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生产经营考核奖
惩试行办法
文号: [1999]中油研字第57号 颁布日期:
1999-02-05 执行日期:1999-02-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使企业全面加强管理,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按照《公司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业企业有关考核的要求,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企业生产经营的考核奖惩,必须遵循以下原则:考核指标核定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做到科学合理、公平公正,以利于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以利润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与配套考核指标相结合,做到突出效益、兼顾全面,引导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实现可持续发展;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做到严考核、硬兑现,有奖有罚、奖惩分明,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倾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油气田企业、炼油化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销售企业和其他直属企业。 二、考核指标体系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建立以利润为基本指标,与有关辅助指标、控制指标相结合的配套考核指标体系。
1.各企业的基本考核指标为一项,即实现利润(亏损企业为控亏额)。 2.各企业的辅助考核指标为一项,即内部上交额。
3.各企业的控制指标为三项:(1)安全生产指标;(2)环保达标;(3)职工总数。 第五条基本考核指标。
企业实现利润,以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核准的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准。
企业实现利润总额等于或大于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目标利润额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亏损企业实际亏损额等于或小于集团公司核定的年度控亏额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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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考核指标。 第六条辅助考核指标。
内部上交额,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和情况,油气田企业的内部上交额由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上交额和储量有偿使用费上交额等构成。炼油化工企业、施工作业企业、销售企业和其他直属企业内部上交额则是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上交额等。
企业内部上交额等于或高于集团公司下达指标的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七条控制指标。
1.安全生产指标。各企业实现安全生产(主要指重大事故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各项指标符合集团公司要求的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2.环保达标。各企业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项排放标准即为达标,否则为不达标。 3.职工总数。以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门核准的企业年度职工总数为准。
企业实际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集团公司年度下达的职工总量控制数为完成考核指标,否则为未完成考核指标。
第八条企业年度各项考核指标的核定,由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同规划计划部、人事劳资部和勘探、开发、炼化、安全与环保等专业部门,充分考虑各类不同企业的情况,在认真研究测算的基础上提出意见,报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统一下达各企业,作为年终考核奖惩的依据。下达的考核指标不能轻易变动,如果当年企业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作适当调整。 三、奖惩
第九条为激励和发挥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必须加大考核奖惩的力度,把完成各项考核指标的好坏同企业的收入分配、经营者和职工的切身利益紧密挂起钩来,在工资分配上不同效益的企业之间要拉开档次,真正体现增利减亏者奖,减利增亏者罚,坚决改变吃“大锅饭”的状况。
第十条在国家对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宏观调控下,集团公司对企业实行年度工资总额与年度考核指标挂钩的办法。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分为三部分:
1.原则上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70%作为基础工资,不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 2.原则上将企业年度工资总额基数的30%作为浮动工资,全额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浮动。 3.企业当年新增工资作为效益工资,全额与企业考核指标挂钩。
第十一条盈利企业完成实现利润指标而未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或盈利企业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但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扣减年度效益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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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企业既未完成实现利润指标,又未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的,年度不兑现效益工资。 盈利企业完成内部上交额指标后,还超额向集团公司上交利润的,可按超交利润额的40%返回企业,作为企业年度效益工资发放。盈利企业转为亏损的,全额扣减企业的浮动工资。 第十二条亏损企业未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控亏额指标的,全额扣减企业的浮动工资。
亏损企业完成集团公司核定的控亏额指标,兑现浮动工资,再实现减亏的,可按减亏额的20%视为企业年度效益工资发放,但其人均年效益工资要控制在盈利企业人均年效益工资的60%以内。
第十三条企业未实现安全生产与环保达标,发生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直接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的,一次性扣罚企业一定额度的工资总额。
第十四条对企业经营者的奖惩。集团公司奖惩的企业经营者是指所属企业的党政一把手。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奖惩,由各企业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原则规定,制订相应办法。
1.对企业经营者实行年度考核奖惩制度。企业经营者的奖金,根据对企业和经营者的考核结果,由集团公司发放,经营者不再在企业领取奖金。对全面完成和超额完成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的经营者,依据企业人均实现利润额或减亏额的不同幅度,分别按集团公司年人均工资水平的一定倍数,由集团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完不成企业年度考核指标的经营者,根据其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程度,给予不同的经济处罚。对企业发生特大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及职工总量失控或未完成下岗分流指标的经营者,要加重经济处罚。对企业经营者年度考核奖惩的结果,集团公司要以适当的方式予以通报。
各企业其他领导成员的奖惩水平,应控制在本企业党政一把手奖励水平的50%―70%。 2.在推进企业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要把企业绩效的考核同企业经营者的任用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全面考核结果决定其升免和任用。对因经营管理严重不善而未全面完成企业考核指标,特别是未完成实现利润(控亏额)指标并新发生亏损或扩大亏损的,除按规定在经济上予以惩罚外,要辅以必要的行政处罚,一年提出警告,两年一般要就地免职,并不能易地任职。如有特殊原因,再另作处理。通过运用经济和行政的手段,对企业经营者进行严格的考核奖惩,以激励经营者更好地履行职责,保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五条鉴于对企业及其经营者的考核奖惩是一项十分复杂、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要会同规划计划部、称务资产部和勘探、开发、炼化、安全与环保等有关专业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规定,结合各类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的考核奖惩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后下发执行。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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