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系统、生产工艺、主要设施设备、重大灾害因素(露天煤矿爆破参数、边坡参数)等发生重大变化,由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重点辨识作业环境、生产过程、重大灾害因素和设施设备运行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重新编制或修订完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启封火区、排放瓦斯、探放水、过空巷、更换大型设备、采煤工作面初采和收尾、搬家倒面、掘进工作面贯通前,突出矿井过构造带及石门揭煤等高危作业实施前,露天煤矿抛掷爆破、大型设备检修,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应用前,连续停工停产1个月以上的煤矿复工复产前,由分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重点辨识作业环境、工程技术、设备设施、现场操作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风险。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作为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依据。
——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涉险事故、出现重大事故隐患,或全国煤矿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由矿长组织相关人员对本矿存在的类似安全风险进行专项风险辨识,并确认管控措施是否存在漏洞、盲区。补充完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并制定相应的管控措施,辨识评估结果用于指导修订完善设计方案、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
专项辨识完成后,应补充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5.1.5 风险类型
煤矿应按照可能导致的事故及伤害类型,将辨识出的风险划分为不同的风险类型,一般包括:物体打击、运输、机械伤害、起重伤害、触电、淹溺、灼烫、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水灾、放炮、火药爆炸、瓦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它爆炸、中毒和窒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煤尘爆炸、职业病伤害及其它。
[注:参照GB6441-1986和《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事故类别划分]
5.1.6 辨识方法
安全风险的辨识方法宜结合使用以下方法: ——安全检查表法(参见附录A.2); ——经验分析法(参见附录A.3); ——作业危害分析法(参见附录A.4)。 5.2 安全风险评估 5.2.1 评估方法
风险评估方法可采用但不限于以下方法: ——风险矩阵分析法(参见附录B.1);
——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参见附录B.2)。 5.2.2 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四种颜色标示,并结合矿图制作安全风险四色图。风险点的风险等级按风险点内风险的最高级别确定。
5.2.3 重大风险认定
煤矿有《重大风险认定情形》(参见附录E)中情况之一的,应直接确定为重大风险。除此之外,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风险评估方法(5.2.1)辨识评估其它重大风险,共同构成煤矿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5.3 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煤矿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各专业要求等,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措施。管控措施需遵循安全、可行、可靠的原则,可从以下方面制定风险管控措施:
——工程技术; ——安全管理; ——人员培训;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煤矿针对重大风险应编制重大风险管控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重大安全风险清单、管控措施、资金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管控时限、应急处置等内容。
煤矿应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区域设定作业人数上限,人数应符合有关限员规定,入口显著位置悬挂限员牌板。
5.4 分级管控 5.4.1 管控层级
按照煤矿管理层级,逐一分解落实安全风险管控责任。上一级负责管控的风险,下一级必须同时负责管控:
——重大风险由煤矿矿长管控;
——较大风险由分管负责人和科室(部门)管控; ——一般风险由区队(车间)负责人管控; ——低风险由班组长和岗位人员管控。 5.4.2 分专业、分区域管控
对安全风险进行分专业、分区域管控:
——分专业管控:各专业的较大及以上风险由该专业分管负责人和分管科室(部门)管控;
——分区域管控:各生产(服务)区域(场所)的风险由该风险点的责任单位管控。
5.4.3 管控组织
煤矿应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工作。检查周期及范围如下:
——矿长每月组织一次针对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安全检查,检查重大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和管控效果,检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检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一次针对分管范围内安全风险管控情况的安全检查,检查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监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班组和岗位作业人员熟知岗位风险告知卡,在作业过程中随时关注和岗位相关安全风险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上报;
——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执行煤矿领导带班制度,跟踪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5.5 管控清单
煤矿年度风险辨识评估后,应编制矿长、分管负责人和技术管理部门、区队的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内容主要包括:风险点、辨识对象、风险类型、风险描述、风险等级、管控措施以及责任岗位。
6 隐患排查治理
6.1 隐患分级
煤矿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6.1.1 重大隐患
重大隐患判定依据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判定。
6.1.2 一般隐患
除重大隐患之外的为一般隐患,为便于隐患管理,煤矿可根据集团或本矿的实际情况将一般隐患等级进行细分。
6.2 隐患类型与专业
隐患类型参照风险类型(见5.1.5)划分。隐患专业划分:井工煤矿按照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和其它等专业划分;露天煤矿按照钻孔爆破、采装、机电运输、排土、边坡、疏干排水等专业划分。
6.3 排查组织
煤矿应根据组织机构确定不同的排查级别,一般包括:矿级、科室(部门)级、区队(车间)级、班组岗位级。
煤矿应组织人员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隐患排查工作可与风险管控工作相结合。排查周期及范围如下:
——矿长每月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生产组织单位(区队)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排查前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排查时间、方式、范围、内容和参加人员;
——煤矿各分管负责人每半月组织相关人员对分管领域进行一次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
——生产期间,每天安排管理、技术和安监人员进行巡查,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班组和岗位作业人员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6.4 隐患治理 6.4.1 治理措施
能够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当班采取措施,及时治理消除,并做好记录;不能立即治理完成的事故隐患,明确治理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措施、资金、时限,并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由矿长按照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的原则,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并将治理方案按规定及时上报。对治理过程危险性较大的事故隐患(指可能危及治理人员及接近治理区人员安全,如爆炸、人员坠落、坠物、冒顶、电击、机械伤人等),应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治理过程中现场有专人指挥,安监员现场监督,并设置警示标识。
排查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后,及时向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并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常务机构报告。由矿长组织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治理方案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采取的治理方法和措施; ——经费和物资;
——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治理的时限;
——治理过程中的风险管控措施(含应急处置)。 煤矿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6.4.2分级治理
煤矿应根据隐患的等级实行分级治理。重大隐患由矿长牵头治理,一般隐患根据治理难度和涉及范围,确定责任单位及人员。
6.4.3隐患验收销号
——煤矿自行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完成治理后,由煤矿指定部门、人员负责验收,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
——负有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按照煤矿自身发现隐患治理的流程销号后,还应采用书面或信息化手段报告发现部门或其委托部门(单位);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复产复建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16〕12号)执行。
6.4.4事故隐患督办
制定、执行隐患提级督办制度,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以及验收未通过的隐患应提级督办;对于重大隐患煤矿和属地监管部门应予以挂牌督办,指定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治理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予以销号,解除挂牌督办。
6.5 隐患台账
煤矿应对隐患排查的结果进行记录,建立隐患台账(参见附录D),跟踪隐患治理的全过程。
煤矿隐患台账内容主要包括:排查日期、排查类型、排查人、隐患地点(风险点)、隐患描述、专业、隐患类型、隐患等级、治理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治理期限、销号日期等。
6.6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
煤矿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制度,对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考核,结果应纳入月度绩效考核。
7 分析与总结
煤矿矿长每月应至少组织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生产、技术等业务科室(部门)责任人和生产组织单位责任人(区队长)召开一次月度分析总结会议,会议内容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