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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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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实现资金的内部调剂融通,加快公司转型跨越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 公司资金管理体制

第四条 公司对资金筹集和分配使用的管理层次分为公司本部和所属各子、分公司两个层次。分公司所属的工程项目部不具备独立的对外筹资和经营权利,资金使用必须在分公司统一安排和监控下进行。

第五条 资金管理中心是公司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负责各种形式的筹资和各项资本性投资;负责上交集团总公司总机构服务费和科技开发费;负责公司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的缴纳;负责融资本息的偿还;负责员工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的收缴;负责公司本部日常各项费用所需资金的筹集与支配;负责利润分配兑现。

第六条 公司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的原则,设山西一建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负责对全公司的资金进行集中统管。资金中心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资金中心主要职责:

(一)负责各单位资金收付及往来核算等业务。 (二)负责对各基层单位的上交款进行核算与收取。

(三)负责各商业银行账户相关票据、印鉴和网银UKEY的使用管理。 (四)根据业务需要印制各种内部资金结算凭证,审核凭证的填制与使用情况。

(五)及时核对各内部结算户的资金收支、结余,定期与各商业银行账户核对余额,定期编报相关财务报表。

(六)负责开设、管理或撤销因业主的特殊要求而另行开设的银行账户。

(七)建立与商业银行的良好关系,维护账户的正常运转和资金的安全。

(八)负责公司的筹融资业务,负责银行授信、保函办理及银行信用等级评定等工作。

(九)负责各单位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办理及注销、负责各单位在太原工程的劳保统筹办理及返还。

(十)负责内部单位资金的拆借业务,监督各单位按期还本付息。 (十一)监督检查各单位资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二)负责其他涉及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本部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收支业务须经财务管理中心、各分司财务科办理,所有单位不得坐支现金,更不能私设小金库,形成资金体外循环。

第三章 货币资金上交指标的核定

第九条 货币资金上交指标的内容 1、应上交的利润总额; 2、应上交的定额编制费;

3、占用公司资金往来和固流资利息; 4、应交公司工会的工会经费; 5、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

6、由公司法人集中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税金。 7、其他按公司规定应上交的款项 第十条 资金上交指标的核定

1、古建、装潢、铁路工程按自行完成产值4%核收货币,以上工程平时按照每次回收工程款8%预收。其他工程按自行完成产值的3%核收货币。平时按照每次回收工程款6%预收,月末按上月产值清算上交货币指标,由资金中心开出特转收取。

2、直属项目工程按实际回收工程款金额的1.5%核收。 3、其他单位:等同于利润指标核收。

第十一条 企业为职工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借款利息等不属于资金上交指标范畴,由资金中心适时向分公司开具特转划转。

第十二条 三钢工具使用费的划转:

1、按各单位使用公司三钢工具的结算费用由机具分公司计算资金中心按50%适时划转。

2、各单位使用公司自有三钢工具如有丢失的按市场价赔偿,由资金中心适时划转。

3、各单位使用公司自有三钢工具、周转工具无法维修和无修复价值的经机具租赁分公司鉴定后,按报废处理,由机具分公司统一估价进行赔偿。由资金中心适时划转。

第十三条各单位使用公司塔式起重机和施工升降机结算费用由塔机分公司计算租赁费,资金中心按一定比例适时划转资金,其中:进出场安拆费用按100%划转,台班费按75%划转。

第四章 公司对基层单位的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财务部门在本单位负责人领导下,负责单位经营收入资金的回收;负责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的分配和有关税金的缴纳;负责对所属项目部资金收支的监督管理;负责剩余利润的分配兑现。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资金的有偿占用原则。公司与基层单位之间的内部往来余额,公司拨付的流动资金和基层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净值,均实行内部计息制,以月末余额的2.5‰按月计收利息。

第十六条 各单位不得对外单位和个人办理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不得向外单位和个人投资或借出公款。

第十七条 各单位支付大额材料款、分包工程款、清包人工结算款等,必须同分供方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要求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向单位内部职工支付的备用金、暂借款等,事前要有用款计划和审批手续,事后要及时催收报账。内部职工借款的原则是:

前账不清、新款不借。对经济手续不清的人员,不得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否则形成的呆坏账由单位负责人、劳资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共同偿还。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准擅自向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严禁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集资,如有需要,必须有集团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的书面批示。发生以上擅自行为,要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购置属固定资产的设备和基地永久性设施建造,必须书面报告公司,按程序批准后方可购建。

第二十一条 财务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定量发放内部收据,建立领销台账,各单位应及时核销已使用的收据,领用时交旧领新。

第二十二条 对于工程款及其他经营收入应首先以货币资金回收,若建设单位要求以物抵账的,事前必须请示集团董事长和总会计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以物抵账双方要签订协议,完善经济往来手续。

第二十三条 从建设单位抵顶资产,双方办理经济手续后纳入资产账户核算,分公司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登记抵账物资台账,对抵账物资的验收、处置和内部调配进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抵账物资损益的处理:

1、抵账物资内部留用的,由公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确认的价值入账。

2、抵账物资由抵账单位自行留用的,抵出偿还本单位债务或以其他方式自行处理的,所发生的一切损益由抵账单位负担。

3、抵账物资由公司收回留用的,由公司协调给其他单位使用或抵偿债务的,对抵账物资的损失,公司负担30%,原抵账单位负担70%。

第二十五条 各基层单位之间货币上交的抵账处理

山西一建资金管理办法

山西一建集团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合理有效地筹集和使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的规模优势,实现资金的内部调剂融通,加快公司转型跨越发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金包括企业所拥有并能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以及承兑汇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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