有自然人的,其成员不得少于5个;没有自然人的,其成员不得少于3个。
(三)递交申请。加入联保小组意愿的成员自愿组合后,向农信社递交设立联保小组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1.属于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提供符合省联社规定的,如主体资格证明类文件、行政许可类文件、授权类文件、有关财务报表和农信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2.属于自然人的,提供联保成员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主要财产和负债清单以及农信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农村专业组织的营业执照、章程等有关资料。
(四)资格审查。农信社对递交的设立农村专业成员联保小组申请书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
(五)签订联保合同。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订联保合同。在联保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农村专业组织联保小组成员的职责和义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联保小组成员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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