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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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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近年来,随着泉州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泉州滨海旅游休闲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群众搭乘船舶参与海上垂钓、旅游观光、体育运动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地带来一定安全风险和隐患。为加强泉州市滨海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滨海旅游休闲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工作分工

(一)沿海县(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以下工作职责分工抓好滨海旅游休闲安全管理工作。

1.沿海县(市、区)负责组织、协调及综合管理本辖区范围内滨海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属地行政责任制;沿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政府”)负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旅游部门负责拟定滨海旅游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负责滨海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规范滨海旅游市场秩序。

3.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滨海浴场、休闲船舶码头(或浮动设施)设置规划,并对滨海岸线和相关海域实施分区管理,划分滨海浴场和旅游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

4.体育部门负责滨海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港口部门负责编制港口总体规划并实施旅游休闲码头、登离船浮动设施的经营许可,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6.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旅游观光船舶的行业管理,负责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7.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适用船舶的登记发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对旅游观光船舶、船员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8.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海上执法行动,查处非休闲渔业船舶参与海上非法载客经营行为。

9.公安海防部门负责做好沿海边防治安管理,加强小型出海船舶日常治安管理,没收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海警部门负责做好妨碍海上公务执法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做好从事非法载客的“三无”船舶的查处工作。

(二)以上相关部门以及本通知未列明的部门还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交办的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管理的其他职责。

二、具体措施

(一)做好滨海旅游休闲海域的规划

1.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应组织港口部门、旅游部门、海洋渔业部门、交通部门和海事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泉州市海洋功能区划框架下,结合实际细化制定供旅游休闲船舶停靠的码头、浮动设施的设置规划,科学细分滨海浴场、旅游休闲船舶的活动区域,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旅游休闲船舶的活动海域和滨海浴场的海域实行空间分隔制度,以保障各方安全。

2.划定的旅游休闲船舶的活动海域最远处距岸不得超过视距范围(或5海里),且应避开商船的主航道、锚地、码头附近水域、交通密集水域以及交通管制水域。

(二)加强滨海旅游休闲经营主体的管理

1.对使用船舶从事海上旅游休闲活动的经营人,县级旅游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其依法成立企业主体并进行商事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乡镇政府应对本辖区的旅游休闲船舶及其经营人进行登记造册和备案管理,加强对旅游休闲船舶及其经营人的行政管理和日常安全监督。

2.旅游部门依法对滨海景区符合安全开放条件进行指导,核定或者配合相关滨海景区主管部门核定景区最大承载量。县级旅游部门应当规范滨海旅游休闲市场,引导滨海旅游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组织,指导旅游行业组织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引导、服务、交流、协调、监督作用,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3.县级旅游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旅游观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向海事部门和船检机构办理船舶检验、登记。

4.体育部门应督促滨海体育休闲活动经营人按要求取得有关场所、设施、设备(含体育休闲船艇)相应的安全检验、检测报告,确保体育经营项目的器材、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其中帆船应取得运动帆船登记证和适航证。

5.乡镇政府应当督促在旅游休闲船舶上服务的船员或从业人员参加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或海上安全培训,以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证书。海事部门、体育部门要协调培训机构开展相应的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人员签发或指导办理船员适任证书或体育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

6.县级相关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滨海旅游休闲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旅游休闲船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等制度。

7.县级旅游部门、乡镇政府应当督促旅游休闲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风险管理,为船舶、船员和游客购买足额的相关责任保险。

8.港口部门应当督促旅游休闲码头(浮动设施)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配备

救生和消防设备,在显著位置张贴游客安全注意事项,保障船舶停靠、上下游客的安全。

(三)强化滨海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监督

1.沿海县(市、区)应当组织旅游部门、体育部门、交通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滨海旅游休闲项目经营人的经营行为及建立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沿海县(市、区)应当组织港口部门对旅游休闲码头(浮动设施)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滨海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提供专业指导,对旅游观光船舶和船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海洋渔业部门应当在渔港水域实施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海上执法行动,打击渔业船舶非法载客经营行为。体育部门在训练、比赛等运动水域实施海上安全监督管理,对体育运动船艇(摩托艇、帆船、帆板、龙舟、赛艇等)和运动员实施安全监督检查。

3.各相关执法部门在对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对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违法者采取责令改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

4.安全监管要点

沿海县(市、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检查。

(1)旅游休闲船舶出航运营期间,船舶经营人是否安排专人在岸基值班,并保持值班人员与船舶之间的通信联络畅通。

(2)关注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夜间及能见度低于3000米、海上风力达到蒲氏六级以上或者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等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恶劣天气或者海况,旅游休闲船舶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3)要核查是否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船舶证书以及船员适任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

(4)要检查旅游休闲船舶是否在显著位置标明船名船号,并标明核定载客数量和游客安全注意事项。

(5)现场检查中要特别注意船舶是否停靠在通过验收合格的码头或者浮动设施上下游客;是否在核定的载客数量范围内载客;是否在划定的海域内活动;是否遵守避碰规则;驾驶旅游休闲船舶的船员是否酒后或者疲劳驾驶;开敞式旅游休闲船舶的游客是否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等。

三、建立工作机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滨海旅游休闲活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2020)近年来,随着泉州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泉州滨海旅游休闲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群众搭乘船舶参与海上垂钓、旅游观光、体育运动等海上旅游休闲活动日益频繁,相应地带来一定安全风险和隐患。为加强泉州市滨海旅游休闲活动的安全管理,保障滨海旅游休闲产业安全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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