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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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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标准化

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指导全省纺织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二、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纺织生产企业(不含化纤生产企业)。 三、全省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安全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应当按照《山东省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考评标准》)的要求,采用资料核对、抽查考核和现场查证的方法进行。其中:

基础管理考评部分,对人员抽查考核数量不少于现场(或在册)人数的3%; 设备设施安全考评部分,按设备设施及物品的分类拥有量(H)比例抽样: 1.H≤10,抽100%。 2.10<H≤100,抽10台。 3.100<H<500,抽10%。 4.500≤H≤1000,抽50台。 5.H>1000,抽5%。

四、安全标准化企业考核得分以1000分为满分。 被考核企业的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目实得分之和×[1000÷(1000-各空项分之和)]。

项目实得分:抽样台数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项目的得分,如三台同样设备A、B、C,分别得分5分、7分、6分,该项目实得分为(5+7+6)/3=6分。

五、安全标准化企业分为两个等级:

二级(省级):考核得分不少于800分; 三级(市级):考核得分不少于650分。

设备设施安全考评各空项分之和超过300分的,不得评为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 企业当年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和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不得参加考评。 六、考核评级的程序:

1、按照《考评标准》的要求,企业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工会参加的考评小组进行自评。

2、企业自评后,形成自评报告,向省或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评申请(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申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的,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复评申请。

3、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的复评申请后,应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专家组进行复评。复评专家组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考评标准》的要求开展复评工作,编制复评报告(复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确保安全标准化企业考核评级工作的质量。

4、符合相应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标准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不符合的,由企业按照复评报告的要求进行整改。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后,向企业颁发相应的证书和牌匾,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公布。

七、安全标准化企业实行分级核准制。三级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二级由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企业存在重特大生产安全隐患,以及消防未经有关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授予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八、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三人)或累计死亡5人以上(含5人),以及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原核准部门撤销其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

九、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和牌匾的样式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十、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获得安全标准化企业称号的纺织生产企业定期组织抽查,并将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

复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级别:

年 月 日

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复评申请表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 编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企 业 概 况 自评得分 申请等级 复评机构 我单位已按《山东省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标准(试行)》进行了自评,现申请复评,企业自评报告附后。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二○○ 年 月 日

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办法

山东省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的要求,指导全省纺织生产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活动,切实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促进企业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二、本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全省纺织生产企业(不含化纤生产企业)。三、全省安全标准化纺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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