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办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
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办各科室使用预算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办各科室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办财务室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
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办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
排等。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要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改委意见后,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按程序严格审批。
第十三条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
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
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二十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