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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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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税号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

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前述产品的食品,则应按其中重量最大的产品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税号。但本条规定不适用于税号19.02的包馅食品和税号21.03及21.04的食品。 子目注释:

一、子目号1602.10的“均化食品”,是指用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均化食品中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含有少量可见的肉粒或食用杂碎粒。归类时该子目优先于税号16.02的其他子目。

二、税号16.04或16.05项下各子目所列的是鱼及甲壳动物的俗名,它们与第三章中相同名称的鱼及甲壳动物种类范围相同。

总 注 释

本章包括通过加工肉、食用杂碎(例如,脚、皮、心、舌、肝、肠、胃)、血、鱼(包括鱼皮)、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食品。本章包括超出第二章、第三章及税号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产品,其加工方法列举如下: 一、香肠及类似产品的制作。

二、煮、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但在熏制前或熏制过程中制熟的熏鱼(税号03.05)、蒸过或用水煮过的带壳甲壳动物(税号03.06)以及从制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制得的细粉、粗粉及团粒(分别归入税号03.05、03.06及03.07)除外。

三、加工成精、汁,制成鲟鱼子酱或鲟鱼子酱代用品,表面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等。

四、精细均化及仅以本章所列产品为基料制成(即,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这些均化食品可含有少量可见的肉、鱼等碎块和少量为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加入的配料。但是,均化本身并不是产品可作为

第十六章食品归类的依据。

第二章或第三章的产品与第十六章所列产品的区分界限,参见第二章及第三章的总注释。

本章还包括由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与蔬菜、面条、调味汁等组成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但所含香肠、肉、食用杂碎、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按重量计超过20%的。对于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所述产品的配制食品(例如,含肉和鱼),应按其所含重量最大的配料归入第十六章的相应税号。所述的重量,是指报验时配制食品所含肉、鱼等的重量,而不是配制前肉、鱼等的重量。但应注意,税号19.02所列的包馅食品、税号21.03所列的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和税号21.04所列的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仍应分别归入上述有关税号。 本章不包括:

(一)适合供人食用的肉或食用杂碎的细粉及粗粉(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税号02.10)及鱼粉(税号03.05)。 (二)不适合供人食用的肉粉及团粒(包括海生哺乳动物的在内)及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粉及团粒(税号23.01)。 (三)以肉、杂碎、鱼等为基料的配制动物饲料(税号23.09)。 (四)第三十章的药品。

16.01 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制成的香肠及类似产品;用香肠制成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香肠及类似品,即将动物血或剁碎、绞碎的肉、食用杂碎(包括肠及胃)灌入肠子、胃、膀胱、皮或类似肠衣(天然或人造)内制成的食品。有的并无肠衣,仅压成香肠特有的形状,即圆条状或类似形状,其截面为圆的、椭圆的或矩形的(边角多少有点圆)。 香肠及类似品可生可熟,不论是否熏制,还可加入脂肪、淀粉、调味料、香料等等。除此之外,还可含有相当大块(例如,一口量)的肉或食用杂碎。香肠及类似品不论是否切成片或用密封罐装,均归入本税号。

本税号主要包括:

一、以肉为基料的香肠及类似品(例如,法兰克福香肠、意大利香肠)。 二、肝肠(包括家禽肝肠)。

三、“黑肠”(血香肠)及“白肠”(浅色香肠)。

四、猪小肠制的小香肠、熟的干香肠、大红肠及类似风味香肠。 五、灌入肠衣或压成香肠特有形状的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

本税号也包括某些以香肠为基料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第三段)。 但本税号不包括:

(一)未经剁碎或绞碎即灌入膀胱、肠或类似肠衣的肉,例如,腿肉卷(通常归入税号02.10或16.02)。 (二)剁碎或绞碎但不含其他配料的生肉,不论是否已灌入肠衣(第二章)。 (三)灌入通常不作为肠衣使用的肠衣状物品内的食品,但如无肠衣状物品时该食品仍然归入本税号的除外(一般归入税号16.02)。 (四)煮熟后仅去骨的家禽,例如,火鸡卷(税号16.02)。

16.02 其他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 10 — 均化食品 20 — 动物肝

— 税号01.05的家禽的: 31 — — 火鸡的 32 — — 鸡的

39 — — 其他 — 猪的: 41 — — 后腿及其肉块 42 — — 前腿及其肉块 49 — — 其他,包括混合的肉 50 — 牛的

90 — 其他,包括动物血的食品

本税号包括所有归入本章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及动物血,但香肠及类似品(税号16.01)或肉精及肉汁(税号16.03)除外。 本税号包括:

一、经煮(不包括烫洗或类似处理 参见第二章总注释)、蒸、烤、煎、炸、炒或其他方法烹饪的肉或食用杂碎。

二、鱼肉馅、肉酱、肉冻及肉糜,其特征不同于税号16.01所列香肠及类似品的。 三、第二章或税号05.04所列加工范围以外的经制作或保藏的肉及食用杂碎,包括仅涂面浆、撒面包屑、加香蕈、放作料(例如,放胡椒和盐)或经精细均化的在内(参见本章总注释第四款)。 四、动物血食品,但税号16.01的血香肠及类似品除外。

五、按重量计含有20%的肉、食用杂碎或动物血的配制食品(包括所谓“配餐”)(参见本章总注释)。 本税号不包括:

(一)包馅面食(饺子等),以肉或食用杂碎做馅的(税号19.02)。 (二)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品(税号21.03)。

(三)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品(税号21.04)。

16.03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及汁

本税号的精虽然用不同的原料制成,但物理特征(外形、味道、气味等)及化学成分都非常相似。 本税号包括:

一、肉精,肉类经加压蒸煮后,其液汁通过过滤或离心分离脱脂所得的浓缩品。肉精根据浓缩程度不同,可以是固体,也可以是液体。 二、肉汁,通过压榨生肉而得。

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精。鱼精通过浓缩鲱鱼肉汁、其他鱼汁或鱼粉汁(不论是否脱脂)而得;在生产过程中,可全部或部分去除有鱼味(例如,海鱼的三甲胺味)的部分,因而,鱼精的特征与肉精的特征相似。

四、通过压榨生的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所得的汁。 所有这些产品可含有盐或保藏所必需的其他适量物质。

“精”用于制造某些配制食品,例如,汤料(不论是否浓缩)及调味汁。而“汁”主要作为营养食品。 本税号不包括:

(一)含肉、鱼等精的汤料及其制品和均化混合食品(包括片状或方块状的汤料),其所含物质除肉、鱼等精外,还含有其他物质,例如,脂肪、动物胶及大量的盐(税号21.04)。 (二)税号23.09的鱼或海生哺乳动物的可溶性物质。

(三)药品,其中所含本税号所述产品仅作为药物辅料或赋形剂的(第三十章)。 (四)胨及胨化品(税号35.04)。

第十六章 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

第十六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注释:一、本章不包括用第二章、第三章及税号05.04所列方法制作或保藏的肉、食用杂碎、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二、本章的食品按重量计必须含有20%以上的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或其他水生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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