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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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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章 申请资格

第二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1. 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它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2.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或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者。

项目申请人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1. 项目申请人正式受聘于复旦大学,或者为复旦大学在站博士后; 2.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符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的限项规定;

3. 无固定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不是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项目申请人,若以复旦大学为项目依托单位,则需有校内联系人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该项目,同时该校内联系人所在二级单位需出具承诺函,保证提供该项目正常进行的必需条件,确保项目能够按时按量完成。

所在单位为基金委注册依托单位的校外人员应从其所在单位申请项目。

第三章 项目申请

第三条 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中接收期中,科技处只接收二级单位的统一报送,不接收个人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四条 以基金委公布的项目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项目申请材料的截止日。科技处不接收逾期报送的申请材料。

第五条 二级单位报送的项目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申请人填写和确认的《复旦大

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一份,《复旦大学___年___院/系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汇总表》(由二级单位科研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一份(附件一、二),电子版申请书、纸质申请书一式两份(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一式三份)。

第六条 我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项目申请的,须携带已盖好主持申请单位公章的完整申请书一式两份、参与人工作证或其他身份证件至科技处办理加盖我校公章手续,并登记申请者及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复旦大学___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形式审查明细表》对本单位的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确保申请书及附件材料的真实性及完备性;科技处对已经过二级单位审查的部分项目进行抽查,并着重对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创新研究群体、国家杰出青年基金、海外及港澳学者合作研究基金等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报送项目进行会议评审。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中若存有不符合形式审查要求的问题,科技处将及时向二级单位及申请人提出修改意见。申请人不接受修改意见的,科技处可拒收该项目申请。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均须本人签名。无法亲自签名的,可由项目组其他成员代为签字,但委托签字者须提供书面授权证明。私自(或擅自)代签者须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对该类违规行为,科技处将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规定向相关责任者提出批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有关情况,并暂停相关责任人若干年内在我校申请和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格等。

第十条 科技处汇总全校申请书后,将本年度申请信息发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信息中心,并及时将项目申请者及项目组成员的在研项目信息反馈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负责对当年度项目参加人员信息再次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 基金委对接受的申请项目将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不予受理。申请人若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基金委提出复审申请。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向科技处索取用户名、密码,并登陆ISIS系统,填写初筛复审申请表,并打印纸质申请一份后,经本人签字、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学部综合处。

第四章 获资助项目填写计划任务书

第十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立项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正式批准通知为

准。在收到批准立项通知书后,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资助项目计划书填报说明》填报项目计划书,并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同时将纸质项目计划书一式两份由二级单位统一汇总后交至科技处,经审核通过后,加盖学校公章后寄送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十三条 获得批准立项项目的课题组成员和研究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如果《项目批准通知》中明确要求调整研究内容,则项目负责人应在《计划书》报告正文中对修改情况作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基金委返回项目计划书后,该项目在科技处科研管理系统中正式入库,项目的经费预算报财务处备份。

第五章 项目进展报告、结题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填报项目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科技处以基金委公布的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的接收截止日倒推10个自然日为我校二级单位报送基金项目进展报告及结题报告的截止日。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填报项目进展报告时,需如实汇报本年度项目的进展情况以及在项目进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展报告的电子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由二级单位汇总后交至科技处。

第十七条 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按时总结项目工作,准备项目结题材料。结题报告的电子版由项目负责人自行上传至ISIS系统,并将纸质版一式两份由二级单位汇总后交至科技处。

第十八条 编制结题报告时,项目负责人应携带项目经费本至财务处做好项目经费的财务决算,加盖财务处负责人签名章及财务处公章;再到审计处接受项目经费审计后,加盖审计处负责人签名章及审计处公章。最后加盖科技处公章和学校公章。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相关管理办法,重点项目、面上项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一般允许延期一次。延期结题申请应在项目截止日之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延期结题申请书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科学部审批。获批准延期结题的项目当年度须填报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合作交流项目在项目执行结束后一个月内做好财务决算,并

登录ISIS系统填报结题报告。多年期国际合作交流项目须在规定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为配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在研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等项目进行中期检查,科技处可酌情对相关在研项目的执行和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结题后六个月内根据复旦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结账。对逾期或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结账手续的项目,学校有权按照相关管理办法予以结账。

第六章 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终止或撤销

第二十三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内,若由于负责人出国、病休等原因离岗一年以内的,可提出安排代理人执行该项目,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离岗超过一年的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若无合适的代理人,需按规定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四条 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不得更换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离岗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须经科技处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备案;若离岗一年以上,应通过科技处报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面上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调离我校,若其调入单位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可提出请示报告,并携带拟调入单位同意接收函至科技处办理项目依托单位变更手续(附件三《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依托单位的变更申请》);若调入单位不具备完成项目的条件,项目可保留在我校继续执行,但需安排合适代理人负责进展、结题等事宜;如无合适代理人,应办理项目终止手续。由其它单位调入我校人员的在研基金项目的调入手续按相同原则办理。

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执行期间,若有课题组成员退出或加入,应在本年度项目进展报告中提出,并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其他项目变更及终止事宜将根据基金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若项目被终止,应将已拨项目经费余额退回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经费余额是指接到基金委处理决定之日时,在学校财务账上的剩余经费和已扣除的管理费;若项目被撤销,则须将所有的已拨经费全额退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

第七章 科学不端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委员会有关规定,在项目申请和执行等过程中若有如下科学不端行为之一者,基金委将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缓拨项目经费、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 (五) 其他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以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条 科技处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有关项目依托单位的职责要求对我校承担的基金项目的申请、执行等过程进行监督。如发现科学不端行为,除基金委可能采取的处理措施外,学校有关部门也将视其情节轻重程度,采取暂停责任人在我校申请科研项目资格,暂停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权利等惩处措施。

第八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编制项目资助经费收入与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核定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项目经费。

第三十二条 合作单位是指与我校合作申请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已明确列示的、并加盖该单位公章的其它单位;合作经费指该合作单位承担的研究经费。在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时,合作经费首先由各单位按照用途分别列入各支出科目中。项目结题时各合作单位将合作经费使用情况如实报告至项目负责人,并由其编制项目总体财务决算。

第三十三条 协作费是指拨付给我校(项目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以外的第三方单位的研究经费。在填报计划任务书时,如产生协作费,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协作合同。在拨付协作经费时应向财务处、科技处出示批准计划任务书和协作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拨付协作费情况的(而计划任务书中未曾说明的),则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说明和协作合同,经科技处审核后报送基金委相关科学部,获得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中的劳务费部分只能用于直接参加该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人员的劳务费用。不能用于加班补贴、劳务补助、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等。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 图文

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进一步明确科技处与院、系、所及附属医院等二级管理部门(以下称二级单位)和项目申请(负责)人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申请、执行及结题过程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条例》和基金委有关管理办法,特制定《复旦大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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