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收支申报
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省农村信用社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及国家外汇管理局《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开办外汇业务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三条 县级联社国际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国际收支申报资料的汇总、传输、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督促客户按时申报,审核客户提交的国际收支申报单据,负责生成并上报数据文件。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国际收支申报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
第五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实行交易主体申报原则,采取间接申报与直接申报、逐笔申报与定期申报相结合的办
法。
第六条 申报主体是指通过县级联社收到境外款项或向境外支付款项的非银行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凭证主要是以下三种:《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第八条 通过县级联社办理涉外收入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县级联社解付之日或结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县级联社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九条 通过县级联社向境外支付款项的申报主体,应在提交《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的同时到县级联社办理该款项的申报。
第十条 《涉外收入申报单》、《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的“申报号码” 栏根据办理业务时国际结算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号码填写。申报号码共22位。第1至6位为地区代码;第7至10位为金融机构代码;第11至12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第13至18位为县级联社解付客户或作为中转行为客户结汇的日期或该笔对外付款的支付日期(按年月日YYMMDD格式);第19至22位为县级联社当日业务流水码。当日业务流水码不得重复。
第十一条 县级联社应对申报主体的具体申报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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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具体要求
第十二条 涉外收入申报:
(一)对等值金额在3000美元以下(含)的对私涉外收入款项,实行限额申报,即收款人免于填写《涉外收入申报单》,但涉及贸易出口收汇、非居民项下的涉外收入款项不实行限额申报。对于实行限额申报的涉外收入款项,县级联社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送基础信息。
(二)凡在县级联社首次办理涉外收入款项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均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特殊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营业执照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申报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交县级联社经办人员录入国际结算系统,生成上报数据后,通过金宏工程系统传至外汇管理局。
(三)县级联社解付客户涉外收入款项或作为中转行为客户结汇之日,应通知符合国际收支申报要求的客户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一式二联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并签章。
(四)县级联社经办人员收到申报主体提交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后,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主体是否错用了别的种类的凭证; 2、申报主体是否按填报说明填写了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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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报主体申报的内容是否与该笔涉外收入业务的相关内容一致。
审核发现有误,应于本工作日内或者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涉外收入申报单上进行修改并在修改处签章,或者将申报单退回申报主体。
审核无误,县级联社经办人员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银行经办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并在“申报主体留存联”上加盖银行业务印章, 退回申报主体。
(五)县级联社经办人员在国际结算系统录入相应的涉外收入款项信息,生成上报数据后,通过金宏工程系统传至外汇管理局。
第十三条 对外付款申报:
(一)通过县级联社以汇出汇款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通过县级联社以信用证、保函、托收及其他国际结算方式办理对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凡在县级联社首次办理对外付款业务的机构申报主体,均应填写《单位基本情况表》,交县级联社经办人员录入国际结算系统,生成上报数据后,通过金宏工程系统传至外汇管理局。
(三)收到申报主体填写的《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后,经办人员应于本工作日内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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