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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
1 目的与范围
本制度明确了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分类、项目、周期及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病员工的管理等,以保护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单位。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省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 《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职业健康监护
是以预防为目的,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医学健康检查和健康相关资料的收集,连续性地监测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分析劳动者健康变化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并及时地将健康检查和资料分析结果报告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以便及时采取干预措施,保护劳动者健康。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3.2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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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3 职业禁忌症
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造成危险的个人特殊生理或病理状态。
4 职责
4.1 分管职业健康的公司领导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领导。
4.2 安全技术部是职业健康监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及档案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4.3 各部门、单位负责组织员工的职业健康检查,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告知。
4.3 人力资源部是工伤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落实职业病人待遇问题及患有职业禁忌症员工调岗问题。
4.4 工会是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公司开展员工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及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员工、职业病员工的安置及处置。
5 管理内容和方法
5.1 各部门、单位职业健康体检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承担,每年开展1次。
5.2 检查项目根据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决定,检查周期根据《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费用从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费用中列支。
5.3 职业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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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4.1 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a)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b) 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5.4.2 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5.5 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1 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根据员工所在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体检项目和接受检查的人员,并定期组织安排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5.5.2 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a) 对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b) 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进行妥善安置;
c) 对需复查的员工,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d) 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e)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 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5.6 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5.6.1 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员工,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员工离岗前30日内组织员工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员工离岗前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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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 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7 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出现下列情况,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立即组织有关员工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a)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
b) 员工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5.8 职业病员工管理
5.8.1 职业病诊断
5.8.1.1 人力资源部及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5.8.1.2 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各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由人力资源部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各部门、单位还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8.1.3 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公司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公司应当如实提供,员工本人和有关机构也应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5.8.2 职业病调岗
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公司对有职业禁忌或不能从事原岗位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5.8.3 职业病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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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1 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医疗机构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情况确定,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办理。
5.8.3.2 员工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在公司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时,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公司承担;公司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应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5.9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9.1 安全技术部按规定建立“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证书; b)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表
c) 职业健康检查异常结果登记表(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评价报告) d)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患者一览表
(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 职业病、疑似职业病人的报告
(注:在接到体检结果、诊断结果5日内报告) f)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和处理记录 g)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汇总表
员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员工个人信息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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