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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经济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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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 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1)保证期间的界定:

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一般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中断 连带保证 保证诉讼时效不中断 保证诉讼时效中止 (五)一般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2016新增) 考点二 定金(12/15年)

1.定金不得超过标的额20%。超过部分为订金。3.违约金、定金二者不能并用。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定金和赔偿损失可以并用。 考点一 合同的转让

(一)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 3.债权转让的效力

1)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同时取得与主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质权);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2)债务人接到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可以向受让人主张。3)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其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三)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由分立的法人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考点二 合同的终止(12/14/15年) (一)法定解除

1)当事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提示:①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②在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③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2)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异议期限内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支持。3)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条款、清理条款及解决争议方法。 (二)抵销(约定抵消)

1.法定抵销:法定抵销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须双方互负有债务,互享有债权。2)须双方债务的给付为同一种类。不要求数额或价值相等。 3)须双方的债务均届清偿期。4)须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

禁止抵销情形:①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②合同性质不能抵销的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不作为的债务等。5)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三)提存: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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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毁损、灭失的风险、标的物的孳息、提存费用归债权人。

3.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归国家啦)。 考点一 缔约过失责任,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当使用商业秘密; 考点二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09

1.继续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1)约定的违约金低可以请求增加;过分高可以请求适当减少。(30%) 2)当事人就延迟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解释》中关于违约金的规定:①买卖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不得”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②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法院应予支持(解除合同和违约金并用)。 考点三 免责事由: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考点一 买卖合同10/13多12/14/15综合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1)一般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2)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3)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4)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5)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6)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3.检验期间:1)约定检验期间: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2)没有约定检验期间(2年)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没有中断中止) (二)特种买卖合同

1.分期付款合同:1)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2)分期付款要求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

2.样品买卖: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标的物的通常标准。

3.试用买卖:1)认定买受人同意购买情形:1)无表示;2)已付钱;3)非试用行为。

3)试用买卖的当事人没有约定使用费或者约定不明确,出卖人“不得”主张买受人支付使用费的。 5.商品房买卖合同

1)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①要约邀请,对出卖人无合同上的约束力;②具体确定,并对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视为要约;违反这些内容的,承担违约责任。 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解除权行使的情形:

①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④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⑤约定或者法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因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4)出卖欺诈,可以在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前提下,要求不超过已付房款1倍的惩罚性赔偿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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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②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③故意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明、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为安置房屋的事实。 考点二 赠与合同10/12

1)任意撤销。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公益、公证不可以。 2)法定撤销: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②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约定的义务。 3.1)撤销权, “1年内”行使;2)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应 “6个月内”行使。 考点三 借款合同(2016变化)

金融机构 诺成合同、要式合同。(除房贷外,不设上下限) 自然人借款:实践合同、不要式合同。交付借款时生效 民间借贷 其他:另有约定、规定除外,可以主张成立即生效 (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1)不满1年返还借款时支付;2)1年以上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不满1年在返还借款时并支付。 (三)民间借贷合同(2016新增) 五种民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知道;2)以向其他间借贷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合同无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效 利息 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法律。 其他民间借贷:结合合同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6%以上的利息无效。24%-36%法院不保护,履行也不反对。违约金、逾期利息、其他费用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支付利息 利率 逾期 2)未约定:①逾期利息逾期按借期利率计算,都未约定,6%。 考点四 租赁合同

1.租赁合同、续订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

2.不定期租赁:1)6个月以上的应采用书面形式。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6.承租人丧失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情形: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考点五 融资租赁合同2011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包括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 3.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4.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5.第三人不享有相应物权情形:①显著标识;②抵押权登记;③未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④其他。 (三)出租人可以单方请求法院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情形:

1)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处分;2)未支付租金,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经催告后仍不支付的;3)欠付租金达到两期以上,或数额达到全部租金15%以上,催告后仍不支付的;4)其他 考点六 承揽合同13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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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七 建设工程合同12/13

1)经发包人同意,可部分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与总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2)(禁止转包)。3)(禁止再分包)。 2.垫资与工程欠款

1)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可以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利息;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无效;2)对垫资没有约定: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利息”。3)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3.发包人预期不支付的,可以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筑工程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1)享有优先权的工程价款的范围:“实际支出的费用”;提示:不包括违约损失。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计算。4)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当事人其他义务

1)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3)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4)发包人及时进行验收。合格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考点八 委托合同15 1.隐名代理

1)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2)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披露义务

①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存在,就不会与受托人订立合同的除外。 ②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2.损失赔偿:1)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考点九 技术合同 (一)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

1.委托开发发明创造: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当事人有约定除外;2)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3)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2.合作开发 :1)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2)一方放弃申请专利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专利;3)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3.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 2)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 (二)技术转让合同

1)让与人与受让人订立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不影响在合同成立前让与人与他人订立的相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或者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效力。2)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三)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1.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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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5

考点二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14年)

1)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2)修改或者补充协议,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另有约定的除外。3)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方式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估价 劳务出资:协商确定并载明;其他出资:协商确定或评估 期限 约定:认缴或实缴出资(可以分期) 考点三 合伙企业财产14 1.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与性质

1)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接受赠与的财产)。2)独立性。3)完整性 2.财产份额的转让

1)对内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约定优先)。

3.出质: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承担。 考点四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1/12/15年) 1.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1)共同执行。2)委托执行。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1)约定优先。2)未约定的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 “不动产”;4)转让一致同意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非合伙人担任 “经营管理人员”;7)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8)普通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约定优先 易;9)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份额;10)新合伙人入伙;11)继承人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12)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2)将普通合伙人除名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继承人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4)合伙企业解散时担任清算人的,应当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5)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同本强制规定 企业相竞争的业务;6)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7)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8)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2)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3)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监督权利。4)(所有)合伙人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5)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1)合伙事务执行人(应当)向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强制)。3)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外(任意)。 义务 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有约定 1)按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 2)首先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 3)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平均”分配、分担 第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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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债务人转让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并不能解除,但避重就轻。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的界定:②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③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2)保证的诉讼时效2年: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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