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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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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条例》第23、24条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下面来详细看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规定。

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1)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

软件著作人享有对软件作品公开发表权,未经允许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擅自发表特定的软件作品。如果实施这种行为,就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表权。

(2)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的构成主要是行为人欺世盗名,剽窃软件开发者的劳动成果,将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假冒为自己的作品而署名发表。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这种行为,不管其发表或者登记该作品是否经过软件著作人的同意,都构成侵权。此种行为主要侵犯了软件著作权的开发者身份权和署名权。

(3)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

此种侵权行为发生在软件作品的合作开发者之间。作为合作开发的软件,软件作品的开发者身份为全体开发者,软件作品的发表或者登记权也应由全体开发者共同行使。如果未经

其他开发者同意,又将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独创作品发表或者登记,即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4)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

这种行为是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作品上添加自己的署名,或者替代软件开发者署名以及或者将软件作品上开发者的署名进行涂改的行为。这种行为侵犯了软件著作人的开发者身份权及署名权。此种行为与第 (2)条规定行为的区别主要是对已发表的软件作品实施的行为。

(5)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

此种行为是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修改权、翻译权与注释权。对不同版本计算机软件,新版本往往是旧版本的提高和改善。此种提高和改善应认定为是对原软件作品的修改、演绎。

此种行为应征得软件作品原版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构成侵权。如果征得软件作品著作人的同意,因修改和改善新增加的部分,创作者应享有著作权。

对系职务作品的计算机软件,参与开发的工作人员调离原工作的开发单位,如其对原开发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进行修改、提高,应经过开发单位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软件程序员接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完成一个软件,又接受第二个单位委托开发功能类似的软件,仅将受第一个单位委托开发的软件略作改动即算完成提交给第二个单位,此种行为也构成侵权。

二、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

《软件条例》第24条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使用权中的复制权。计算机软件的复制权是计算机软件最重要的著作财产权,也是通常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的对象。这是由于软件载体价格相对低廉,复制软件简单易行效率极高,而销售非法复制的软件即可获得高额利润。因此,复制是常见的侵权行为,是防止和打击的主要对象。当软件著作权经当事人的约定合法转让给转让者以后,软件开发者未经允许不得复制该软件,否则也构成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2)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

此种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或其合法受让者的发行权与展示权。

(3)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

所谓技术措施是软件权利人为防止他人未经许可对受保护的软件加以利用而采取的防止复制、传播的技术手段,如加密、防复制技术等。

(4)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是指识别软件,软件的作者、对软件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软件使用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软件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软件向公众传播时出现。权利管理信息除了宣示权利以及使用作品的条件之外,还与技术措施一起为作品的保护提供了另一条途径,即合同法的保护。据此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起版权之外的合同关系。权利管理信息不仅能够识别权利人,而且能够按预定条件许可用户使用,查找侵权行为,以及监控用户使用作品的行为。如果这些权利管理信息被他人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会给权利的正常行使制造障碍,使权利人遭受损失。由于规避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电子信息行为本身并非直接复制作品的侵权行为,只是属于为他人的侵权提供便利的行为,故此类侵权行为以故意为要件。

(5)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

非法持有软件复制品的人,在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修改、翻译、注释、部分或者全部复制、或向公众发行、展示软件作品,同时也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办理软件作品的许可使用或转让事宜,自然也不能因此而获得报酬。如有上述行为,就构成了侵权。其侵权行为主要以向他人提供备份复制品、修改后的文本,以及因此而获得报酬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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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软件条例》第23、24条列举了一些具体的侵权行为和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下面来详细看看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规定。一、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根据《软件条例》第23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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