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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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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

余指标交易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关于深化农村改革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的实施意见》(厅发〔2019〕130号)、《关于印发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振兴〔2020〕2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桂政办发〔2017〕121号文确定的54个贫困县(市、区)(以下简称“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出让方,是指能够提供出让节余指标的贫困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本细则所称竞买方,是指参与挂牌出让竞买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本细则所称受让方,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取得节余指标的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四条贫困县的节余指标交易通过自治区节余指标交易平台以公开挂牌方式进行。全区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基准指导价为25万元/亩。

第五条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对贫困县节余指标交易实行统一管理及监督检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技术审查单位负责对申请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自治区自然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按程序组织贫困县节余指标公开挂牌交易。

第二章节余指标出让申请

第六条出让方申请公开挂牌出让节余指标的,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申请书》; (二)增减挂钩项目立项批文;

(三)节余指标验收批复文件及通过备案回执单(已验收项目提供);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同意预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节余指标的批复(未验收项目提供)。

第七条交易中心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后,会同受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委托的技术审查单位于3个工作日内(其中,交易中心1个工作日,技术审查单位2个工作日)完成对出让节余指标真实性、合规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经审查,拟出让节余指标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在

出具审查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拟定交易公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对拟出让节余指标、发布交易公告的审批意见,同时冻结拟出让的节余指标管理台账,交易期间该指标不能使用或进入其他交易程序。

经审查,拟出让节余指标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交易中心不予组织交易,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相关申请材料。

第三章信息发布

第八条 对符合出让条件的节余指标,交易中心应在通过审批后2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交易中心网站、交易中心交易大厅公开发布出让公告信息,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内容应包括:

(一)出让人名称;

(二)出让节余指标简要情况,包括项目名称、指标面积、地类、地理位置等;

(三)竞买方的资格条件; (四)交易的时间、地点;

(五)出让节余指标的起始价、加价幅度以及是否设置底价;

(六)确定受让人的标准和方法; (七)竞买保证金的缴纳和处置; (八)需要公告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除因交易的指标存在争议、不可抗力或司法裁判等特殊原因外,不得对公告内容作修改,

不得中止或终止交易程序。

公告内容确需变更的,交易中心应当按公告发布程序在原公告发布渠道及时发布补充公告。补充公告发布时间距挂牌交易开始时间少于5个工作日的,挂牌交易开始时间相应顺延。

第四章节余指标竞买申请

第十条 交易公告发布后,意向竞买方应在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交易中心提出竞买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

(一)《增减挂钩节余指标竞买申请书》;

(二)法人证书(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经办人非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还须提供单位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竞买前,意向竞买方应当详细阅读交易文件。意向竞买方对交易文件和出让节余指标现状有疑问的,应当在提交竞买申请书前提出。竞买申请书一经提交,即视申请人对出让节余指标现状及其交易文件无异议。

第十二条交易中心收到意向竞买方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现场出具报名回执。意向竞买方经审查符合竞买条件,且按交易公告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后,由交易中心向其出具《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挂牌出让竞买资格确认书》。竞买方应凭竞买资格确认书参加交易中心组织的竞买活动。

第十三条竞买保证金数额按照不低于起始价的10%确定。每笔竞买保证金只对应一批节余指标出让标的,同时竞买多个批次的节余指标的,应分别缴纳相应批次的竞买保证金。

第五章挂牌及竞买报价

第十四条以公开挂牌方式出让节余指标的,挂牌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

挂牌出让节余指标设有底价的,挂牌期间由出让人将记录底价的密封函在挂牌截止前一个小时之内送达交易中心。

第十五条竞买方在交易公告中公布的挂牌时间内根据交易公告规定的报价要求填写报价单报价,报价相同的,最先报价为有效报价;交易中心确认有效报价后,更新挂牌价。

第十六条挂牌期限届满,交易中心依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或者转入现场竞价程序:

(一)无人报价的,挂牌不成交,终止该批节余指标的本次出让活动;

(二)只有一方报价,以挂牌截止时最高有效报价为最终报价,最终报价者为竞得人。设有底价的,最终报价不得低于底价,否则挂牌不成交;

(三)不少于两方报价,在规定的挂牌期限届满,进入竞价征求意见程序。征求意见时间内,任何竞买方均无报价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以下简称“节余指标”)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易地扶贫搬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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