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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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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9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定要求,遵循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结合厦门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情况编制而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及一切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城市规划法定图则、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按本规定执行。建设工程用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五条 根据厦门市建设实际和厦门市城市总体规划,厦门市城市规划区划分为特别控制区和一般建设区。城市旧区、城市特别控制区及规划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区域必须编制详细规划、城市设计或法定图则,并经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否则不得进行项目立项、设计、审批、建设。

第六条 各类专业性用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应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和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规划编制

第七条 厦门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第八条 厦门市城市法定规划编制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城市特定地区的规划应编制法定图则。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层次应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市规划部门负责具体的组织编制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包括:

1、城市规划区范围;

2、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3、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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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5、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6、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7、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害防护规定;

第十条 近期建设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编制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发展时序,不得违背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十一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空间布局; 2、确定近期交通发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3、确定各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安排; 4、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

5、确定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

6、确定控制和引导城市近期发展的原则和措施。

第十二条 厦门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各分区规划的范围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组团和布局结构确定,其边界线应参照河流、海域、山脉、道路等地形地貌的分界并结合行政区划确定。

第十三条 分区规划的内容应包括:

1、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

2、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线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3、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控制原则;

4、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控制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行管线综合; 5、确定城市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交叉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路线走向及控制范围,确定主要停车场规模与布局;

6、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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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专项规划由市规划部门或会同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包括道路交通规划、给水排水工程规划、供电工程规划、电信工程规划、燃气工程规划、绿地系统规划、防卫设施工程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等。

第十五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或会同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2、确定各地块的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

3、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

4、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的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5、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

6、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7、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强制性内容;

8、控制性详细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部分组成,规划说明﹑基础资料和研究报告收入附件。

第十六条 城市重点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一般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区人民政府、政府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或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对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4、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5、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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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共62页文档

厦门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有效地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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