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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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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

(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

第十九条 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各企业行政领导班子应明确一名副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工作变动时应及时调整或补充;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生产技术负责,向行政正职负责。

第二十条 各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实行下级对上级逐级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实行上级公司对下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通过董事会贯彻集团公司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对接受委托管理的参股企业,或代管与集团公司无资产关系的企业必须签订代管协议,并在代管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根据代管协议行使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承担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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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责任。

第二十四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实行内部安全生产分级监督制度,即:集团公司对分子公司、直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对所管理、所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总部设安全总监。集团公司系统主业从事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的分子公司 (直属企业) 、基层企业设安全总监。

第二十七条 集团公司、分子公司(直属企业)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各基层企业必须设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三十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由行政正职主管。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本规定,制定《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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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定》的要求,行使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职能。各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领导。

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应具备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任职资格,人员资格接受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审查。支持和鼓励企业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担任专职安全生产监督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等企业的专职安全监督人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基层企业的主要生产部门(车间、区队)设分管安全副职或专职安全监察工程师;其他部门(车间、区队)和班组设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部门(车间、区队)安全监察工程师(安全副职)、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监督网。

第五章 规程制度

第三十一条 各企业对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反事故措施等,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执行中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上级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保障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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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程、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二)根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

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四)根据国家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企业的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五)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运行规程、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设备厂商的说明书,编制企业的现场运行规程、系统图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六)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检修规程、制度,制定本企业的检修管理制度;根据典型技术规程和设备制造说明,编制主、辅设备的检修工艺规程和质量标准,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七)根据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的有关施工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项目的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应急管理预案和施工方案,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八)各企业根据行业规定和本企业的工艺流程的特点及管理要求,编制本企业的生产技术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定审批后执行;

(九)集团公司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规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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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清单;各企业每年公布一次本单位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制度清单,并按清单配齐各岗位有关的规程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企业应及时修订、复查现场规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当国家、行业和上级公司颁发新的规程和反事故技术措施、设备系统变动、本企业事故防范措施需要修改现场规程时,应及时对现场规程进行补充或对有关条文进行修订,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二)至少每年应对现场规程进行一次复查、修订,并书面通知有关人员;不需修订的,也应出具复查人、批准人签名的“可以继续执行”的书面文件,通知有关人员;

(三)现场规程每3至5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审定,并印发。现场规程的补充或修订,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发电企业及在发电企业内工作的企业要按规定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简称“两票”),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简称“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

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检测,以及设备、设施检修维护制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及时制定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落实执行。

其他企业要根据行业的生产特点,制定生产现场工作和操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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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十)组织制定本企业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十一)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管理权限内组织事故调查,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十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所明确的职责。第十九条各企业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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