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民法学总论作业答案
第一讲 导 论
参考答案]:
1、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民法有普通民法和特别民法之分。
我国民法的法源主要有:(1)法律,主要包括民法通则、民事单行法以及行政法规中的民法规范;(2)行政法规;(3)有权解释;(4)习惯法;(5)判例法;(6)法理;(7)学说。
2、中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
3、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即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与民法相邻近的部门法主要有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等学科。
4、民法学是研究民法的实用法学。民法学的主要内容有:(1)民法法源论; (2)民法方法论; (3)民法解释论。
学习民法学的基本方法主要有:(1)从抽象到具体、从一般到特殊,即按民法典的结构顺序进行学习; (2)从具体到抽象、从特殊到一般,即从具体的事例(或案例)入手进行学习。
5、关于民法的本质有五种不同说法:(1)民法为市民社会的
法;(2)民法为私法;(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4) 民法为实体法;(5)民法的功能。
民法的功能主要五个方面:(1)为现代市场经济活动提供行
为规范;(2)为人权提供基本保障;(3)维护社会公平正义;(4)促进民主政治;(5)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
6、关于民法的本位,有三种不同观点:(1)义务本位。 义
务本位即以义务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对不同身份的人规定不同的义务,以维护身份秩序。(2)权利本位。权利本位是指以权利为法律的中心观念,其立法侧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集中体现为近代民法三大原则的确立,即契约自由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3)社会本位。社会本位是指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法律的中心观
念,其立法集中为契约自由原则之限制、所有权绝对原则之限制、无过失责任原则之采用。
中国民法的本位是以权利为中心,权利本位和社会本位相结
合。
第二讲 民事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1、民事法律关系是现代社会中最重要的一类社会关系,它首先是一种法律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它是一种私法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民事法律关系实际上只是一种法律形式。民事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方面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而民事权利的变动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更的结果。
民事权利的变动的类型主要有:(1)民事权利的发生,包括绝对发生和相对发生,前者有原始取得和善意取得,后者有继受取得或传来取得;(2)民事权利的消灭,包括绝对消灭和相对消灭;(3)民事权利的变更,包括民事权利主体的变更、民事权利内容的变更和民事权利效力的变更。
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主要有:(1)自然事实,包括状态和事件,前者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后者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2)人的行为,是指人有意识的活动,它可分为合法行为、事实行为和其他行为(如防卫过当等)。
3、法律上所谓能力是指法律主体进行活动所应具备的地位或资格。民法上有三种能力,即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它们皆属于强行法。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 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前者一经出生即被认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后者应依法登记才被赋予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又可分为一般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其核心是意思能力,即自然人认识自己行为的动机和结果并凭此决定其正常意思之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民事主体凭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资格,也称侵权行为能力。关于其判断问题,通说认为应以行为时有无意思能力标准,即须以其各个具体的行为审查其有无识别能力,以决定其责任。
4、民事权利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1)以权利所根据的法律为标准可分为公权和私权两类, 民法上的权利属于私权;(2)以权利的标的是否具有财产价值,可将私权分为财产权、非财产 权、 兼具财产权和非财产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三种类型;(3)以“法律上之力”的性质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和变动权三种;(4)以效力所及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两种;(5) 以相互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6)以权利与其主体的关系为标准可分为专属权和非专属权;(7)以是否已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标准可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
5、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而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拘束。与权利的分类相似,义务也可分为公义务和私义务,专属义务和非专属义务,主义务和从义务,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等。
6、民事责任是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自己的违法行为或侵权行为而依法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为民事法律关系之构成要素,它使民事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民事责任是连结民事权利与国家权力之中介,它为一种特别债。
第三讲 物
[参考答案]:
1、民法中的物有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物是指世界中
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狭义的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物是物权关系的客体,也可成为继承权的客体;而在债的关系中,物也往往是给付的标的;在比较法上物往往被看作权利客体的代表。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法中的物可作不同的分类:(1)根据物的可移动性可将物分为动产和不动产;(2)根据物能否重复使用可将物分为消费物和非消费物;(3)根据能否用相同品种、规格、数量等的物加以替换,可将物分为代替物和非代替物;(4)根据物是否特定可将物分为特定物和非特定物;(5)根据物能否分割以及分割是否损害其用途和价值,可将物分为可分物和不可分物;(6)根据物之间的关系可将物分为主物和从物;(7)根据物在流转过程中所受限制的程度,可将物分为融通物和非融通物;(8)根据物在形态上能否独立成为个体以及各组成部分能否独立存在,可将物分为单一物、结合物和集合物。
2、物的构成要件有五个:(1)须可作为权利客体;(2)须为有
体;(3)须为人力所能支配;(4)须有确定的界限和范围;(5)须独立为一体。在现代社会中,物的观念已扩展到:(1)无形之“自然力”;(2)活人之器官;(3)附条件之“空间”,即具备独立之经济价值,并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
3、不动产是指依自然性质或者法律规定不可移动的物,包括土
地及其建筑物。动产是指除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果移动其价值不会减损或灭失的物,如汽车、珠宝、书籍等。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公示方法不同;取得时效期限不
同;可否设立用益物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不同等。
4、从物是指非主物的构成部分而从属于主物,并对主物发挥辅助
作用的物。其构成要件有三:(1)须非主物的成分;(2)须对主物发挥辅助作用;(3)须与主物同属一人。
主物与从物之区分在于首先确定从物,从物之外为主物。区分主
物与从物的意义在于,法律规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
5、融通物是指可为交易标的之物,物大多为融通物,如产品等。
不融通物是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它仅限于公有物(如政府所属建筑物)、公用物(如山川)等。
区分融通物与非融通物的意义在于,以非融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
合同无效。
6、代替物是指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如金钱、农产品、
消费工业品等。非代替物是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代替之物,如土地、建筑物、特定艺术品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仅代替物可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非代
替物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只能作为租赁和使用借贷的标的物。 7、特定物是指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之物,如特定号码之有价证券等。非特定物是指当事人仅依抽象的种类、品质、数量予以限定之物,如金钱、有价证券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法律效果的不同,如关于债之标的、瑕疵担
保等。
8、消费物是指不能重复使用、一经使用即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
之物,如米、谷、烟、酒等。非消费物是指经重复使用不改变其原有形态、性质之物,如衣服、书籍、房屋、汽车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区别借贷、租赁及保管。
9、可分物是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而减少
之物,如货币、米、汽油等。不可分物是指一经分割改变其性质或减少起价值之物,如马、电视机、建筑物等。
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决定多数人之债之属于可分之债或不可分
之债,及决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为现物分割或变价分割。
10、原物是指孳息所从出之物。孳息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孳息又
分为天然孳息(如植物之果实等)和法定孳息(如利息等)。
区分之意义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