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管理规定精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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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了配合医疗制度的改革,进一步加强我公司医疗费的管理,本着“因病施治、实事求是、有效使用、合理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职工及家属医疗就诊等方面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检查与考核等。本办法适用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3 职责
综合管理部是医疗费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核定。 财务部负责员工医疗费的台帐和报销工作。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在职员工医疗费报销
4.1.1 所有在职员工参照《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个人医保账户,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卡和IC卡到定点医院机构诊疗或持处方到定点药点购药。
4.1.2 异地安置人员、探亲、出差及经批准在外地就医的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按常州市的有关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医疗费报销
4.2.1 凡在我公司享受医疗费待遇的独生子女,年龄在16周岁以内的均在报销范围(含超过16周岁目前在普通高中读书的独生子女)。
4.2.2 就诊人员的就医范围为公司所在地正规医院以及乡级以上的地方正规医院,但不得超过二个以上自定医院,对重症及特殊病情确需转院的,必须在市级(含县级)医院建议转院并持有正常转院手续的基础上经公司领导同意方可转院。公司大部分人员由外地调入,现家庭住址在外地,对于此类公司员工的子女可在原户籍所在地的医院就医。
4.2.3 独生子女在年内度发生的医药费实行分段累计,按比例负担的办法进行操作,个人支付的比例暂定为:
4.2.3.1 5000元以内部分单位负担85%,家庭负担15%。 4.2.3.2 500元部分单位负担90%,家庭负担10%。 4.2.3.3 10001元以上部分单位负担98%,家庭负担2% 直系供养家属医疗费报销
4.3.1 在职员工无经济收入的直系家属,其医疗费报销比例参照独生子女医药费报销。
以上各项医疗费的报销由员工填写报销单,部门领导及综合管理部审批,财务部核准后给予报销。超出规定范围外的医疗费的报销必须经分管公司领导同意。 其他方面事宜
4.5.1 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医药费本公司不予报销,由所在家庭负担。
4.5.2 夫妻离异之独生子女医药费,子女为由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仍享受本公司职工独生子女医药费待遇。非本公司职工抚养者,不享受本公司独生子女医疗费待遇。协议离婚按协议内容中明确的抚养责任处理。
4.5.3 职工子女医药费用由公司负责建立个人台账。
4.5.4 不准以治病名义滥开保健药品、营养补品发有其他非医疗物品;不准将药品转售给药贩牟利;不准他人冒名顶替本公司职工就医;上述行为一经发现与查实,按查实金额和五倍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违纪者的政纪责任。 4.5.5 医疗费的报销以年度为单位,原则上不跨年度报销。 检查与考核
4.6.1 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4.6.2 依据本办法和《经济责任制月度工作考核办法》相关部分进行考核。 5 附录
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范围
附 录 A(规范性附录)
单位职工报销医疗费范围
一、属职工子女医疗经费开支的项目:
职工子女因病门诊或住院期间的药品费(按常州医保规定的范围执行,特殊情况下参照江苏省公费医疗范围)、手术费、输液注射费、医疗费、材料费、重症患者抢救用输血费及输氧费。
二、不属于职工子女医疗经费开支的项目:
1、到个体行医和社会性医疗机构就医的一切医疗费用,包括未经单位批准自行去外地就诊的一切医疗费用。
2、挂号费、出诊费、伙食费、营养费、陪客费、煮药费、护理费、取暖费、空调费、会诊及会诊交通费、救护车费、气功治疗费。
3、各种美容手术,如单眼皮改双眼皮等。
4、各种矫形器具,如安装假肢、假眼、畸形鞋垫、胃托、助听器、钢丝背心、钢头颈、疝气带、人造肛门带、镶牙、装牙(不包括补牙)、配眼镜、以及其他固定矫形费用。
5、磁疗裤、磁疗鞋、降压手表、磁化杯之类的物品等。
6、因违法乱纪、酗酒打架斗殴、交通肇事等造成伤、残发生的医疗费用。 7、《常州市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或《江苏省公费医疗药品报销范围》最新版以外的药品。
8、不属于职工子女医疗规定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