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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定制式矫治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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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成,另一种是通过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方法制成。复模工艺:硅橡胶印模或牙石膏模型-消毒-复模-压膜(吸塑等)-打磨抛光等成型加工处理-成品检验-消毒包装出货。

硅橡胶印模或 牙石膏模型(消毒处理) ↓ 原始牙模 数字模型 ↓ 计算机辅助 诊断与设计 ↓ 模拟矫治方案 ↓ 生成牙齿 数字模型 ↓ 打印模型排版 ↓ 加工成型 ↓ 成品检验 ↓ 消毒包装出货 图2 CAD/CAM生产工艺流程

(十二)产品的临床评价细化要求

申请人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选择合理的临床评价方式,提交临床评价资料。注:定制式矫治器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的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产品。

1.通过同品种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或临床使用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从基本原理、结构组成、生产工艺、制造材料、性能要求、安全性评价(如生物相容性、生物安全性等)、产品符合的国家/行业标准、适用范围、使用方法、禁忌证、防范措施和警告、交付状态等方面进行对比。与已上市同品种产品的对比,重点在于明确差异部分,存在差异时,应对差异是否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性进行分析,并提交支持性资料,如分析结论是无不利影响,可继续进行同品种比对的路径。针对差异的资料应通过申报产品自身的数据进行验证和确认,数据的收集应选择合适的数据来源及收集方法。临床数据分析评价应按照公认的临床证据水平评价标准,建立数据集,进行统计学分析,形成数据评价

并完成报告。分析评价路径图、文献搜集方法、评价方式、数据集建立方式均对于评价报告的质量有重要影响。文献的搜集应力求全面、有针对性;评价方式可结合产品技术和临床应用特点选取足够的、合适的方式;数据集的建立应基于搜集到的有效的文献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划分,其他要求可参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

2.临床试验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开展临床试验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及本指导原则的要求。提交的临床评价资料应至少包括伦理委员会意见、临床试验方案和临床试验报告。临床试验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公布的临床试验基地进行。自2019年1月1日起,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办者应当按照《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选取已经在备案系统备案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同时应注意以下要求,供参考:

(1)受试对象

根据矫治器预期使用的目标人群,在临床研究方案中描述受试者口腔状况,确定研究的总体。综合考虑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临床试验的伦理学要求、受试者安全性等因素,制定受试者的选择标准,即入选和排除标准。入选标准主要考虑受试对象对总体人群的代表性,如适应证、病例的分型、病例的程度和阶段、受试者年龄范围等因素。排除标准旨在尽可能规范受试者的同质性,将可能影响试验结果的混杂因素予以排除,以达到评估定制式矫治器效应的目的。所有受试者应知情并同意并签署临床试验知情同意书,受试者相关资料应保密。

受试对象信息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描述:口腔卫生状况、牙周组织情况、齿槽的丰满度、牙列的中线情况、牙龈及口腔黏膜情况、牙齿排列情况、咬合关系、错情况(牙列间隙、牙列拥挤、反、深覆等)、牙齿的健康状况、使用附件、辅助材料

及邻面去釉情况。

临床试验受试者的入选标准应当考虑申报产品预期申请的适用范围。入组过程中,应在遵循随机原则的基础上,尽量兼顾组内及组间均衡性。参考纳入标准:患者知情同意(未成年人应经监护人同意)的恒牙期且具备较好的治疗依从性的有要求使用无托槽矫治器正畸治疗需求和愿望的受试者:口腔卫生良好、牙周组织健康;牙龈健康无红肿出血、无探诊出血及牙槽骨吸收、无根尖周病变;轻、中度牙列间隙、上下牙列拥挤程度为轻、中度等。

对不符合纳入标准的入选者应予剔除,如全身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肝、肾脏疾病、血液疾病、内分泌疾病、肺脏疾病、神经科疾病如肿瘤、糖尿病、免疫性疾病、慢性肝炎或艾滋病等; 有相关过敏史、过敏体质或对塑料过敏者;妊娠、哺乳期妇女;使用全身激素或其他免疫调节剂者;进行性牙周炎、重度牙周炎及患牙槽区黏膜病变者;严重的颞下颌关节病;咬合功能异常如夜磨牙、紧咬牙;大量牙齿缺失或大量牙体组织损耗;精神科疾病或对正畸治疗拥有不切实际的要求者;入选前三个月曾经参加其他材料临床试验者;受试者不能依从随访或影响研究的科学性、完整性;临床机构评价的其他不适合入组者。

(2)临床试验设计类型

定制式矫治器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产品本身属性,还与受试者的治疗依从性、矫治方案设计、生产加工工艺及临床操作水平等诸多因素有关,因此,定制式矫治器产品的临床试验应满足合理的矫治设计和规范的临床操作的要求。

定制式矫治器产品的临床试验建议尽可能采用随机对照试验,不建议采用历史对照。可设置境内已上市的产品作为对照组,对照产品应尽可能选择目前临床正广泛使用的、对相应适应证的疗效已被证实并得到公认的等价产品。对照产品的材料、设计、适应证与试验产品具有可比性,应提供对照产品的选择依据。尽可能采用随机对照试验,并明确比较类型(优效检验、等效或非劣效检验等)。如属于非劣效性检验、等效性检验或优效性检验的比较类型,应事先规定具有临床意义的界值并采用盲法以避免

主观影响因素,如对受试者设盲及对第三方评价者设盲,如果可行,还可对研究者设盲。如采用不完整设盲或者不设盲试验设计,申请人需要对采用的理由进行论述,详述控制偏倚的具体措施。

不推荐采用单组目标值作对照的设计。单组目标值设计要求,对于产品的有效性或安全性终点指标,必须有明确的、公认的标准存在,这一标准的出处通常是监管部门的指导原则、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标准等。对于该类产品,目前无上述文件可供参考。

(3)评价指标

应明确临床试验的有效性评价指标及安全性评价指标。由于定制式矫治器产品的特殊性,如果采用单一观察指标可能不足以作为主要评价指标时,可采用复合指标作为主要评价指标。复合指标可将客观测量指标和主观评价指标进行结合,形成综合评价指标。临床上采用的量表也为复合指标的一种形式。需在试验方案中详细说明复合指标中各组成指标的定义、测定方法、计算公式、判定标准、权重等。当采用量表作为复合指标时,尽可能采取专业领域普遍认可的量表并考虑对复合指标中有临床意义的单个指标进行单独分析。

有效性评价指标设定举例:X线头影测量分析、咬合关系、牙弓特征、牙列中线情况、颌骨前后向位置、颌骨水平向位置关系、颌骨垂直向位置关系、颏部突度、牙列排列整齐程度、邻牙边缘嵴高度差值、颊舌向倾斜度差值、矢状向咬合关系差值、咬合接触紧密度、邻面接触紧密度及牙根成角测量参数、矫治所用时间、矫治效果满意度、复诊频率、精细调整等。

安全评价指标设定举例:不良反应、不良事件及并发症、牙科检查、生命体征等。根据矫治器产品特性,产品对口腔黏膜组织及全身的过敏情况为必须评价指标。

对于新型材料,还应根据其宣称的适应证和性能等增加相应的评价项目。

(4)评价标准

评价标准需采用国际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无公认的标准,需采用临床常规疗效评价标准。如:Angle理想正常牙合、美国正畸专家认证委员会(American board of orthodontics,ABO)

广东省定制式矫治器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而成,另一种是通过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制造)方法制成。复模工艺:硅橡胶印模或牙石膏模型-消毒-复模-压膜(吸塑等)-打磨抛光等成型加工处理-成品检验-消毒包装出货。硅橡胶印模或牙石膏模型(消毒处理)↓原始牙模数字模型↓计算机辅助诊断与设计↓模拟矫治方案↓生成牙齿数字模型↓打印模型排版↓加工成型↓成品检验↓消毒包装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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