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中国公民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人单位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一)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因历史原因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而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政策仍属划拨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按既有用地性质和功能,可以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参照管理),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 (3)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 (4)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意见; (5)涉及其它专业和行业管理,依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相关部门审批意见; (6)国土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材料; (7)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8)其它需报送的相关资料; 2、属上述情形以外,在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土地使用证,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2008年1月1日审批材料: (不含)之前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可根据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和韶府【2010】52号文有关要求补办;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九条办理。申请人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函及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用地单位独资法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及取得权属的相关批准文件(土地来源的过程材料); (4)项目立项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报告或相关情况说明(针对工业仓储等非房地产类项目); (5)项目环评报告及环保审批意见(针对须取得环评意见的); (6)涉及其他专业和行业管理的,依法律法规和规定须取得的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7)申报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3份)、规划条件技术论证报告(2份)、地块规划条件(5份)及电子文件; (8)申报地块1:500—1:1000地形图(含地籍权属范围红线、各拐点坐标、面积等信息)一式二份及电子文件; (9)规划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视项目具体情况定); 3、凡土地使用权存在权属纠纷、债权债务和查封、抵押、冻结等问题的,或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不得补办。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土地,由土地储备部门收回储备,或待城市发展、建设改造需要时再向土地使用权人征购。 4、凡申请要求改变用地使用性质的,按申请改变用地性质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遗失要求补办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和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 3、附登载已公告遗失的声明报纸及其它证明材料(发布遗失声明须在地级市以上每日发行的报纸上,自声明公告后一个月后受理); 4、城乡规划局认为其它需报送的资料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 属于行政划拨用地,因机构变化等原因申请更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申请报告各一份; 2、原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原件)和地块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市编委及相关部门关于申请单位的身份证明文件; 4、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已出让的土地依法转让,且不改变用地性质和规划条件,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载明有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依法办理转让的相关资料、批准文件,地块需特别注明的情况和事项等资料; 4、转让双方其它相关协议、要求和需要说明的材料; 5、受让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6、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通过司法程序的取得的建设用地,需要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提交以下资料: 1、按要求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申请报告各一份; 2、该地块原批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条件(原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有效执行文件; 4、申请人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5、城乡规划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凡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一律不予直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登记和变更。根据市政府批准,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对其征用、收购,并按城市规划要求重新办理用地规划许可。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延期和续办 应提交以下资料: 1、按规定填报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和说明需延期原因申请报告一份;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和规划条件及相关资料、批准文件等; 3、确因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的因素,使原证超过有效时限且又超过办延期时间,在其它条件均未改变的情况下,可申请续办。续办项目应补充特殊原因和不可克服因素的证明材料。 4、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根据城市规划要求进行分解或合并,除按照土地出让方式提交相应资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单位意见; 2、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块规划条件等相关资料 3、符合资质条件的规划编制单位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解或合并的规划意见; 4、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材料; 5、符合城市测量规范且精度不小于1:1000的地形图及拟申请发证用地范围; 6、城乡规划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在我局相关审批环节中已提交的材料(需经核实),不需再重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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