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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本质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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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本质哲学

目前,美学界对美的本质尚无一致的结论。因此,关于美的本质的探讨,依然还有必要。

探讨美的本质,先要明确什么是事物的本质。就客观性来说,本质是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的独有的规定性(或曰特有属性的集合);就人的认识来说,本质是对这种独有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这种反映形成概念,需用定义表述。根据逻辑学的原则,定义应符合“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这一公式。其中的“种差’,即是在“属”中显示独有的规定性的最经济的表达形式。寻求美的本质,质言之,也就是要寻求美之所以成为美的质的独有的规定性。美,作为一种存在,其区别于他事物的规定性是独有的,所以,我们所寻求出的美的本质,也应该是唯一的。 有学者认为,美的本质不可能有终极结论,因为人对事物的认识是永无穷尽的。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诚然,人对物质的有无穷层次的事物,认识永难穷尽,永无终极。但是,人对“锁定”的事物对象的某一层面、某一性质,对事物间的非物质性存在,如成分结构、长短轻重等等,认识是可形成终极结论的。美,作为可找到固定层面(参见后表)的一种事物的属性,具有自身稳定的质的规定性,当人们排除其词性级次变动不居的干扰把它置于本原的事物属性的角度进行观照时,其本质是能被最终揭示的。

本文认为,美在本质上是事物的一种关系属性。下面,分四个部分来探讨。 一首先,我们对美的本质进行初步的推导。

美是怎样形成的呢?不难想见,善恶美丑的形成,无一不和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善恶,主要形成于心理动机与伦理道德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伦理道德正价值取向的,谓之善;违逆人类伦理道德正价值取向的,谓之恶。美丑,主要形成于感性特性与情感喜恶有关的对象:吻合人类情感喜好正价值取向的,谓之美;违逆人类情感喜好正价值取向的,谓之丑。可见,善恶美丑都是对象因与人类的价值取向有关而形成的属性(逻辑学上亦称属性概念),即关系属性。美,本质上就是事物的一种关系属性。

关系属性,是笔者新提出的概念。这一概念,既不等同于“关系”,也不是源自于洛克的“第二性质”,更不是关系双方的“中介物”,而是与内部属性相区别相对举的概念。本文认为,事物常见的直接属性(第一层面属性),有两大类:一类是事物不与他事物相关即能独自具备的属性,如金质、圆状等等,可称之为内部属性;一类是事物与他事物相关形成的属性,如大、合、甜、典型等等,可称之为关系属性。美同大、合、甜、典型及前面所列举的丑、恶、善等等一样,是事物的一种关系属性。

显然,美不可能是“美的对象”本身,也不可能是内部属性。如果美是内部属性,就无法解释内部属性没有改变的同一事物,有时是美的对象,有时却不是美的对象。由此可以推断,美只能是事物与另外的存在相关而形成的关系属性。 美会是事物与何种存在相关形成的关系属性呢?如前所述,这种存在就是我们人类。我们人类,也是不以人的感觉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以往,有许多学者认定美与人类存在有关,但通常只把二者看成主客体的关系,而没有意识到美的形成需要两种“客观存在”。狄德罗虽提出了“美的关系”说,但论及人与美的关系时,强调的就只是唤醒的察知关系。①其实,客观的美如同两个物体形成的“大”、“合”一样,其存在不依赖于主体人的察知。

我们人类的存在,具有多种属性,不可能每种属性均与美的形成有关。我们可以发现,也可以体会到:凡是公认的美的事物,总是有相应的特性(多为内部属性)是非常契合人们意念愿望的指向的;事物之所以美,也必有高度吻合人们意念愿望指向的特性。事物的特性,人们的指向性,二者高度和合,事物就形成了美。可知,美的形成与人有关,实质上是与人类的意念指向有关。

由于美是关系属性,可以想见,美不是物质,也不是物质的某种形式或性质。所以,美是不可能在单一的对象上直接被我们“摄影、复写”的。我们常见的风景画或美人照片,直接显现的只是内部属性,即对象形成美的条件,而不是理论意义上的美的本质。这好比“大”这种关系属性,并不就是单一物体的体积一样。人们反映关系属性,一般要反映关系各方的相应特性。如反映“大”,至少还要反映另一物体体积,或以某一体积作中介。据此可知,反映美时,主体既要反映对象的特性,又要反映人类意念正方向的指向性。所不同于反映大、齐等关系属性的是:反映美时,主体人通常在心目中留存了或已输入了或产生了代表人的一方的指向性,有时,审美对象也能在大脑中诱发人的指向性,不需临时再从外界摄入大脑。从这个意义上看,当人们缺少能留存或产生指向的艺术素养时,就不能反映到艺术美;当人们因指向消失(如丰子恺所言产生“实现的悲哀”)时,主体也难反映到美。可见,这种留存或产生,往往成了主体反映美的前提条件。但是,审美的这种前提条件并不是美在主体之外存在的前提条件。美形成的条件与主体反映美的条件,二者从哲学意义上看是不同的。

美虽然是和人有关的关系属性,但美并不是由人的一方主观决定的。在本文美的本质的定义中,社会人们一方是一种客观存在,是“美”赖以构成的客观因素,处在被反映的地位,而不是主体(在哲学上看,我们只能以反映者和被反映者来分划主体客体界限)。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的一方不能作审美的主体。事实上,在形成美和反映美的过程中,社会人的一方往往是一身而二任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种一身而二任,将美形成和存在的客观性和审美的主观性等同起来。

黑格尔曾将理念当作真,将真等同于美。④其实,“真”是人的认识反映因与实际相符而形成的一种关系属性。美不等于真,美也不等于善。如前所述,“善”

是人的心灵因其动机意图契合社会的道德功利而形成的关系属性。可见,真、善、美虽可集于一体,但却是彼此不同的关系属性。

现在,盛行“美是自然的人化”、“美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比”等提法。事实上,人的意识或“本质力量”虽可通过实践物化或曰外化在自然或其他对象上,审美中主体的意识意向虽可渗透并作用于头脑中的“映象”对其进行能动性加工,可对“映象”自我完善(如“情人眼里出西施”),形成如同意向外射的“移情”现象,人们虽也可在作品中“反观自身”,但是,将此类现象泛泛地冠以“人化”、“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名称作为美的本质,从逻辑上看,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即使确有某些人化、对象化能形成关系属性美,但也决不可反过来说人化、对象化就是美的本质。

由于美是对象特性因吻合了人们喜好的意向极致而形成的,那么,就可明白爱美为何会必然是人的天性、审美为何会产生欣喜愉悦。这种欣喜愉悦,是反映其他关系属性所少有的,它往往淡化美被反映判断的理性色彩。尽管如此,只要不是因经验而省略,反映美如反映大、小、轻、重一样,理性判断仍是必要的环节,人们将反映美称为审美,仍是恰当的。同时,我们还可想见,审美中,如无省略,客体状态的相与存在、同向和合,要在主体大脑中“再现”(可产生能动的迎合),美才能被判断被反映到。中外许多美学家凭理论直觉意识到了这一点:美没有物质的“形象”直接映入大脑,反映美终归是一种判断。但是,他们不理解美的本质是一种关系

于是,他们对美的客观性百思不得其解,对美的本质百思不得其解,只能反求诸己,认为美即美感,美是评价,美在心中,美是主客观的统一。现在,如果大家都明白了美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属性,这些疑云就可望消散。

三现在,对美的基本形态择要分析,以印证美的本质都是一种关系属性。 一些美学书籍将优美、崇高、悲剧、喜剧称作美的基本形态(或曰美的范

畴)。限于篇幅,本文暂只分析这四种美的基本形态,以此进一步阐明所有的美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关系属性。

四种美的基本形态,实为两组:优美和崇高:悲剧和喜剧。我们可以通过对人类精神心理的辩证辨析,阐释它们形成的原因和它们作为美的形态本质上都是关系属性的实质。

优美和崇高美的产生,与相应的人类精神心理的正方向指向有关。人类的精神心理,通常具有辩证的相反相成的貌似互逆的两个正方向指向:一是仁爱万物,怜惜怀柔,喜好娇弱玲珑圆润幽娴柔嫩;一是凌轹一切,征服超越,崇尚博大雄浑刚强勇武威烈。事物有特性契合指向之前者,形成优美之美;事物有特性契合指向之后者,形成崇高之美。由此可见,优美与崇高之美,本质上也都是事物的关系属性。

美本质哲学

美本质哲学目前,美学界对美的本质尚无一致的结论。因此,关于美的本质的探讨,依然还有必要。探讨美的本质,先要明确什么是事物的本质。就客观性来说,本质是事物之所以成为自身的独有的规定性(或曰特有属性的集合);就人的认识来说,本质是对这种独有的规定性的正确反映。这种反映形成概念,需用定义表述。根据逻辑学的原则,定义应符合“被定义项=种差+邻近的属”这一公式。其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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