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文中“君”字之意義及其相關問題探析
陳英傑
《說明》:原刊《中國文字》新33期,藝文印書館2007年12月版。
【摘要】“君”字是兩周金文中的一個常用字,本文對其用例作了窮盡梳理,對其意義作了歸納和總結,同時對與之相關的“尹”、“王”、“辟”、“公”等字一併加以探討,從歷時角度理清了“君”字意義的嬗變,推進了相關銘辭的釋讀。
【關鍵字】兩周金文君尹王辟公
兩周金文中,“君”字是一個常用字,與之有關的語詞很多,其意義非常值得探究。陳初生1、王文耀2、趙誠3、張世超4等先生對此作過深入的整理和歸納,但仍有商討的空間,今不揣淺陋,在諸位學者研究的基礎上,對“君”字文例再作梳理,對其意義進行歸納和總結。
一
“君”在金文中的使用,一是文例豐富,二是沒有時代上的缺環,這給我們認識其豐富的意義內涵以及其涵義的歷史演變提供了可靠的條件,有著傳世文獻所無法比擬的優越性5。本文將按時代來分析兩周金文中的“君”字。
商金文中“君”字只有一例,見於小子省卣(53946),云“子賞小子省貝五朋,省揚君賞”,“君”指“子”。“子”是大宗宗子,族人稱宗主為“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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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用法沿襲到西周時期。
(一)西周早期
1.天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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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初生《金文常用字典》100、665-666、749、1098頁,陝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1月第2版。文中簡稱《字典》。2
王文耀《簡明金文詞典》41、115、116、141、160、176頁,上海辭書出版社1998年12月。文中簡稱《詞典》。3
趙誠《金文的“君》,《呂叔湘先生九十華誕紀念文集》,商務印書館1995年版。本文引趙氏說法,均出此文,不再出註。4
張世超、孫淩安、金國泰、馬如森《金文形義通解》156-160頁,中文出版社(日本)1996年3月版。文中簡稱《通解》。5
陸忠發《古代特定稱名考意》(《江西社會科學》,2006年第1期)第二節“稱諸侯曰‘君’,稱他人亦曰‘君’”云:“君在商代為商王顧問之臣”,“君在商代是對商王之地位極尊的臣子的稱呼,春秋時期僅用於對周天子所封諸侯之稱,戰國時地位高的卿大夫也可稱君,可見,君總是與地位高有關。我認為,人們稱諸侯之所以為君,應該就是‘您是周王最尊貴的臣子’這樣的意思”,“秦以後,君才可以稱一般的人”,“表達的是對人的尊敬之意”。主要是依據文獻資料,甲骨文引用了4例,兩周金文則一例也未涉及。6
此數字為器物在《殷周金文集成》(中華書局,1984-1994年)中的序號,下文凡出自《集成》者,直接標註序號,不再說明。7
參裘錫圭《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原載《文史》17輯(1983年),《古代文史研究新探》303-308頁,江蘇古籍出版社1992年6月版;林澐《從子卜辭試論商代家族形態》323頁,《古文字研究》第1輯,中華書局1979年8月版;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增訂本)43頁,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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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人鼎(2674)“天君饗祼酒在斤,天君賞氒征人斤貝”,天君簋(4020)為同人作器,云“我天君饗□酒,賞貝氒正斤貝”。陳夢家認為“天君”指王后、君后8。天是美稱,公臣簋(4187西晚9)中家臣稱主子“天尹”,與此同例10。
2.君
作冊睘尊(5989)云“在岸,君令余作冊睘安夷伯”,作冊睘卣(5407)為同人所作同銘同套器物,銘云“隹十又九年,王在岸,王姜令作冊睘安夷伯”,“君”即“王姜”11。陳夢家云:“王姜稱君,君為君后之稱。是以《春秋》稱魯侯之妻為‘小君’,《左傳》謂之‘君氏’。西周金文則稱君、天君、君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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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代(五)》13119頁云:“天君或君是王后之稱。”具體銘文中或指王太后,
羌鼎(2673)14“□令羌死司□官,羌對揚君令于彝,用作文考□叔將彝,
或指王后。
永余寶”。陳夢家《斷代》(二)117頁認為“君”指王后,並擬補銘文首字為“君”。黃盛璋認為指太后15。
3.皇辟君
召圜器(10360)云“召肇進事,奔走事皇辟君,休王自
事賞畢土”,楊樹
達以“事皇辟君”為句,義即從事奔走以事其君也,但未解釋“君”指誰16。郭沫若以“皇辟君休王”連讀(見楊氏所引),認為指“孝王”,斷句、釋讀都是錯誤的。陳夢家(《斷代(二)》104頁)認為“皇辟君”指君后,並云“西周初期金文的君指君后”,117頁認為是成王之后王姜。白川靜認為,“辟無用作女君之例,此句乃言召初見事于周王者也”,是以“皇辟君”指周王17。趙誠云“皇辟君與王所指相同,均指周天子”。我們認為“皇辟君”指周王的可能性不大,王所賞賜的官員很複雜,不都是宮廷官員,王到達任何一處行幸之地,都有可能對隨從人員或當地官員進行賞賜,如爯簋(《文物》1999年第9期P82,西中),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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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夢家《西周銅器斷代(二)》117頁,《考古學報》第十冊,1955年12月。下簡稱《斷代》。文中“西周早期”、“西周中期”、“西周晚期”分別簡稱為“西早”、“西中”、“西晚”,“春早”、“春中”、“春晚”、“戰早”等例此。10
參朱鳳瀚《商周時期的天神崇拜》204頁注①,《中國社會科學》1993年4期。11
劉雨、盧巖《近出殷周金文集錄》(中華書局2004年1月版,下簡稱《集錄》)340號小臣□鼎云:“唯二月辛酉,王姜賜小臣□貝二朋,揚王休,用作寶鼎。”(原載《考古》1988年6期)本為“王姜”賞賜,卻云“揚王休”,賞賜者和對揚對象不是一人的現象在金文中並不乏見(參拙文《士山盤銘文再考》,《中國歷史文物》2004年6期),但一般應在作器之因段落中會有相關事件背景,幫助我們理解這種現象。但此器沒有說明為何賞賜,如果按照賞賜者和對揚對象不是一人的情況理解,小臣□應該是受王命去做跟王姜相關的事情,因此得到王姜賞賜而對揚王休。如果僅就本銘而論,“揚王休”當有脫漏,《集錄》所提供拓本模糊難辨,錄此志疑。作冊睘卣則云“揚王姜休”。12
《斷代(二)》117頁。13
《斷代(五)》,《考古學報》1956年3期。14
吳鎮烽《商周金文資料通鑒》1690定為西早,數據庫光盤,材料截至2007年5月。下簡稱《通鑒》。15
黃盛璋《走甫盂新考》102頁,《人文雜誌》1982年5期。16
楊樹達《積微居金文說》(增訂本)117頁,中華書局1997年12月。17
見周法高編撰《金文詁林補》第五冊1216號字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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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國國君,其他器銘或曰“應侯爯”,銘文記載了王在姑地對爯給予的獎賞。若認為此器之“召”跟召尊、召卣之“召”為同一人,那麼“皇辟君”有可能指的是召尊裏的“伯懋父”。伯懋父是衛康叔之子康伯懋,史書亦稱王孫牟,事康王、昭王,康王十八年東夷大反,伯懋父率領駐紮在牧野的殷八師前往征伐,昭王伐楚時,伯懋父屯兵炎師18,召跟隨伯懋父出征。
4.公君
圉方鼎(2505)“休朕公君匽侯易圉貝”,此鼎1974年出土於北京琉璃河M253,同墓出圉甗、圉簋和堇鼎等。堇、圉是父子,乃殷遺民,父子均執掌燕國禮賓的職務19。唐蘭云,“公君匽侯應指最初封在燕國的第一代燕侯”20。銘文表明商貴族被納入燕國統治階層,經常接受匽侯的禮物並鑄器以紀念21。有學者認為“公君匽侯”非一人,“公君”指召公奭,“匽侯”為召公奭之子22,其實這種看法並沒有什麼根據。趙誠認為,“自己的長輩而為國君者則尊稱之為公君”,也缺乏證據。公君、匽侯是同位語,這種結構金文多見,在此鼎中,“公君”乃是對自己所服務的主子的尊稱。
5.多君
小盂鼎(2839)“三左三右多君入服酒”,《銘文選》(三)42頁:“多君,即諸邦君,也就是友邦諸侯,從賓客的地位而言稱邦賓。”23陳夢家認為“多君入服酒”與下文“三事大夫入服酒”相同24。趙誠不同意友邦諸侯之說,認為“多君”指眾位官員,也即後世的百官。陳說和趙說是可從的。李學勤也說,“小盂鼎的三左三右多君和三事大夫是一回事,均指在周王格廟前先來準備迎候的朝臣卿大夫,其說法不同只是行文變化而已”25。姚孝遂亦說:“小盂鼎‘三左三右多君’並言,均職官名,與所謂‘諸侯’的概念無關。”26其實這裏的“多君”就是夨令方彝(9901)中的“者(諸)尹”。金文中“君”、“尹”有時相通,如番昶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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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鎮烽《金文人名彙編》120頁上,中華書局1987年2月;修訂本161頁,中華書局2006年8月版。所說事蹟見小臣言速簋(4238-4239)、召卣(5416)、召尊(6004),作冊夨令簋(4301)所記“隹王于伐楚,伯在炎”之伯亦指伯懋父。19
張亞初《燕國青銅器銘文研究》,《中國考古學論叢――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建所40周年紀念》,科學出版社1993年。20
唐蘭《西周青銅器銘文分代史徴》99頁,中華書局1986年12月。21
孫岩《燕國首都琉璃河出土西周早期青銅器及其政治意義》,《古文字研究》第25輯,中華書局2004年。22
陳平《傳世西周燕器銘文研究綜述》,《黃盛璋先生八秩華誕紀念文集》,中國教育文化出版社2005年。陳氏在《堇鼎銘文再探討》(《古文字研究》第22輯,中華書局2000年7月)中認為堇鼎“用作大子癸寶尊□”的“大子”是匽侯之嗣子,是不妥的。堇是殷遺民,這由銘文之族氏符號可證,金文中不存在為不是本族的先人製作祭祀用器的情況,而且周人不使用日名和族氏符號(參張懋鎔《周人不用日名說》,《歷史研究》1993年第5期;《周人不用族徽說》,《考古》1995年第9期)。23
馬承源主編《商周青銅器銘文選》(三),文物出版社1988年4月。下簡稱《銘文選(三)》。24
《斷代》(五)86頁,《考古學報》1956年3期。25
李學勤《釋多君、多子》,《甲骨文與殷商史》,胡厚宣主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3月。李氏又說,“朝臣何以稱為多君?這是由於商周朝中要職常由畿內外諸侯充任”,似乎求之過深。26
參于省吾主編《甲骨文字詁林》第一冊920號“君”字按語,中華書局1996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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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鼎(2617春早)器主作“昶伯者尹”,同人所作盤(10140)則作“昶伯者君”。
6.里君
見於夨令方彝(9901)“眔卿事寮眔諸尹眔里君眔百工眔諸侯”。文獻中見於《逸周書·嘗麥》、《管子·小匡》等,《尚書·酒誥》誤為“里居”,《禮記·雜記下》作“里尹”(金文中尹、君有時混用),《管子·度地》稱為“里有司”,《周禮·地官·司徒》作“里宰”,是邑里之長27,在秦簡中稱為“里典”28。
各書中所說之“里”的內涵不盡相同,其文不具引,但作為一種行政區劃單位則是一致的,“里君”、“里宰”、“里尹”、“里有司”都指的是一里之長官,這個用義也是各書所一致的。問題在於,里所管轄的人群的成分是什麼。
裘錫圭在討論商代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時說,里君是里的首腦,其職與“里宰”相近,地位與《尚書·君奭》、《春秋·莊公六年》、《僖公八年》之“王人”和《大雅·卷阿》之“吉人”相當,居住在他們所管轄的里中的人應該是平民,這些平民跟貴族階級有疏遠的血緣關係,但在他們中間已不存在宗法系統了,各家平民之間的主要關係已經不是血緣關係而是地緣關係了29。裘氏所說的平民是從商代統治階級(商族和異姓貴族)分化出來的(325頁云,卜辭中狹義的眾就相當於周代國人下層的平民,而311頁云,“國人”的下層就是由於世系關係跟宗子逐漸疏遠而從作為國家的統治階級的宗族中分化出來的),並且他指出,在春秋以前,鄉里一般是統治種族居住的城邑內及其近郊的地域組織,而不是被統治種族居住的鄙野之中的地域組織,因而不同意徐中舒等關於里君所轄之里是被征服者的組織的看法(329頁)。裘文提到宜侯夨簋中周王封宜侯時所賜人民有“在宜王人□又七里30”一項時說,“在宜王人”指在宜地的周族人,“簋銘所記的‘王人’不以族為單位而以里為單位來計算,大概是為里君所統轄的平民”。裘氏所認為的“里”的轄民也是包含著多種族姓的。
朱鳳瀚認為,周人把遷到洛邑的商人宗族以“里”這種地域組織加以編組,但商遺民仍然保持宗族組織結構,也即成周庶殷是以血緣氏族為單位配於邑里之中的,這種里中設有里君。也就是說,里是一種保存著血緣組織的地域組織,是把各宗族進行條塊分割,以削弱各宗族內部的團結,以便周王朝對所統治地區的民眾加強控制;此種地域組織並非僅設于成周洛邑,而是周王朝對所統治地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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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銘文選》(三)68頁;張亞初、劉雨《西周金文官制研究》50頁,中華書局1986年5月。《官制》認為黹處簋中王命黹處所司“成周里人”之“里人”即是“里君”,而朱鳳瀚則主張指組織在里中的殷遺民(《商周家族形態研究》274頁,天津古籍出版社2004年7月版)。28
見《湖南龍山里耶戰國-秦漢古城一號井發掘簡報》,《文物》2003年1期;《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中國歷史文物》2003年1期。29
見裘錫圭《古代文史研究新探·關於商代的宗族組織與貴族和平民兩個階級的初步研究》328-330頁。30
由於銘文殘泐,此“里”尚有不同認識,或隸為“生”讀“姓”,見所引裘文注(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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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加強控制的一種帶普遍性的措施,如史頌簋(4232)所記王令史頌所省之蘇地亦有里31。林澐曾以殷墟西區的墓地為據推測商代“里”的設置。整個墓地分為八個墓區,每個墓區可以分出若干分區,分區下又分若干墓組,墓組下又分若干墓群,每一個分區是一個宗族,每個墓組代表一個分族(有的墓組族徽各不相同,隨葬器物組合也有差別),墓群代表更低一級的家族。林文說,可以分出多個分區並有多種族徽的墓區,極有可能葬有不同姓的宗族,因此,墓區可能是按“里”來安排的32。如果我們沒有理解錯的話,林氏的意思應該是認為,一個“里”當中應該居住有多種族姓的宗族。
張政烺認為“里君”是王國近郊許多馬克的首領,和“百姓”(百族族長)的性質相近。他所說的馬克,依據其所認為的古代中國曾存在十進位氏族組織的歷史發展觀,馬克是一種既是軍事編制又是農業生產組織(經濟合作體)的百人團體。其所謂百人團體指的是擁有一百個壯丁的同血族集團的組織,甲骨文中征伐時動用的三族或五族以及明公簋(4029)“唯王令明公遣三族伐東國”之“三族”的“族”,他認為都是百人團體33。
李零主要以宜侯夨簋為據認為里君主要是掌管住在邑里之中的周族34。這裏涉及到“里君”所管轄的人群的屬性問題。裘錫圭也認為里君的地位與一般百姓(泛指統治階級中的各宗族的貴族們)相當,居住在他們所管轄的里中的人,身份要低於百姓一等,應該是平民(329頁)。我們覺得,諸家于里君和百姓都有些牽纏(這與各家對於“百姓”的不同認識有關),其實,這兩個問題應該有其明確的界限,“里君”是一種行政區劃單位的首腦,屬於政治制度的職官範疇,而“百姓”用為一種特定身份指稱時,指的是各宗族(或氏族)的族長,屬於宗法制度的範疇。“里君”的設置是為了弱化異族勢力,加強周王朝對所統治地區的控制力量,《左傳》定公四年所記武王克商之後成王分封諸侯“以蕃屏周”時分魯殷民六族、分康叔殷民七族、分唐叔懷姓九宗就是出於此目的。但其所屬“宗氏”、“分族”不是作為奴隸或庶民來分配的,他們仍然保存著原有的氏族組織,還可以擁有自己的社神(如“亳社”),還可以對政治施加力量和影響35。而“百姓”的存在反映了當時宗族(氏族)組織力量的強大,也說明當時還未形成完善的維護國家秩序的政治組織,必須要拉攏和依靠宗族組織,甲骨文中宴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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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鳳瀚《商周家族形態研究》274-279頁。林澐《“百姓”古義新解――兼論中國早期國家的社會基礎》198頁,《吉林大學社會科學學報》2005年4期。33
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古代中國的十進位氏族組織》277、284、285、294、297頁,中華書局2004年4月版。285頁指出,甲骨文中的“族”可能就等於我們現在所用的氏族。34
李零《李零自選集·西周金文中的職官系統》122頁,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1998年2月。35
參張政烺《張政烺文史論集·古代中國的十進位氏族組織》310-31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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