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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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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单位之间相互为对方所欠各种债务垫付的货币资金支出,向公司划账后要求抵交货币的,应双方签证书面材料报财务管理中心核对,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100%货币。

2、各单位之间发生各种设备、物资往来调拨,向公司要求划账抵上交货币的,双方签订书面资料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50%货币。

3、专业分公司向土建分公司划账后要求抵交货币的,经双方协商签订书面资料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按划账额的50%抵交专业分公司货币,同时收取土建分公司划账额50%的货币。

第二十六条 基层单位可抵交年度货币指标的因素

1、经公司批准购置属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或工程建设等资本性支出。 2、经批准为公司垫付的款项。 3、按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的抵交情况。

基层单位发生抵交货币上交指标的事项,应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由总会计师签字批复,方可在年度指标内抵减。

第五章 基层单位对各项目的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司要求各基层单位对所属各项目部的资金回收、分配、使用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全面监控,重点扶持,协调有力。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单位由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资金的筹集、上交、分配和协调使用。项目经理是向建设单位回收工程款的第一责任人,分公司经理应密切配合项目经理回收工程款,并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对工程款及其各项经营收入的回收,必须持盖有财务专用章的收据或发票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用非财务部门出具的任何手续向建设单位收款,严禁打白条向业主收款。

第三十条 项目部不得在当地商业银行(含储蓄所)开设账户;不得从分公司套取大额现金(10000元以上)存入储蓄所;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从建设单位直接收取现金或转移资金;不得和建设单位串通一气,不拨、缓拨或少拨工程款或由业主直接代付款项;特殊款项需由业主直接代付的,必须事前书面请示分公司经理,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工程规模和距离远近核定给项目部5000-10000元的定额备用金,用于日常小额支付,项目部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现金,并做到报账及时。原则上分公司不给各项目留有直接向甲方收款的发票或收据,特殊情况确需留用的,分公司应严加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部每一笔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由分公司经理签字批准,分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后办理支付。

第三十三条 严禁项目部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并支付利息,如有特殊情况需短期小额融资时,分公司以书面形式报公司审批,批准后方可进行,并报资金中心备案,融资款项纳入分公司核算体系。未经审批擅自融资属个人行为,由融资者个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的工资一律由分公司劳资部门统一造表,分公司财务部门通过资金中心代发或以现金发放。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对所属项目资金分配和使用,都必须做到监督管理到位,对项目资金收支管理失控的,公司将追究分公司经理和分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商业银行账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资金中心负责公司范围内所有商业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监管,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分公司须在资金中心开设内部结算账户,其发生的一切对内对外资金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资金中心办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未经公司批准一律不得以任何方式擅自到商业银行开设账户。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需在当地开设临时账户的,应向资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总会计师批准后开立的临时账户同样纳入资金中心管理。若发生以上擅自行为将追究该单位经理和财务科长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资金中心负责做好银行账户的使用及管理工作,定期进行账户年检、银行对账和清理闲置账户,防止“久悬户”的产生。

第三十九条 由于法律纠纷导致银行账户冻结的,由资金中心负责与银行联系,会同法律事务部门,迅速查明原因,并督促当事单位尽快协商解决,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打造阳光账户。

第七章 资金中心内部结算办法

第四十条 公司资金中心统筹管理全公司的各种资金,坚持资金“所有权不变、支配权不变”的原则,充分调剂内部资金余缺,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从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备料款、预收款、进度款、竣工清欠款以及其他款项,必须及时、全额进入资金中心的商业银行账户。对于以电子汇款形式收取各种款项的,各单位要及时通知资金中心查收,保证资金的安全与高效周转。现金收入要及时交存资金中心或资金中心管辖账户,不得坐支现金,杜绝资金体外循环。

第四十二条 资金中心实行先存后支的原则,各单位收款必须在资金到账后方可支配使用,不得恶意透支。对外资金支付必须先向资金中心报送资金支付申请表、内部转账支票或内部转账支票汇总表,经资金中心审批、确认后,由资金中心与分公司开具的支付凭证认真核对,如实支付。

第四十三条 进账资金的分配顺序为先扣划欠交的社会保险、三钢塔机费用、借款利息、到期借款本金,再扣划欠交货币指标款,如有结余划转到分公司账户。

第四十四条 对外支付款项应填写资金中心资金支付申请表和内部转账支票,资金支付申请表要求,由分公司经理、财务科长、出纳签字后上报,签字不齐全的资金支付申请表,资金中心将不予接收。资金中心依据支付申请表通过网银系统支付或兑换商业银行支票支付,公司各单位之间的内部结算,一律使用内转支票,由资金中心转账办理。

第四十五条 外阜单位根据需要在商业银行开通资金结算卡业务,资金结算卡功能仅限于现金提取。各单位使用现金需签发内部现金支票到资金中心,资金中心将款项划转至各单位资金结算卡,由需用单位提取。大额取现必须事先向资金中心上报用款计划并说明用途,方可办理。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每月5号向资金中心报送对账单,及时核对存款余额,未达账项应及时调整并应做出银行余额调节表,银行余额调节表要求归档。

第四十七条 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必须使用统一印制的资金中心内部结算凭证。内部票据的管理与使用视同于社会金融机构银行票据,各单位应认真填制,妥善保管,不得私自销毁。

第四十八条 根据公司经济往来结算的需要,资金中心印制了内部现金交款单、资金中心进账单、内部现金支票、内部转账支票和特种转账凭证五种票据:

(一)内部现金交款单,是各开户单位向资金中心交存现金业务的凭证。

(二)资金中心进账单,是各开户单位向资金中心交存现金以外的收款时填制的凭证。

(三)内部转账支票,用于各开户单位通过资金中心对外支付款项以及内部单位之间的款项结算。

(四)内部特种转账凭证,用于社会保险金、三钢塔机费用、内部借款本息及货币上交款的上划或下拨。

(五)内部现金支票,用于各开户单位从资金中心提取现金业务。

第八章 银行授信管理及内部信贷管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统一对外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银行授信额度由公司统一申请、统一掌握使用。公司对授信使用应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统一调度,统一管理,集中筹措。

第五十条:各分公司及基层单位未经授权不得办理银行综合授信业务。 第五十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资金中心在资金管理上的“统一管理,集中控制,协调余缺,保障运营”的职能,公司实行内部借款有偿使用、上交与借款收支两条线的信贷管理制度。

山西一建资金管理办法

1、各单位之间相互为对方所欠各种债务垫付的货币资金支出,向公司划账后要求抵交货币的,应双方签证书面材料报财务管理中心核对,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100%货币。2、各单位之间发生各种设备、物资往来调拨,向公司要求划账抵上交货币的,双方签订书面资料报财务管理中心,资金中心对垫付单位按100%抵交货币指标,同时收取对方50%货币。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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