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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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1(000)010
【摘要】<正>鲁人社发〔2011〕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1至4级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 【总页数】2页(P.36-37) 【关键词】 【作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英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无
5.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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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1至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期刊名称】《山东政报》【年(卷),期】2011(000)010【摘要】鲁人社发〔2011〕26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高等院校,中央驻鲁有关单位:为切实保障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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