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利害关系人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请求撤销除权判决。 (三)提起民事诉讼:1)票据返还之诉;2)请求补发票据之诉;3)请求付款之诉。 考点一 汇票: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考点二 汇票出票(09年)
1.绝对应记载事项有:①“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应记载事项
1)未记载付款日期视为见票即付。2)未记载付款地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3)未记载出票地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 4)未记载承兑日期,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的3日内。
3.出票人可以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如果未做该种记载,则汇票可以转让。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关于利息、违约金的记载。
5.不得在票据上表明不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出票行为仍然有效,但是该记载无效。 7.出票的效力
1)出票人必须保证该付款能得以实现。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出票人就应该承担票据责任。2)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一方面就票据金额享有付款请求权,另一方面,在该请求权不能满足时,即享有追索权。3)付款人没意义务,只有付款之权限。但基于出票人的付款委托使其具有承兑人的地位,在其对汇票进行承兑后,即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考点三 汇票的背书(15、14、12、10、09年)
3.1)绝对应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被背书人的名称。2)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4.附条件的背书: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5.部分背书、多头背书:无效。
6.最终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最终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7.背书连续主要是指 “形式上”连续;合法形式取得,证明其票据权利,就可以享有票据权利。 8.票据贴现:1)必须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2)申请贴现的人,必须是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并在该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 9.委托收款背书不得背书转让,但可以委托收款背书。
款式 必须记载“质押(设质、担保)” 质押1)付款请求、追索权。2)优先受偿权。3)可以再进行委托收款背书。效力 背书 4)具有抗辩切断的效力。5)背书人承担担保承兑、担保付款的责任 无效 被背书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的处分权:再转让背书或质押背书,背书无效 考点四 汇票的承兑2011分析题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否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5.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背书、保证,附属条件无效,其他有效) 6.承兑的法律效力
1)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当日足额”付款。 2)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考点五 汇票的保证(连带责任)
1.保证文句、保证人的名称和住所、保证人签章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2.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4.1)汇票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有同一责任。2)只有当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欠缺票据形式要件而无效时,保证人的票据责任才能解除。3)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六 汇票的付款
2. 1)付款人(关系人,不是票据义务人)的义务仅限于汇票形式上审查。2)对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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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付款,或者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而付款的,则付款人的义务不能免除。 考点七 汇票的追索权 (11/14年)
1.确定追索对象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追索权的发生原因:1)到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期前追索权的发生原因:①被拒绝承兑(包括承兑附条件);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被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追索权的保全:1)持票人须遵期提示、依法取证,才能保全其追索权。2)如果持票人未依法提供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承兑人)仍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4.追索金额 1999
1)首次追索权:①汇票金额;②利息;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再追索权: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②利息;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5.未在3日内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考点一 本票的具体制度(没有商业本票)
1.绝对应记载事项:1) “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金额;4)收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2.本票、支票的相对应记载事项包括:1)付款地2)出票地。未记载的为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3.见票付款。付款期不超过两个月,超过,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追索权。 考点二 支票的具体制度(09年)
1.绝对应记载事项:1) “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和汇票比没有收款人,没有“付款日期”,如果有记载无效) 4.票据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不行使而消灭;10日内付款,超了出票人仍承担责任。 第十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4 考点一 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1.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2016年新增)
1)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关系。3)界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与所出资企业关系。
4.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2016年新增):商业类和公益类。 考点二 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15、09年)(P390)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经济增加值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1)负责人,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2)以3年为考核期 1)监事会: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人数的1/3,董高不得兼任。 2)董事会:国有独资、多个国企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国资委、财政部、股东会同意除外) 董事、高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董事长 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不得兼任经理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不得在同类企业兼职 考点三 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15、14、13年) (一)一般规定(P393)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组织机构决定事项
出资机构决定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①合并分立;②增减资本;③发债券;④分利润;⑤解散、破产;⑥改制 国有独资企业(企业负责人①重大投资;②提供大额担保;③集体)、公司(董事会) 转让重大财产;④大额捐赠 (二)企业改制(P394)
1)企业→公司;2)企业、公司→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非国有。 2.程序:1)出资机构决定或者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2)重要的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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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②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费用,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P395)
1.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监、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3.未经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四)企业国有资产转让(P395)
批准 1)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2)决定转让使得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方式 主要在产权交易场所进行。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 向关联方转要求 让 可以向关联方转让,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监和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平等+回避) 向境外转让 国有资产向境外投资者转让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转让) 考点四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13、12、10年)(P398)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直接责任 分管领导责任 重要领导责任 1)未建立内控、内控重大缺陷 相关责任人 企业分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2)子企业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 上级企业负责人 上级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4)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少报 √ 2.“重大损失”“5年内”、“特别重大损失”或被判刑“终身”不得担任国有控制的董、监、高。 考点一 国有资产评估
(一)国有资产评估的对象和范围(P403)02
可以不1)经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实行无偿划转; 评估 2)国有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提出申请时间 完成时间 20个工作核准制 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 备案制 自评估基准日起9个月内 日内完成 3.有效期:评估基准日起1年。
4.暂停: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90%时应当暂停,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 考点二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
不进行产上述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不进行产权登记:1)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权登记 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2)为了近期内(一年以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2.由“国有资本出资额最大”的出资人所在的所出资企业依据其产权归属关系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比例相等的,由各国有资本出资人推举一个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其余出资人出具产权登记委托书。 考点一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10、09年)
期限 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1)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委托登记 转让方进行。2)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者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审查 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按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 (二)确定转让价格(P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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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竞价形成。 2.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
新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90%”的,“应当”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书面同意”。
4.职工安置、社会保险等有关费用,不得在评估作价之前从拟转让的国有净资产中先行扣除,也不得从转让价款中进行抵扣。
5.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四)首付“不得低于30%”,“5日”内支付。余款项不超过1年,应提供担保,并支付延期利息。 考点二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P416)
1.不得向管理层转让的国有产权:1)大型国有控股企业;2)所属从事该大型企业主营业务的重要全资或者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3)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 考点三 企业国有产权的无偿划转06多选 2.不得无偿划转的情形(P419)
1)不符合划入方主业及发展规划的;2)对被划转企业财务报告否定、无法表示或保留意见;3)职工分流安置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4)或有负债、划出方债务未有妥善处置方案的。 考点四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14、13、08年)(P419) 1、2、无偿划转或间接转让等方式进行。 (一)证券交易系统转让
1.事后报备:事后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备案。
1)总股本不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比例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超过10亿股,连续三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净转让股份的数量未达到5000万股或总股本的3%;2)不涉及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二)协议转让(P420)
1.经省级或省级以上国资委批准后,也可不披露拟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直接签订转让协议情形:1)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2)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资产重组,在其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4)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国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国有股东因接受要约收购方式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6)国有股东因解散、破产、被依法责令关闭等原因转让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
2.控制受让人应为法人:1)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持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2)具有明晰的经营发展战略;3)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3.国有股东协议转让最低价格不得低于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的90%。 4.拟现金支付股份,5个工作日内收取不低于转让收入30%的保证金,其余应在过户前结清。 考点一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4年) (一)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概念(P422)
1.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指中央企业境外以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的国有权益。 2.中央企业: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二)境外出资管理
1.收购、兼并境外上市公司以及重大境外出资行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国资委备案或者核准。 3.境外出资形成的产权应当由中央企业或者其各级子企业持有。
4.中央企业应当将境外企业纳入本企业全面预算管理体系,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应当严守套期保值原则。 (三)境外投资管理(P424)
1.中央企业应当根据境外投资规划编制年度境外投资计划,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送国资委。 2.中央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特殊:
1)申请请示;2)决策文件;3)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等相关文件;4)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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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防范报告。提示:国资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四)境外国有产权转让(P425)
1.境外国有产权转让,由中央企业决定或者批准。控制方式变更应报国资委审核同意。
2.境外国有产权转让价款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约定支付,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分期须提供担保。 (五)境外企业管理(P426)
1.中央企业是所属境外企业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境外企业应当定期向中央企业报告。
2.非金融类境外企业不得为其所属中央企业系统之外的企业进行任何融资、拆借资金或者提供担保。 (六)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P426)
1.境外企业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中央企业(不是国资委)核准:
1)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或变更企业组织形式;2)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发行公司债券或者股票等融资活动;4)收购、股权投资、理财业务以及开展金融衍生业务;5)对外担保、对外捐赠事项;(6)重要资产处置、产权转让;7)开立、变更、撤并银行账户。
2.境外企业发生以下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报告中央企业;影响特别重大的,应当通过中央企业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1)银行账户或者境外款项被冻结;2)开户银行破产;3)重大资产损失;4)重大突发事件;5)受到所在国(地区)监管部门处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 考点二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13年) (一)财政部门是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
2.金融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批准其所属企业或者企业的部分资产实施无偿划转的;2) 未造成国有股权比例发生变动的,对相关的资产可以不进行评估。3)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4)上市公司可流通的股权转让。 第十一章 反垄断法律制度4
考点一 反垄断法的适用范围(P439)
1)经营者(行①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行业协会:价格联盟);②滥用市场支配地业协会) 位;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3.反垄断法适用除外
1)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2)农业生产中的联合或者协同行为。3)对于铁路、石油、电信、电网、烟草等重点行业,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其垄断性经营权。
考点二 相关商品、地域和时间市场。(P441)(14年)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分析视角:包括需求替代和供给替代两个视角,其中需求替代为主要分析视角。 1.界定相关商品市场: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需求 证据。②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③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④商品的销售渠道。⑤其他重要因素。如消费者的偏好等。 ①经营者的生产流程和工艺;②转产的难易程度;③转产需要的时间;④转供给 产的额外费用和风险;⑤转产后所提供商品的市场竞争力;⑥营销渠道。 2.界定相关地域市场
①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者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需求 买商品的证据。②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③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④地区间的贸易壁垒。⑤其他 供给 其他地域的经营者供应相关商品的即时性和可行性 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