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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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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会协[2002]183号 颁布日期:2002-07-02

执行日期:2002-08-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资产评估协会:

为了规范全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加强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现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附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注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注册成为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成绩合格或考核合格; (二)年龄在65周岁以内;

(三)最近五年内在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专职从事资产评估工作24个月以上。

第三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不满三年的;

(五)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被撤销注册,自撤销注册之日起不满二年的; (六)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

第四条申请注册应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或资产评估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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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申请表》;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或考核批准文件; (三)申请人与执业所在评估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出具的档案存放证明或者离退休证明; (五)申请人执业所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证明其执业时间和工作鉴定材料;

(六)由2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记录的注册资产评估师出具的申请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时间、业务能力和水平的证明;

(七)申请人身份证件、最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省级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申请及审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所加入的评估机构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所在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时间内,向所在地的省级协会提交第四条所规定的各项材料;

(三)省级协会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确定受理;

(四)受理申请的省级协会应当自确定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审核材料、《注册资产评估师申请注册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报送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时将申请人资料录入资产评估注册管理系统;

(五)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将申请人资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公示30日。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予以批准,并颁发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对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书面通知省级协会。 受理申请注册的时间由省级协会确定。

第六条已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停止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满12个月的; (三)受刑事处罚的。

第七条申请人在申报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注册资产评估师为申请人出具资产评估工作年限虚假证明的,由省级协会予以通报批评;两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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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出具虚假证明的,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

第八条评估机构申报注册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省级协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在12个月内不再受理其有关注册事宜。

第九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内容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其注册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实行年度检验,年检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实行。 备注:

本条例生效时间为:2002.08.01,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 最近更新:2021.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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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号:会协[2002]183号颁布日期:2002-07-02执行日期:200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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