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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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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影响

老师加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公布,将于2024年1

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作为税法的基础性规范,《民法典》对于税法适用会产生何种影响,值得财税法学界深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吴茜,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郑日晟、费翔,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庆丽主动请缨,初步梳理了《民法典》中可能影响税法适用的条文,供学者们进一步研究做参考。欢迎各位专家留言补充完善!

总体影响

《民法典》凸显中国问题,紧贴时代主题。诚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作关于《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所指出,“对我国现行的、制定于不同时期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方面的民事法律规范进行全面系统的编订纂修,形成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民法的法典化对于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乃至未来的税法法典化具有重要启示。

在体系设置上,《民法典》依次由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七编所组成。其中,总则、物权与合同等六编均在以往立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更新。无论是居住权的创设,对代位权与撤销权的修订,还是新增的人格权编,突出对人身权益以及个人信息的保障,都对税法产生重要影响。尤其在电子数据加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对于纳税人信息与隐私的保障问题,亟待相关税收实体法与征管程序法做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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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编梳理

总则编(1)民事主体规则与税法规则 《民法典》第16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短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胎儿在特殊情形下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假定为胎儿所保留欲分的财产中,涉及到有关税收的征收,则会导致“胎儿”要作为纳税人的情形。然而,胎儿还尚未出生,相关税收该如何征收?向谁征收?类似地,未成年人作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纳税人资格,但从程序上来看,未成年人如何履行其对应的纳税义务?法定代理人能否作为税收代理人、以及如何代理?这一系列相关制度将来都需要在税法中加以规定。

《民法典》第43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短评:《民法典》规定了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及其在债务、税款等方面的支付义务。但是,我们在设计税法规则时,针对这些宣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特殊的税收代理人,是否应当规定与一般的以有偿为目的的税收代理人同等的注意义务?如果等同,是否会显失公平?如果有所区分,那么又应该如何具体规定?这些都是我们将来在税收立法中值得考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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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53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短评: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财产变动是否存在税收问题,如相关的产权变更所涉及的契税是否需要缴纳?从法律规则以及法理角度来看,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财产变动,本身并不是交易,而仅仅只是恢复原状,如果对其进行征税不具有合理性。因此,对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后的财产变动问题,税务机关不应当介入,税收法律关系不应当产生,这需要在税法中进一步明确。

《民法典》第83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短评: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公司法中“刺破公司面纱”或者是有限责任否定的问题。需要思考的是,能否将这套规则扩大,即债权人既包括民法上的债权人,也包括税法上的债权人?目前仅在《破产法》中,债权人的概念有所延伸,非常清晰地将税款作为一种债权处理,值得思考与借鉴。

《民法典》第87条、第9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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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短评:有关宗教寺庙在法律上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何种法律地位,现行的《民法典》和《宗教管理法》没有明确规定。其名下的山川、房屋以及香火钱的归属及权利,相关规定亦是语焉不详。在现行税法中,宗教寺庙基于其宗教行为是一种信仰,而非营利行为,普遍享有免税待遇,这种规定有一定道理。但现实中某些宗教寺庙的行为已经带有明显的商业化特征,甚至会参与商业汇演、商业合同行为、托管行为、收取加盟费等等,税法中应当对此区别待之。

《民法典》第96条、第97条: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短评:《民法典》规定,一般法人和特别法人都应当遵守法人的基本条件。但是,机关法人没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只能由国家来承担赔偿责任。延伸到税法中,如有机关法人违法不交税,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何种措施?《民法典》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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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事权利规则与税法规则 《民法典》第127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短评:为回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带来的挑战,引领信息文明时代的民法发展,《民法典》明确肯定了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民事客体地位和财产属性。那么,由此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的课税问题等,便需要明确。

(3)民事程序规则与税法规则 《民法典》第70条、第73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短评:法人所有公法和私法上的债权债务都止于清算程序,如果清算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或者清算义务人瑕疵履行义务,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债权利益,税务机关是否有权根据《民法典》中有关清算的规定要求清算义务人履行相应义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维护国家税收债权?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立法上应当允许税务机关参与清算程序,通过赋予税务机关与其他债权人同等的资质以及公平受偿的资格,以此保障国家税收债权不受损害。

《民法典》第72条: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短评:现行法律中规定了两套程序,一套是民法上的清算程序,一套是税法上的注销程序,实践中这两套程序并没有很好的结合起来。其中,税法上的注销程序实质上并没有注销任何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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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影响

《民法典》对税法适用的影响老师加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公布,将于2024年1月1日生效实施,这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作为税法的基础性规范,《民法典》对于税法适用会产生何种影响,值得财税法学界深度关注。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生吴茜,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生郑日晟、费翔,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张庆丽主动请缨,初步梳理了《民法典》中可能影响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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