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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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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若干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马政[2009]87号 【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的通知

(马政[2009]87号)

当涂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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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提高城市防空防灾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三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以建为主、应建尽建的方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规划区(含各类开发区、新区、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降低防护标准。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住房和建设、财政、物价、消防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

各类园区应将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列入开发建设范畴,纳入建设管理工 2 / 3

作流程,确保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依法全面落实。

第六条 城市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地下交通干线应当重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的地下防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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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马鞍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若干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马政[2009]87号【发布部门】马鞍山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2.30【实施日期】2009.12.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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