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布部门】安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7 【实施日期】2009.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富硒食品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09年第四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
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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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富硒食品的监督管理,规范生产、销售行为,进一步整合富硒资源、培育富硒品牌,促进富硒食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富硒食品产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所有富硒食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富硒食品专用标志是指黏贴、印刷、标记在食品包装上,用以表明该食品中硒含量已达到DB6124-01-2009《产品中硒含量标准》所规定的富硒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富硒食品,系天然富硒食品,人工补硒食品不在本办法调整范围。
第五条 凡生产、经销富硒食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
第六条 凡使用安康市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 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富硒食品专用标志的审批、印刷、发放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富硒食品 2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