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给水排水构筑物在施工中加强管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和工业给水排水构筑物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水排水构筑物。
第1.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必须按设计要求和施工图纸施工,变更设计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同意。
第1.0.4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劳动保护、防火、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第1.0.5 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施工准备
第2.0.1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错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
第2.0.2条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充分掌握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现场地形及现有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情况; 二、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 三、气象资料;
四、工程用地、交通运输及排水条件; 五、施工供水、供电条件;
六、工程材料和施工机械供应条件;
七、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资料、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应掌握 地表水、冰凌的资料。
八、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它情况和资料。
第2.0.3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
署、施工方法、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施工计划及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等对主要施工方法应分别编制
施工设计。
第2.0.4条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降低成本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措施,并应根
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一、对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
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二、在寒冷地区冬期施工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三、在地表水水体内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讯、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
保护措施;
四、对沉井和基坑施工排水,应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
护措施。
第2.0.5条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时,应按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后浅的顺序施工,并应防止各构筑物交叉施工
时相互干扰。对建在地表水水体中、岸边及地下水位以下的构筑物,其主体结构宜在枯水期施
工;对抗渗混凝土宜避开低温及高温季节施工。 第2.0.6条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作出总体布置。对不宜中
途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
用动力和设备。 第2.0.7条 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 二、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及轴线控制桩必须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临
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两个;
三、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
应经常校核;
四、已建构筑物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及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第2.0.8条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0.8的规定。
施工测量允许偏差 表2.0.8
注:①L为水准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②n为水准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第三章 围堰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围堰应编制施工设计,其构造应简单,符合强度、稳定、防冲和抗渗要求,并应便于施工、
维修和拆除。
第3.1.2条 围堰的施工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围堰平面布置图;
二、河道缩窄后过水断面的壅水和波浪高度; 三、围堰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 四、围堰断面施工图; 五、板桩加工图;
六、围堰施工方法、施工材料和机具; 七、围堰拆除方法与要求; 八、安全措施。
第3.1.3条 围堰类型的选择应根据河道的水文、地形、地质及地方材料、施工技术和装备等因素,经综
合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
围堰的选用范围 表3.1.3
注: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适用于土质透水性较小的河床。
第3.1.4条 土、草(麻)袋、钢板桩围堰的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0.5-0.7m;草捆土围堰
顶面高程宜高出施工期间的最高水位1.0~1.5m。
第3.1.5条 围堰施工和拆除,不得影响航运和污染临近取水水源的水质。
第二节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
第3.2.1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填筑前,应清除堰底处河床上的树根、石块、表面淤泥及杂物等。
第3.2.2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应采用松散的粘性土,不得含有石块、垃圾、木料等杂物,冬期施
工时不应使用冻土。
第3.2.3条 土、草捆土、草(麻)袋围堰施工过程中,对堰体应随时进行观察、测量,如发生滑坡、渗漏、
淘刷等现象时,应分析原因,及时采取加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