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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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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一)北京市储备开发制度建立

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国发[2001]15号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有形市场,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此形势下,2001年,北京市土地整 理储备中心成立。

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02]4号文,2002.1.31发 ),明确了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 、拍卖及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2002年7月1日实施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 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对招拍挂的范围、程序等做了 详细约束。

2005年,《北京市建设用地供应办法》(京政发[2005]6号)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京国土市

[2005]540号)等一系列政策的出台,为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的 具体实施提供了依据。

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二)土地储备基本概念

什么是土地储备?《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暂行办法 》(京国土市〔2005〕540号)中所称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是指政府依法通过收购、收回、征收等方式储备国有建设用地, 并组织实施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二)土地储备开发范围 1.新征集体土地用于经营性开发的;

2.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兼并、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出来 的原划拨国有土地,包括原有城市基础设施改造中调整出来的 划拨用地;

3.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4.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

5.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履行出让合同,又不 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6.土地使用者要求政府收回的土地; 7.全区范围内无合法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8.其它依法可以收回的国有土地。

一、北京市土地一级开发项目 (三)土地储备开发组织和原则

1.组织: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由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区分局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开发管理工作,并由北京市土地整 理储备中心**区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2.原则

(1)必须服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土地利用规划的要求;

(2)必须符合城市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的要求;

(3)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4)必须对项目全过程进行把握和控制,加强批后管理; (5)必须保证形成土地市场的有效供地来源,保证二级开发 的顺利实施;

(6)必须达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高度统一。 (五)土地一级开发主要工作内容

政府通过下属的土地储备机构或者委托具备开发资质 的房地产企业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 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年度土地储备开发计划,对确定的存 量国有土地、拟征用和农转用土地,统一组织进行征地、 农转用、拆迁和市政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对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组织 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对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土 地一级开发的主要内容是征地、拆迁和市政基础设施建 设等。

(五)土地一级开发模式 1.土地储备机构为主体项目 1、市土地储备中心为主体项目

2、区、县及重点功能区分中心为主体项目 3、市、区两级土地储备机构联合实施的项目 目前,储备机构实施的一级开发在北京市为主流。 2.开发企业为主体项目

1、 458历史遗留项目(极少,2007年市局发布《关于停止执行 458号文件加快遗留项目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直接授权企业项目

3、招标项目:从近几年的审核标准把握来看,市国土严格控制招 标项目,主要授权分中心实施,分中心可再委托或招标实施单位 带资或不带资具体操作。 (六)土地一级开发的盈利模式

1.储备中心为主体,企业不带资时,仅计取不高于土地 储备开发成本2%的管理费。

2.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利 润管理的意见》(京国土储[2015]37号,2015.1.23发文, 有效期5年)

“已经市政府批准未供应、市政府新批准的企业投资 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初始取得立项核准后4 年全部达到供应 条件(现场和成本均通过验收)的,利润率最高为 12%;

4 年内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

每提前 1 年(不足 1 年不计)利润率最多增加 1 个百分点 ;4 年内未全部达到供应条件的项目,每延期 1 年(不足 1 年按 1 年计算)利润率至少降低 2 个百分点,最低不低 于 8%。“

”本意见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实现供地(招拍挂项目发 布交易公告、划拨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协议出让项目签 订土地出让合同)的,且经政府储备土地和入市交易土地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企业为主体土地一级开发项目(含 458 历史遗留项目),全部用于公开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和共有产权性质自住型商品房建设的利润率最高可按 15% 计取。“

分析:企业投资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以4年期限完成 ,计取12%利润为基准,利润率在8%-15%之间浮动。(以 土地储备开发成本为基数) 3.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2)项目纳入本市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计划后 ,区县政府通过授权委托、公开招标等多种方式确 定项目实施主体,出具项目实确定施主体确认文件 ;确定项目征收拆迁补偿政策、征收拆迁方案、管 理费(利润率)标准;确认项目改造范围,审核项 目改造方案(包括安置房地块及规模,资金平衡方 案等);会同金融局加大与金融机构对接的协调服 务力度;

(3)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市政府绿色审批通道工作 机制,同步办理规划、国土、环保、交通等部门相 关审批手续。在规划意见(对于涉及原址回迁的项 3.优化项目审批程序

目,需明确安置住房地块及建设规模)、建设项目用地 预审意见(对于涉及原址回迁的项目,需明确安置房供 地方式)等前置条件齐备后,办理项目立项核准。立项 核准后,按程序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并抓紧组织实 施。 4.项目完成后,经营性用地入市交易前,需由项目所 在地区县政府按有关规定对项目成本进行审核,市国土 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加强业务指导。

5.对于异地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安置房 和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项目可分别办理规划、国土、环 评、立项等相关手续。 4.项目管理费(利润率)计取

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改造完成后作为绿地或公益性 设施的项目,可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

【2002】394号文)确定建设单位管理费计提标准;

对于资金平衡难度大,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项目一级棚 户区改造异地安置房项目,管理费计提比例按不超过项 目总投资的3%进行控制;

对于可以形成一定收益的项目,利润率可由各区县参 照37号文自行确定。 (二)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项目(2015.4.7,京发改【 2015】693号) 5.安置房建设

涉及集体土地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应尽量采取 原址回迁方式进行安置,要严格控制安置房供应对象, 确保用于棚户区改造和环境整治项目涉及的农(居)民 安置。安置房建设用地可通过划拨、协议出让(按照“ 三定三限三结合”程序确定)等方式供应。 A.三定

a定性:此类定向安置房为普通商品房性质,土 地供应采取定向供应原则;

b.定向:专为上述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征收集 体土地特别是征地范围内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的 农(居)民安置使用;

c.定量:严格限定需定向安置的农(居)民的人数 、标准和建设规模,即定向安置房人均建筑面积按 不超过50平方米掌握. (B)三限

a.限户型:原则上按照国办发[2006]37号文的有关规 定,执行\的相关标准;

b.限价: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可按:一级开发成 本+建安成本+相关税费+出让金(毛地价)+类似经济适用房 建议的合理利润率(3%)进行核定.防止畸高畸低,体现既照 顾和保护被征地拆迁农(居)民的利益,又不会形成对全市 商品房市场过大冲击的原则;

c.限交易:(1)此类安置房不予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掌握 定向、定量的原则;(2)此类定向安置房的产权人今后对所 购安置房进行出售、转让等市场交易行为比照\两限\普 通商品房\退出机制\的有关规定办理. (C)三结合

a.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方式应与相对应的征 地拆迁方式相结合;

b.此类定向安置房的销售价格应与相对应的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及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相关 政策相结合;

c.此类定向安置房建设应与我市现行的农村 地区拆迁安置用房政策相结合. (四)棚户区改造程序 1、联席会协调机制; 2、拆建分离; 3、简化程序

征收阶段区县发改委下发投资任务书;建设阶段区县 发改委办理立项; 国土可以一次用地预审,协议出让; 规划、建委以此办理行政许可。

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

一、北京市土地储备和一级开发(一)北京市储备开发制度建立2001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文,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土地有形市场,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在此形势下,2001年,北京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成立。2002年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意见》(京政发[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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