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流程完整版
01、编制房屋征收计划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上一级房屋征收部门《关于上报本年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的通知》编制上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计划。
上报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用途,征收非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征收住宅建筑面积及户数,征收补偿资金,提供产权调换房屋面积(要区分住宅和非住宅)
建设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在每年召开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前,应当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02、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建设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的审查意见。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费用的预算结果向财政部门发函,要求财政部门出具征收补偿专项资金足额到位的证明(附银行出具的专户存储证明)。
建设项目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的,项目建设单位需要拿到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部门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03、房屋征收部门审查资料
房屋征收部门收到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征收申请及材料后进行审查,出具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审查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并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04、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人民政府审查后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四至,要求不得实施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用途;办理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
办理工商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等)。
公告应抄送同级民政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事业单位登记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不超过一年,通知内容大体与公告一致。
05、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一般是街道办、居委会)签订房屋征收委托协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委托事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活动。
06、房屋和土地情况调查摸底
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租赁等情况进行摸底,并查阅房屋权属登记资料。
自然资源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会同城管等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